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金泉 選任辯護人 何啟熏律師 被 告 林月廷 選任辯護人 翁志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2763 號、104 年度偵字第108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金泉、林月廷均無罪。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吳金泉係股票上市公司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泰公司)、昇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鋒公司)及安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鼎公司)之董事長,綜理該等公司決策事務。被告林月廷係被告吳金泉之配偶,擔任昇鋒公司之董事,協助被告吳金泉處理股票買賣交割款資金調度事宜。 ㈡被告吳金泉為興泰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於民國96年6 月28日利用股票上市公司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懋油脂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股票代號1225)改選董監事之機會,透過其掌控之興泰公司持有福懋油脂公司14,423千股股權(占董監事持股比例達44.12%)進而取得福懋油脂公司法人董事,被告吳金泉見福懋油脂公司股價自其入主後持續於每股新臺幣(下同)7 元至12元區間盤整,並自96年9 月起有下跌之趨勢,且成交量萎縮,明知買賣有價證券時,不得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及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之行為,竟與被告林月廷共同基於操縱福懋油脂公司股價牟取交易價差利益之犯意聯絡,由不知情之林萬能、葉文籐及陳連運(林萬能、葉文籐及陳連運所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罪嫌,均業經不起訴處分)提供帳戶,再由被告林月廷負責調度資金,填寫存、匯款單並用印後,旋即交由不知情之方玉德(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業經不起訴處分)至銀行辦理,以附表一所示之帳戶買賣福懋油脂公司股票的股款交割。被告吳金泉、林月廷自96年11月1 日起撥打電話向址設桃園市之各個證券商中不知情之渣打商銀鄭仁珠、第一金證券徐美津、永豐金證券彭郁鈞及群益證券王明雪等營業員下單大量買賣福懋油脂公司股票,並於96年12月1 日至97年1 月31日期間(下稱分析期間),以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及相對成交製造交易活絡表象等方式操縱福懋油脂公司股價,被告吳金泉、林月廷操縱股價詳情如下: ⑴大量買賣:被告吳金泉、林月廷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證券交易帳戶,於96年12月1 日至97年1 月31日計43個營業日,有40個營業日有交易福懋油脂公司股票,計買進福懋油脂公司股票7,612 千股,賣出5,402 千股,各占分析期間該檔股票市場總成交量27,076千股之28.11%及19.95%,其中96年12月3 日、6 日、7 日、10日、11日、12日、13日、14日、18日、19日、20日、21日、24日、25日、26日、27日及97年1 月2 日、8 日、9 日、14日、16日、18日、28日、29日、30日及31日等26個營業日之買進或賣出數量達該股票當日市場總成交量20%以上。(經公訴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表示,此部分為背景事實敘述) ⑵相對成交(集團成員於相近時間既委託買進又委託賣出,致彼此相對成交):被告吳金泉、林月廷使用前開證券交易帳戶,於分析期間計有96年12月3 日、4 日、6 日、7 日、10日、11日、12日、13日、14日、18日、19日、20日、21日、24日、25日、26日、27日;97年1 月2 日、3 日、4 日、7 日、8 日、9 日、14日、16日及29日等26個營業日發生相對成交,相對成交計4,896 千股,占該檔股票市場總成交量27,076千股之18.08 % ,占被告吳金泉等人買進總成交量7,612 千股、賣出總成交量5,402 千股之64.31%及90.63%。(各日相對成交之股數如附表二) ⑶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被告吳金泉、林月廷使用前開證券交易帳戶交易福懋油脂公司股票,於分析期間計有11日影響股價,其中於96年12月14日、20日、25日、97年1 月3 日、9 日等5 個營業日有連續以跌停價賣出,影響開盤價下跌1 天(97年1 月9 日)、影響收盤價下跌4 天(96年12月14日、20日、25日、97年1 月3 日),致使成交價下跌0.08元至0.2 元;另於96年12月18日、19日、26日、97年1 月28日、29日(起訴書誤載為21日,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31日等6 個營業日有連續以高價買進,影響收盤價上漲4 天(96年12月18日、97年1 月28日、29日、31日)、盤中成交價上漲2 天(96年12月19日、26日),致使成交價上漲0.06元至0.41元之情形。(各日成交價明細如附表二) ⑷被告吳金泉、林月廷以上述方式於分析期間不斷製造福懋油脂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及拉抬股價,吸引不知情之投資人進場追價買進福懋油脂公司股票,結束後,被告吳金泉、林月廷見拉抬價量目的已達,雖不再以連續高價買進方式拉抬股價,但仍持續大量相對成交,於97年2 月有3 天,3 月有18天,4 月有5 天,5 月有6 天,且相對成交數量占其當月買進或賣出數量之49% 至92% 不等,持續維持該股交易活絡之表象,致福懋油脂公司股票交易日均量由96年11月之629 千股、96年12月之628 千股、97年1 月之630 千股,增至97年2 月之1,348 千股、97年3 月之2,647 千股、97年4 月之2,987 千股,97年5 月更攀至高峰6,820 千股,97年6 月仍高達4,990 千股,97年7 月為4,319 千股,而福懋油脂公司股票收盤價由96年11月1 日之每股10.25 元拉抬至97年7 月30日之每股15.60 元,期間最高價格為97年5 月21日之每股22.10 元,漲幅達52.19%,與同期間同類(食品工業)指數跌幅8.02% 、加權股價指數跌幅26.33%走勢明顯悖離。(各日相對成交之股數如附表三) ㈢俟97年6 月12日、16日、27日、30日聯合晚報、工商時報密集報導福懋油脂公司利多消息,被告吳金泉、林月廷遂趁機於97年6 月26日起,開始大量出脫持股1,270 千股,由原買超福懋油脂公司股票3,391 千股(96年11月1 日至97年6 月25日間),持續賣出至97年7 月30日僅存買超445 千股。經統計96年11月1 日至97年7 月30日間,被告吳金泉、林月廷利用如附表所示帳戶共買進福懋油脂公司股票1 萬7,459 千股(總買進金額為1 億9,429 萬3,910 元、平均每股買進價格為11.12 元)、共賣出1 萬7,014 千股(總賣出金額為2 億1,800 萬3,650 元、平均每股賣出價格為12.81 元),已實現獲利金額為2,875 萬3,660 元,擬制性獲利金額為75萬2,050 元{(12.81-11.12 )×44萬5,000=75萬2,050 }, 合計獲利金額為2,950 萬5,710 元。因認被告吳金泉、林月廷所為,就事實一、㈡⑶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就事實一、㈡⑵⑷所為,均係違反同法同條項第5 款之規定,而均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罪嫌論處。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有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可資參照。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供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有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檢察官雖主張被告吳金泉於106 年11月3 日提出之刑事答辯狀、於106 年12月8 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暨其附件、於106 年12月22日提出之刑事補呈證據狀暨其附件及被告林月廷於106 年12月15日提出之刑事答辯㈣狀均無證據能力,然依上開判決意旨所示,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吳金泉及林月廷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不受證據能力有無之限制,合先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吳金泉、林月廷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證人林萬能、葉文籐、陳連運、方玉德、徐美津、鄭仁珠、彭郁鈞、王明雪分別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臺灣證券交易所製作之福懋油脂公司股票交易意見分析書(下稱意見分析書,分析時間分別為96年11月1 日起至97年7 月30日止及96年12月1 日起至97年1 月31日止)2 份、被告吳金泉等人相對交易證券帳戶及交割帳戶一覽表1 份、被告吳金泉、林月廷、林萬能、葉文籐、陳連運、興泰公司、昇鋒公司及安鼎公司交割帳戶資金往來、交易明細表及傳票各1 份、被告吳金泉等人購買福懋油脂公司股票證券交易行情資料明細表、福懋油股票、食品類股暨加權股價指數三合一走勢圖、福懋油股價量走勢圖各1 份及被告吳金泉等人證券開戶歸戶資料1 份,為其依據。 五、訊據被告吳金泉及林月廷固均坦認被告吳金泉係興泰公司、昇鋒公司及安鼎公司之董事長,綜理該等公司決策事務。被告林月廷係被告吳金泉之配偶,擔任昇鋒公司之董事,協助被告吳金泉處理股票買賣交割款資金調度事宜。被告吳金泉為興泰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於96年6 月28日利用福懋油脂公司改選董監事之機會,透過其掌控之興泰公司持有福懋油脂公司14,423千股股權(占董監事持股比例達44.12%)進而取得福懋油脂公司法人董事,且於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各日有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及相對成交等客觀事實等情,惟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吳金泉辯稱:「我都是委託我弟弟吳昇鋒去處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5 、6 、8 帳戶買賣福懋油脂公司股票的事。那是吳昇鋒做的,與我無關。」等語,被告林月廷則以:「我只有使用附表一編號7 我自己的帳戶買賣福懋油脂公司股票。我也有幫林萬能、葉文籐、陳連運、昇鋒公司、安鼎公司去銀行做股款交割,就是去銀行幫忙匯這些人或公司的交割股款。本案股票交易是吳昇鋒做的,與我無關。」等語置辯,而辯護人何啟熏律師則為被告吳金泉辯護稱:「被告吳金泉並沒有利用林萬能、葉文籐、陳連運的帳戶,另外被告林月廷的財務與被告吳金泉各自獨立,所以本件股票之買賣均與被告吳金泉無關。另外被告吳金泉是在本件發生後才知道當初因為融資到期或即將到期,才有買賣股票的行為,所以被告吳金泉並沒有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之行為存在。」等語,辯護人翁志明律師則為被告林月廷辯護稱:「被告林月廷與被告吳金泉間財務各自獨立,被告林月廷投資福懋油脂公司是長期投資,股票當時是用融資買賣,是因為融資到期才進行買賣。」等語。經查: ㈠被告吳金泉係興泰公司、昇鋒公司及安鼎公司之董事長,綜理該等公司決策事務。被告林月廷係被告吳金泉之配偶,擔任昇鋒公司之董事,協助被告吳金泉處理股票買賣交割款資金調度事宜。被告吳金泉為興泰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於96年6 月28日利用福懋油脂公司改選董監事之機會,透過其掌控之興泰公司持有福懋油脂公司14,423千股股權(占董監事持股比例達44.12%)進而取得福懋油脂公司法人董事,且於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各日有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及相對成交等客觀事實,業據被告吳金泉、林月廷供承不諱,核與證人林萬能、葉文籐、陳連運、方玉德、徐美津、鄭仁珠、彭郁鈞、王明雪分別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意見分析書2 份、被告吳金泉等人相對交易證券帳戶及交割帳戶一覽表1 份、被告吳金泉、林月廷、林萬能、葉文籐、陳連運、興泰公司、昇鋒公司及安鼎公司交割帳戶資金往來、交易明細表及傳票各1 份、被告吳金泉等人購買福懋油脂公司股票證券交易行情資料明細表、福懋油股票、食品類股暨加權股價指數三合一走勢圖、福懋油股價量走勢圖各1 份及被告吳金泉等人證券開戶歸戶資料1 份在卷可稽,是此部分客觀事實,堪予認定。 ㈡被告吳金泉及林月廷雖均否認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各日有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及相對成交之股票買賣為其等所為,且均辯稱係吳昇鋒所為。然證人王明雪即群益金鼎證券三民分公司之證券營業員於審理中證稱:「(檢察官問:96年、97年也是擔任金鼎證券三民分行的證券營業員?)是。(檢察官問:營業員的工作內容為何?)主要的業務是客戶委託下單。(檢察官問:是否認識被告吳金泉?)開戶認識。(檢察官問:興泰公司開戶之後有股票交易是由妳幫忙下單?)是。(檢察官問:請大概描述下單情形?)都電話委託下單。(檢察官問:是指被告吳金泉電話委託下單,然後由妳來下單嗎?)我接受電話委託下單。(檢察官問:是接受何人電話委託下單?)我聽聲音很像吳先生。(檢察官問:妳是相信對方是吳金泉才會幫忙下單?)是。(檢察官問:是否認識被告林月廷?)不認識。(檢察官問:是否認識吳昇鋒?)不認識。(檢察官問:是否認識林萬能?)不認識。(檢察官問:是否認識陳連運?)不認識。(檢察官問:是否認識葉文籐?)不記得了。(檢察官問:妳所說的不記得是印象中沒有這個人?)不記得。(審判長問:妳在處理興泰公司的下單事務時,有與吳昇鋒之人接觸過嗎?)沒有印象。」等語。又證人鄭仁珠即渣打商業銀行證券部證券營業員於審理中證稱:「(檢察官問:96年、97年間擔任營業員已經多久了?)我好像85年開始當營業員。(檢察官問:96、7 年間妳的工作內容為何?)接單,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股賣,只有接單,沒有下單。(檢察官問:是否認識被告吳金泉?)認識。(檢察官問:何時認識?)開戶的時候,他是我的客戶。(檢察官問:認識被告林月廷?)認識。(檢察官問:如何認識?)開戶的時候,也是我的客戶。(檢察官問:是否認識林萬能?)開戶認識的。(檢察官問:96年6 月到97年12月間,林月廷、林萬能、安鼎公司、昇鋒公司買賣股票,是否委託妳下單?)可能,他後面有一段時間沒有跟我下單,跟另外兩位同事下單,我忘了。我們有3 個營業員,我是最前面的。(檢察官問:為何會有3 個營業員,是什麼樣的情形?)客人想跟誰下都可以。(檢察官問:妳剛剛所說林月廷等人是妳的客戶,客戶下單會有所謂的佣金,為何別的營業員也會參與下單的工作?)我想因為那個時候我們被渣打買去,渣打的授信條件很嚴格,記得好像是信用部的續約,減金額還是不能續約我忘了,吳先生以為是我不行,其實是公司不行,所以後來他就找我同事下單。(檢察官問:林月廷、林萬能、安鼎公司、昇鋒公司若有委託妳下單的時候,妳是接受誰的指示下單?)吳金泉。(檢察官問:妳說吳金泉比較多,其他的時間是由誰負責跟妳溝通?)吳太太。(檢察官問:吳太太是指林月廷嗎?)對。(檢察官問:妳剛剛說有幫他們2 位開戶,開立的帳戶是由何人保管?)大部分應該都是吳太太即林月廷。(檢察官問:妳剛表示說最主要是吳金泉跟妳溝通聯絡要下單,其他少部分是林月廷連繫妳下單,當時聯繫下單方式為何?)電話。(檢察官問:打哪支電話?)是我的專線,我有4 支專線,號碼是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後面2 支比較少人用。(檢察官問:妳接受委託下單的訊息後,妳會做何處理?)我就把他說的內容寫在特定的傳票上,拿給後面小姐鍵入電腦。(檢察官問:那是否成交之類的妳會回報給吳金泉或林月廷的這樣子的一個方式?)會。(檢察官問:都是當天收盤之後嗎?)我記得都用傳真的方式,當場會回報,結完之後用傳真的方式。(檢察官問:傳真是傳到哪裡?)林月廷那裡,桃園住處。(檢察官問:是否認識吳昇鋒?)不認識。」等語。再證人方玉德於調查局中陳稱:「(問:你是否認識吳金泉、林月廷、葉文籐、林萬能、陳連運?交往關係?渠等職業?有無金錢借貸或業務往來?)我認識吳金泉,他是我在普利公司的同事,據他向我表示,他離職後曾到某證券公司,然公司名稱不清楚,擔任營業員,之後因股市市場不好,他離職自行設立同安公司並擔任老闆,約85年間我才受僱於吳金泉擔任該公司的送貨司機,目前他是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我與吳金泉的金錢往來,在同安公司期間除了薪資之外,因吳金泉當時還有在自行投資股票買賣,有時需要資金時會向我借貸,每次金額約在50萬元以下,約94年間他去興泰公司擔任董事長後,因為吳金泉人都在高雄,如果有資金需求,有時候是他本人或他太太林月廷打電話向我借錢,借貸金額也都是在50萬元以內。我認識林月廷,他是吳金泉的太太,葉文籐係吳金泉之妹妹吳美紅的丈夫,林萬能是林月廷的弟弟,也是吳金泉之妻舅,陳連運是吳金泉去興泰公司擔任董事長後,將同安公司變更登記負責人為陳連運,但他只是掛名,並沒有實際到公司上班,當時同安公司實際上的業務都是林月廷在處理。(問:你是否認識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昇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安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同安化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人員?該等公司實際負責人?你與前述興泰公司、昇鋒公司、安鼎公司、同安公司或人員有無金錢或業務往來?)前述興泰公司、昇鋒公司、安鼎公司及同安公司的實際負責人都是吳金泉,吳金泉曾以昇鋒公司、安鼎公司、同安公司及他本人、林月廷、葉文籐、林萬能、陳連運、吳小圓即吳金泉女兒、吳星澄即吳金泉兒子等名義買賣股票後,託我處理股票交割及匯款事宜,帳戶存摺及印章都是由林月廷保管,由林月廷先算好交割款並製作好存匯款單及蓋好印章後,再交由我幫忙到銀行辦理存匯款。(問:你是否認識吳昇鋒?交往關係?金錢借貸或業務往來?吳昇鋒任職單位?負責業務?實際住所?)吳昇鋒是吳金泉的弟弟,在我去同安公司之前,吳昇峰是在同安公司擔任送貨司機,後來吳昇鋒與吳金泉好像不合,所以吳昇鋒就離職,85年間才由我擔任同安公司的送貨司機,我跟吳昇鋒沒有業務及金錢借貸關係或往來,我有聽說他後來從同安公司離職後曾在嘉義台化工作過,吳金泉入主興泰公司後,曾找吳昇鋒擔任興泰公司的廠長,後來也有派他到緬甸工廠擔任督導,不過據我所知,吳昇鋒約於一、兩年前因疾病過世。」等語,另於偵查中證稱:「(問:何人指示你從安鼎公司第一銀行帳戶提領380030元後匯入昇鋒公司中國信託高雄分行帳戶?)是林月廷指示我這樣做,因為每天安鼎跟昇鋒都有互相買賣股票,10點前要交割,所以林月廷就會指示我前去銀行提款及匯款。(問:安鼎及昇鋒公司當時是互相買賣何股票?)我不清楚。有時是安鼎賣,有時是昇鋒賣。我每天就從賣股票的公司帳戶提錢存到買股票的公司帳戶。我所經手過的帳戶有安鼎公司的一銀桃園分行及渣打永安帳戶、昇鋒公司的一銀桃園分行及渣打永安分行帳戶、林月廷渣打銀行桃園分行、永安分行、一銀桃園分行、林萬能渣打永安分行、葉文籐一銀桃園分行、陳連運的國泰世華桃園分行個人帳戶。我從這些帳戶領錢出來匯到這些帳戶內,原因都是因為有買賣股票。(問:是何人買賣這些股票?)吳金泉或他老婆林月廷。除此之外,絕對不會有其他人使用興泰公司的國泰世華帳戶、安鼎公司的一銀及渣打帳戶、昇鋒公司的一銀及渣打帳戶、林月廷、林萬能、葉文籐、陳連運的個人帳戶購買股票。」等語。綜上,據證人王明雪、鄭仁珠、方玉德所證,可知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各日有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及相對成交之股票買賣確係被告吳金泉及林月廷所為,尚無任何證據顯示與吳昇鋒有關,是被告吳金泉及林月廷此部分所辯,顯與事實不符,實無足採信。 ㈢投資人以融資方式購買股票,融資到期時(通常為半年或1 年),證券商即會要求結算,強制投資人將股票賣出以收回本金與利息;投資人如欲繼續持有原來之股票,則須重新辦理融資,再以此融資額度買進。又證券商給予投資人之融資利率及自備款成數各有不同,投資人以融資利率或自備款成數較高之證券帳戶買進股票後,為節省利息或減輕自備款負擔,會將股票賣出,以融資利率或自備款成數較低之證券帳戶復行買進;同樣的,投資人融資買進股票後,若以較低利率及保證金向私人取得借款,亦會將融資購買之股票賣出,再以向私人借得之證券帳戶復行買進,以節省利息或減輕自備款負擔;又投資人以現金買進股票後,如想增加持股數量,也會將現股賣出,再以融資方式復行買進。證券交易實務上,投資人如欲繼續持有同一股票,卻又有上開資金運用之考量,即會出現在同一天對同一股票為一買一賣之情形,因行為人本意在於繼續持有股票、節省利息或減輕自備款負擔,尚不得據此認定投資人有製造交易活絡表象、引誘他人買賣及不法利得之意圖,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5 款之罪。又按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5 款所禁止之「相對成交」行為(即修法刪除前之「沖洗買賣」),係指行為人自行或以他人名義,於相近時間內以相當價格為相反方向之買賣而相對成交,其外觀上雖有成交行為,但實質上,並未造成有價證券所有權之實質移轉,而使得其他投資人誤信某種有價證券有交易活絡之外觀,而進場從事交易。相對成交行為之可責性在於意圖造成市場交易活絡之表象,行為人主觀上須有誘使不知情之投資人跟進,以達拉抬特定股票價格之意圖;客觀上應在密接時間內,為大量之高價委託買進及低價委託賣出,且次數連續緊接頻繁,始有誘使不知情之投資人跟進以抬高股價之可能,方能達成同一人鎖定買進賣出之沖洗買賣。倘行為人係因有合理投資或其他正當性之目的,即不該當其不法構成要件,有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44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㈣告訴意旨固認事實一㈡⑵⑷所指之各日有相對成交之客觀事實,因而造成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然由附表四(除附表四編號17、36、45、52外,詳後述)可知各證券帳戶均係因融資即將到期而委託賣出,且委託買進之證券帳戶均係融資委託買進,此有客戶信用交易存券異動明細表附卷可參(本院卷四第3 頁反面、第13頁正反面、第21頁正反面、第41頁反面、第43頁正面、第45頁正反面、第49頁反面、第55頁反面、第56頁正面、第60頁正面、第64頁正反面、第69頁正面、第72頁正面、第74頁反面、第75頁正面)。復證人王明雪於審理中證稱:「(審判長問:妳是否會建議客戶如因融資快到期,會建議客戶趕快以一買一賣的方式來處理?)於融資快到期時,一定會事前通知。(審判長問:在妳經手的一般客戶中,如果因為融資到期必須將手上的股份賣出,但卻又想保有股份,這個客戶會如何處理?)看客戶如何處理。一個是賣掉,一個是現金償還。(審判長問:賣掉不就不能保有股份,若還想要保有股份要怎麼做?)就再買回來。」等語,另證人鄭仁珠於審理中證稱:「(審判長問:妳於調查局時說吳金泉有部分股票融資到期的問題需要轉換,請妳幫忙聲請延期半年,是否發生過這樣的事情?)印象中有。(審判長問:如果融資聲請延長半年沒有核准,客戶應該如何處理?)就把當時融資的錢依到期日連利息償還。(審判長問:是否會因此發生一買一賣的情形?)到期之日前把它賣掉也可以。(審判長問賣了又買的情形會發生嗎?)也有可能,有客戶這樣做。(審判長問:是否知道客戶為何要做這樣一買一賣的事情?)或許他看好這個股票,所以用融資買,到期了他還是要用融資。」等語。又附表四編號36、45部分雖乏交割憑單可供佐證是否係因融資到期而為賣出,附表四編號52部分則非因融資到期而賣出,然上開部分成交日期分別為97年3 月12日、97年3 月27日及97年4 月28日,是成交日期分散且不頻繁,而成交股數僅100,000 股、200,000 股(50,000+150,000)及130,000 股亦非大量,實難造成集中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亦非屬連續委託買賣之情形。再附表四編號17成交日期為96年12月27日,然原融資起息日分別為95年12月29日、96年1 月19日、96年1 月22日及96年2 月5 日,此次交易與附表四其他交易多為原融資起息日與成交日期僅相差1 日之情形迥異,惟承上所述,僅有96年12月27日該日之交易,顯非屬連續委託買賣之情形,實難造成集中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綜上,被告吳金泉、林月廷均辯稱係因融資到期,始造成相對成交之客觀事實,而其等主觀上並無誘使不知情之投資人跟進以抬高股價之犯意,核與事實相符,尚非杜撰。 ㈤按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之罪之構成要件雖法條文中僅規定「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然鑑於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2 項關於對上市有價證券禁止行為之規定,其目的在使上市有價證券之價格能在自由市場正常供需競價下產生,避免遭受特定人操控,以維持證券價格之自由化,藉此維護證券市場之交易秩序及健全發展,並保障投資大眾之利益。因之,是否成立本罪,除應考量上開法條文所定構成要件外,對於行為人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特定有價證券行為,「客觀上是否有致使該特定有價證券之價格,不能在自由市場供需競價下產生之情形」,亦應一併考量,始符合本罪之規範目的。亦即本罪之成立,固不以該特定有價證券價格是否產生急遽變化之結果,或實質上是否達到所預期之高價或低價為必要。但仍須考量其行為客觀上是否有致該特定有價證券之價格,不能在自由市場因供需競價而產生之情形存在,始符合本罪之規範目的,有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026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3349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而公訴意旨引用意見分析書,指稱有事實一、㈡⑶所指之情事,然上開分析意見書亦認為:於96年12月18日、19日、26日、97年1 月28日、29日、31日等6 個營業日有連續以高價(多為漲停價,另有部分委買價格介於委託當時市場揭示之委賣最佳5 檔價格區間,惟該價格高於當時市場揭示成交價)買進,於96年12月14、20、25日、97年1 月3 、9 日等5 個營業日有連續低價(均為跌停價)賣出等情,有該意見分析書在卷足參。而按現行法令就投資人委託之價格並無限制,只要在當日漲跌幅之價格內即可,投資人雖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格委託買進,但買進價格仍可能在5 檔揭示價格內,如投資人以漲停價委託買進,成交價格不一定即為漲停價;足認投資人依上開揭露之資訊,以前一盤之上下5 檔內任1 檔,或超過所揭示之5 檔價格委託買進或賣出,皆屬投資人之自由決定範疇,要難謂有何違法可言。是投資人委託價格在最佳5 檔範圍內,均屬合理,除非有其他證據可資佐證行為人確有操縱股價之意圖或行為,尚不得認係屬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所稱之「高價」或「低價」。而本案被告吳金泉、林月廷係因融資到期始為上揭賣出、買進股票之行為,業如上所述,而投資人意在繼續持有股票時,則多於融資到期後產生一買一賣之情形,且係以跌停價委託賣出再以漲停價委託買進,而被告吳金泉及林月廷買入、賣出之價格,依意見分析書所示係落在最佳5 檔範圍內,是屬被告吳金泉及林月廷投資自由決定之範疇,難認有何客觀上有致使福懋油脂公司股票之價格,不能在自由市場供需競價下產生之情形。從而,依上開說明,仍須有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吳金泉、林月廷上開買賣福懋油脂公司股票之行為,係基於主觀上故意炒作股票價格,誘使他人為買進或賣出,以利用價差謀取不法利益之意圖,始得認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之情形,尚不得僅以被告吳金泉、林月廷因融資到期而為賣出、買入之交易因而影響福懋油脂公司股票成交價,遽爾推論被告吳金泉、林月廷有操縱福懋油脂公司股價之不法意圖。 ㈥至檢察官聲請傳喚證人周秀莉、何敏鳳部分,因證人周秀莉、何敏鳳均回覆本院無法依據昇鋒公司買進、賣出福懋油脂公司股票之年度交易紀錄(本院卷一第109 頁);陳連運、林月廷及吳金泉買進、賣出福懋油脂公司股票之客戶買賣對帳單(本院卷一第143 頁至第151 頁)判斷上開昇鋒公司等人所使用之帳戶是否因為融資到期而為股票交易,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足考(本院卷三第88頁、第92頁),而昇鋒公司等人就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各日有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及相對成交之股票買賣客觀情形是否係因融資到期所為,已有如附表四所列之交割憑單在卷足稽,是待證事實已臻明瞭,依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即無再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㈦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未能使本院之心證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就被告吳金泉、林月廷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應為被告吳金泉、林月廷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品潔提起公訴,檢察官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附表一 ┌──┬────┬────────┬───────┐ │編號│戶名 │證券商 │帳號 │ ├──┼────┼────────┼───────┤ │ 1 │林萬能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 ├──┼────┼────────┼───────┤ │ 2 │葉文籐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00000000000號 │ │ │ │限公司 │ │ ├──┼────┼────────┼───────┤ │ 3 │陳連運 │太平洋證券股份有│00000000000號 │ │ │ │限公司(現已併入│ │ │ │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 │ 4 │興泰公司│群益證券股份有限│00000000000號 │ │ │ │公司(已改為群益│ │ │ │ │金鼎證券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 5 │昇鋒公司│第一金證券股份有│00000000000號 │ │ │ │限公司 │ │ │ │ ├────────┼───────┤ │ │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565a0000000號 │ │ │ │公司 │ │ │ │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 ├──┼────┼────────┼───────┤ │ 6 │安鼎公司│第一金證券股份有│00000000000號 │ │ │ │限公司 │ │ │ │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 ├──┼────┼────────┼───────┤ │ 7 │林月廷 │太平洋證券股份有│00000000000號 │ │ │ │限公司 │ │ │ │ ├────────┼───────┤ │ │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00000000000號 │ │ │ │限公司 │ │ │ │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 │ │ ├────────┼───────┤ │ │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00000000000號 │ │ │ │有限公司 │ │ ├──┼────┼────────┼───────┤ │ 8 │吳金泉 │太平洋證券股份有│00000000000號 │ │ │ │限公司 │ │ │ │ ├────────┼───────┤ │ │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00000000000號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00000000000號 │ │ │ │有限公司 │ │ └──┴────┴────────┴───────┘ 附表四 ┌──┬────┬────┬────┬───┬────┬────┬────┐ │編號│成交日期│原融資起│委託賣出│委託賣│證商名稱│投資人 │證據出處│ │ │ │息日 │股數 │出編號│ │ │(均為本│ │ │ │ │ │ │ │ │院卷) │ ├──┼────┼────┼────┼───┼────┼────┼────┤ │1 │96/12/03│95/12/04│133,000 │30240 │第一桃園│葉文籐 │卷二P41 │ ├──┼────┼────┼────┼───┼────┼────┼────┤ │2 │96/12/04│95/12/08│ 60,000 │30300 │第一桃園│昇鋒投資│卷三P138│ ├──┼────┼────┼────┼───┼────┼────┼────┤ │3 │96/12/06│95/12/07│167,000 │10246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卷三P139│ ├──┼────┼────┼────┼───┼────┼────┼────┤ │4 │96/12/07│95/12/08│ 56,000 │30275 │第一桃園│昇鋒投資│卷三P140│ ├──┼────┼────┼────┼───┼────┼────┼────┤ │5 │96/12/10│95/12/11│ 50,000 │30144 │第一桃園│昇鋒投資│卷三P141│ │ │ ├────┼────┼───┼────┼────┤至142 │ │ │ │95/12/11│ 50,000 │30156 │第一桃園│昇鋒投資│ │ │ │ ├────┼────┼───┼────┼────┤ │ │ │ │95/12/11│ 70,000 │30184 │第一桃園│昇鋒投資│ │ │ │ ├────┼────┼───┼────┼────┤ │ │ │ │95/12/11│104,000 │10167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 │ ├──┼────┼────┼────┼───┼────┼────┼────┤ │6 │96/12/11│95/12/12│ 50,000 │10150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卷三P143│ │ │ ├────┼────┼───┼────┼────┤至144 │ │ │ │95/12/12│ 36,000 │10151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 │ ├──┼────┼────┼────┼───┼────┼────┼────┤ │7 │96/12/12│95/12/13│ 40,000 │10166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卷三P145│ │ │ ├────┼────┼───┼────┼────┤ │ │ │ │95/12/13│ 8,000 │30247 │第一桃園│昇鋒投資│ │ ├──┼────┼────┼────┼───┼────┼────┼────┤ │8 │96/12/13│95/12/14│ 80,000 │10216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卷三P146│ ├──┼────┼────┼────┼───┼────┼────┼────┤ │9 │96/12/14│95/12/15│ 30,000 │30236 │第一桃園│葉文籐 │卷三P147│ │ │ ├────┼────┼───┼────┼────┤至148 │ │ │ │95/12/15│ 40,000 │10209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 │ │ │ ├────┼────┼───┼────┼────┤ │ │ │ │95/12/15│ 10,000 │30240 │第一桃園│葉文籐 │ │ │ │ ├────┼────┼───┼────┼────┤ │ │ │ │95/12/15│ 67,000 │30277 │第一桃園│葉文籐 │ │ ├──┼────┼────┼────┼───┼────┼────┼────┤ │10 │96/12/18│95/12/19│ 20,000 │30280 │第一桃園│昇鋒投資│卷三P149│ │ │ ├────┼────┼───┼────┼────┤ │ │ │ │95/12/19│ 80,000 │10352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 │ ├──┼────┼────┼────┼───┼────┼────┼────┤ │11 │96/12/19│95/12/20│ 50,000 │30244 │第一桃園│昇鋒投資│卷三P150│ │ │ ├────┼────┼───┼────┼────┤至151 │ │ │ │95/12/27│177,000 │10272 │渣打商銀│安鼎投資│ │ ├──┼────┼────┼────┼───┼────┼────┼────┤ │12 │96/12/20│95/12/21│240,000 │30196 │第一桃園│昇鋒投資│卷三P152│ ├──┼────┼────┼────┼───┼────┼────┼────┤ │13 │96/12/21│95/12/22│ 18,000 │30187 │第一桃園│昇鋒投資│卷三P153│ ├──┼────┼────┼────┼───┼────┼────┼────┤ │14 │96/12/24│95/12/27│ 50,000 │10194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卷三P154│ │ │ ├────┼────┼───┼────┼────┤ │ │ │ │95/12/27│ 100,000│10197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 │ │ │ ├────┼────┼───┼────┼────┤ │ │ │ │95/12/29│ 100,000│10208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 │ ├──┼────┼────┼────┼───┼────┼────┼────┤ │15 │96/12/25│註一 │ 11,000│30047 │第一桃園│安鼎投資│卷三P155│ │ │ ├────┼────┼───┼────┼────┤至156 │ │ │ │95/12/29│ 142,000│10030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註一:其│ │ │ ├────┼────┼───┼────┼────┤中3,000 │ │ │ │95/12/29│ 20,000│10105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股起息日│ │ │ ├────┼────┼───┼────┼────┤為95/12/│ │ │ │95/12/29│ 30,000│10132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26,8,00│ │ │ ├────┼────┼───┼────┼────┤0 股為95│ │ │ │95/12/29│ 20,000│10156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12/27。│ │ │ ├────┼────┼───┼────┼────┤註二:其│ │ │ │95/12/29│ 30,000│10171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中40,000│ │ │ ├────┼────┼───┼────┼────┤股起息日│ │ │ │95/12/29│ 20,000│10191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為95/12/│ │ │ ├────┼────┼───┼────┼────┤27,4,00│ │ │ │95/12/27│ 40,000│30191 │第一桃園│安鼎投資│0 股為95│ │ │ ├────┼────┼───┼────┼────┤/12/28。│ │ │ │95/12/27│ 28,000│30193 │第一桃園│安鼎投資│ │ │ │ ├────┼────┼───┼────┼────┤ │ │ │ │註二 │ 44,000│30225 │第一桃園│安鼎投資│ │ ├──┼────┼────┼────┼───┼────┼────┼────┤ │16 │96/12/26│註三 │ 315,000│30056 │第一桃園│昇鋒投資│卷三P157│ │ │ ├────┼────┼───┼────┼────┤至158 │ │ │ │95/12/29│ 5,000│30143 │第一桃園│安鼎投資│註三:其│ │ │ ├────┼────┼───┼────┼────┤中15,000│ │ │ │95/12/29│ 5,000│30142 │第一桃園│安鼎投資│股起息日│ │ │ ├────┼────┼───┼────┼────┤為95/12/│ │ │ │95/12/29│ 100,000│30149 │第一桃園│安鼎投資│27,300,│ │ │ ├────┼────┼───┼────┼────┤000 股為│ │ │ │95/12/29│ 100,000│30199 │第一桃園│安鼎投資│95/12/29│ │ │ ├────┼────┼───┼────┼────┤。 │ │ │ │95/12/29│ 10,000│30243 │第一桃園│安鼎投資│ │ ├──┼────┼────┼────┼───┼────┼────┼────┤ │17 │96/12/27│95/12/29│ 300,000│30046 │第一桃園│安鼎投資│卷三P159│ │ │ ├────┼────┼───┼────┼────┤ │ │ │ │96/01/19│ 70,000│10092 │渣打商銀│安鼎投資│ │ │ │ ├────┼────┼───┼────┼────┤ │ │ │ │96/01/22│ 110,000│10126 │渣打商銀│安鼎投資│ │ │ │ ├────┼────┼───┼────┼────┤ │ │ │ │96/02/05│ 50,000│10264 │渣打商銀│安鼎投資│ │ │ │ ├────┼────┼───┼────┼────┤ │ │ │ │96/02/05│ 112,000│10272 │渣打商銀│安鼎投資│ │ ├──┼────┼────┼────┼───┼────┼────┼────┤ │18 │97/01/02│96/01/02│ 31,000│30332 │第一桃園│葉文籐 │卷二P13 │ │ │ ├────┼────┼───┼────┼────┤、43 │ │ │ │96/01/02│ 50,000│30335 │第一桃園│葉文籐 │註四:其│ │ │ ├────┼────┼───┼────┼────┤中10,000│ │ │ │96/01/02│ 50,000│30338 │第一桃園│葉文籐 │股起息日│ │ │ ├────┼────┼───┼────┼────┤為96/01/│ │ │ │註四 │ 40,000│30339 │第一桃園│葉文籐 │02,30,0│ │ │ ├────┼────┼───┼────┼────┤00股為96│ │ │ │96/01/09│ 36,000│30362 │第一桃園│林月廷 │/01/05。│ ├──┼────┼────┼────┼───┼────┼────┼────┤ │19 │97/01/03│96/01/04│ 30,000│30203 │第一桃園│林月廷 │卷二P14 │ │ │ ├────┼────┼───┼────┼────┤至15 │ │ │ │96/01/04│ 30,000│30202 │第一桃園│林月廷 │ │ │ │ ├────┼────┼───┼────┼────┤ │ │ │ │96/01/04│ 221,000│30317 │第一桃園│林月廷 │ │ ├──┼────┼────┼────┼───┼────┼────┼────┤ │20 │97/01/04│96/01/05│ 110,000│30323 │第一桃園│葉文籐 │卷二P44 │ ├──┼────┼────┼────┼───┼────┼────┼────┤ │21 │97/01/07│96/01/08│ 50,000│30186 │第一桃園│葉文籐 │卷二P45 │ │ │ ├────┼────┼───┼────┼────┤ │ │ │ │96/01/08│ 50,000│30197 │第一桃園│葉文籐 │ │ │ │ ├────┼────┼───┼────┼────┤ │ │ │ │96/01/08│ 30,000│30211 │第一桃園│葉文籐 │ │ ├──┼────┼────┼────┼───┼────┼────┼────┤ │22 │97/01/08│96/01/09│ 50,000│30228 │第一桃園│葉文籐 │卷二P46 │ │ │ ├────┼────┼───┼────┼────┤卷三P160│ │ │ │96/01/09│ 30,000│10203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 │ │ │ ├────┼────┼───┼────┼────┤ │ │ │ │96/01/09│ 47,000│10207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 │ │ │ ├────┼────┼───┼────┼────┤ │ │ │ │96/01/09│ 55,000│30244 │第一桃園│葉文籐 │ │ │ │ ├────┼────┼───┼────┼────┤ │ │ │ │96/01/09│ 30,000│30258 │第一桃園│葉文籐 │ │ │ │ ├────┼────┼───┼────┼────┤ │ │ │ │96/01/09│ 20,000│30280 │第一桃園│葉文籐 │ │ ├──┼────┼────┼────┼───┼────┼────┼────┤ │23 │97/01/09│96/01/10│ 20,000│30044 │第一桃園│葉文籐 │卷二P47 │ │ │ ├────┼────┼───┼────┼────┤ │ │ │ │96/01/10│ 50,000│30271 │第一桃園│葉文籐 │ │ │ │ ├────┼────┼───┼────┼────┤ │ │ │ │96/01/10│ 30,000│30277 │第一桃園│葉文籐 │ │ │ │ ├────┼────┼───┼────┼────┤ │ │ │ │96/01/10│ 32,000│30287 │第一桃園│葉文籐 │ │ ├──┼────┼────┼────┼───┼────┼────┼────┤ │24 │97/01/14│96/01/15│ 200,000│30404 │第一桃園│葉文籐 │卷二P48 │ ├──┼────┼────┼────┼───┼────┼────┼────┤ │25 │97/01/16│96/01/17│ 20,000│30344 │第一桃園│葉文籐 │卷二P49 │ │ │ ├────┼────┼───┼────┼────┤ │ │ │ │96/01/17│ 30,000│30367 │第一桃園│葉文籐 │ │ │ │ ├────┼────┼───┼────┼────┤ │ │ │ │96/01/17│ 30,000│30370 │第一桃園│葉文籐 │ │ ├──┼────┼────┼────┼───┼────┼────┼────┤ │26 │97/01/29│96/01/30│ 10,000│10048 │渣打商銀│林月廷 │卷二P34 │ │ │ ├────┼────┼───┼────┼────┤ │ │ │ │96/01/30│ 30,000│10059 │渣打商銀│林月廷 │ │ │ │ ├────┼────┼───┼────┼────┤ │ │ │ │96/01/30│ 59,000│10186 │渣打商銀│林月廷 │ │ ├──┼────┼────┼────┼───┼────┼────┼────┤ │27 │97/02/01│96/02/02│ 20,000│10027 │渣打商銀│林月廷 │卷二P35 │ │ │ ├────┼────┼───┼────┼────┤ │ │ │ │96/02/02│ 20,000│10159 │渣打商銀│林月廷 │ │ │ │ ├────┼────┼───┼────┼────┤ │ │ │ │96/02/02│ 30,000│10164 │渣打商銀│林月廷 │ │ │ │ ├────┼────┼───┼────┼────┤ │ │ │ │96/02/02│ 50,000│10167 │渣打商銀│林月廷 │ │ │ │ ├────┼────┼───┼────┼────┤ │ │ │ │96/02/02│ 50,000│10172 │渣打商銀│林月廷 │ │ │ │ ├────┼────┼───┼────┼────┤ │ │ │ │96/02/02│ 50,000│10181 │渣打商銀│林月廷 │ │ │ │ ├────┼────┼───┼────┼────┤ │ │ │ │96/02/02│ 59,000│10188 │渣打商銀│林月廷 │ │ ├──┼────┼────┼────┼───┼────┼────┼────┤ │28 │97/02/12│96/02/08│ 239,000│30065 │第一桃園│葉文籐 │卷二P16 │ │ │ ├────┼────┼───┼────┼────┤、36、50│ │ │ │96/02/09│ 100,000│30132 │第一桃園│林月廷 │卷三P161│ │ │ ├────┼────┼───┼────┼────┤註五:其│ │ │ │96/02/05│ 50,000│10034 │渣打商銀│安鼎投資│中60,000│ │ │ ├────┼────┼───┼────┼────┤股起息日│ │ │ │96/02/09│ 100,000│30158 │第一桃園│林月廷 │為96/02/│ │ │ ├────┼────┼───┼────┼────┤09,40,0│ │ │ │註五 │ 100,000│30184 │第一桃園│林月廷 │00股為96│ │ │ ├────┼────┼───┼────┼────┤/02/13。│ │ │ │註六 │ 100,000│10053 │渣打商銀│林月廷 │註六:其│ │ │ ├────┼────┼───┼────┼────┤中60,000│ │ │ │96/02/06│ 100,000│10059 │渣打商銀│林月廷 │股起息日│ │ │ ├────┼────┼───┼────┼────┤為96/02/│ │ │ │96/02/06│ 100,000│10066 │渣打商銀│林月廷 │05,40,0│ │ │ ├────┼────┼───┼────┼────┤00股為96│ │ │ │96/02/09│ 100,000│30212 │第一桃園│林月廷 │/02/06。│ │ │ ├────┼────┼───┼────┼────┤註七:其│ │ │ │96/02/06│ 100,000│10072 │渣打商銀│林月廷 │中24,000│ │ │ ├────┼────┼───┼────┼────┤股起息日│ │ │ │註七 │ 100,000│10076 │渣打商銀│林月廷 │為96/02/│ │ │ ├────┼────┼───┼────┼────┤06,76,0│ │ │ │96/02/09│ 97,000│30231 │第一桃園│林月廷 │00股為96│ │ │ ├────┼────┼───┼────┼────┤/02/07。│ │ │ │96/02/07│ 50,000│10102 │渣打商銀│林月廷 │註八:其│ │ │ ├────┼────┼───┼────┼────┤中10,000│ │ │ │96/02/07│ 30,000│10116 │渣打商銀│林月廷 │股起息日│ │ │ ├────┼────┼───┼────┼────┤為96/02/│ │ │ │註八 │ 30,000│10151 │渣打商銀│林月廷 │07,20,0│ │ │ ├────┼────┼───┼────┼────┤00股為96│ │ │ │註九 │ 64,000│10171 │渣打商銀│林月廷 │/02/08。│ │ │ │ │ │ │ │ │註九:其│ │ │ │ │ │ │ │ │中44,000│ │ │ │ │ │ │ │ │股起息日│ │ │ │ │ │ │ │ │為96/02/│ │ │ │ │ │ │ │ │12,20,0│ │ │ │ │ │ │ │ │00股為96│ │ │ │ │ │ │ │ │/02/13。│ ├──┼────┼────┼────┼───┼────┼────┼────┤ │29 │97/02/15│96/02/16│ 30,000│30274 │第一桃園│昇鋒投資│卷二P37 │ │ │ ├────┼────┼───┼────┼────┤卷三P162│ │ │ │96/02/16│ 40,000│10217 │渣打商銀│林月廷 │ │ ├──┼────┼────┼────┼───┼────┼────┼────┤ │30 │97/03/04│96/03/05│ 49,000│30388 │第一桃園│昇鋒投資│卷三P163│ ├──┼────┼────┼────┼───┼────┼────┼────┤ │31 │97/03/05│96/03/06│ 18,000│10369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卷三P164│ ├──┼────┼────┼────┼───┼────┼────┼────┤ │32 │97/03/06│96/03/07│ 44,000│30419 │第一桃園│林月廷 │卷二P17 │ │ │ ├────┼────┼───┼────┼────┤卷三P165│ │ │ │96/03/07│ 3,000│10333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 │ ├──┼────┼────┼────┼───┼────┼────┼────┤ │33 │97/03/07│96/03/08│ 85,000│30370 │第一桃園│林月廷 │卷二P18 │ ├──┼────┼────┼────┼───┼────┼────┼────┤ │34 │97/03/10│96/03/09│ 53,000│30316 │第一桃園│林月廷 │卷二P19 │ ├──┼────┼────┼────┼───┼────┼────┼────┤ │35 │97/03/11│96/03/12│ 81,000│30293 │第一桃園│林月廷 │卷二P20 │ ├──┼────┼────┼────┼───┼────┼────┼────┤ │36 │97/03/12│96/03/13│ 22,000│30370 │第一桃園│林月廷 │卷二P21 │ │ │ ├────┼────┼───┼────┼────┤註A :無│ │ │ │註A │ 100,000│10275 │渣打商銀│林月廷 │資料 │ ├──┼────┼────┼────┼───┼────┼────┼────┤ │37 │97/03/13│96/03/14│ 51,000│30266 │第一桃園│林月廷 │卷二P22 │ ├──┼────┼────┼────┼───┼────┼────┼────┤ │38 │97/03/14│96/03/15│ 24,000│30269 │第一桃園│林月廷 │卷二P23 │ ├──┼────┼────┼────┼───┼────┼────┼────┤ │39 │97/03/17│96/03/16│ 50,000│10236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卷二P24 │ │ │ ├────┼────┼───┼────┼────┤卷三P166│ │ │ │96/03/16│ 43,000│30266 │第一桃園│林月廷 │ │ ├──┼────┼────┼────┼───┼────┼────┼────┤ │40 │97/03/18│96/03/19│ 27,000│30241 │第一桃園│林月廷 │卷二P25 │ │ │ ├────┼────┼───┼────┼────┤卷三P167│ │ │ │96/03/19│ 28,000│10160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 │ ├──┼────┼────┼────┼───┼────┼────┼────┤ │41 │97/03/19│96/03/20│ 27,000│10198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卷三P168│ ├──┼────┼────┼────┼───┼────┼────┼────┤ │42 │97/03/20│96/03/21│ 20,000│30333 │第一桃園│昇鋒投資│卷二P26 │ │ │ ├────┼────┼───┼────┼────┤卷三P169│ │ │ │96/03/21│ 50,000│30335 │第一桃園│林月廷 │ │ │ │ ├────┼────┼───┼────┼────┤ │ │ │ │96/03/21│ 35,000│10268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 │ ├──┼────┼────┼────┼───┼────┼────┼────┤ │43 │97/03/25│96/03/26│ 30,000│10370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卷三P170│ ├──┼────┼────┼────┼───┼────┼────┼────┤ │44 │97/03/26│96/03/27│ 20,000│10341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卷三P171│ │ │ ├────┼────┼───┼────┼────┤ │ │ │ │96/03/28│ 40,000│10348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 │ ├──┼────┼────┼────┼───┼────┼────┼────┤ │45 │97/03/27│註B │ 50,000│30299 │第一桃園│葉文籐 │卷二P27 │ │ │ ├────┼────┼───┼────┼────┤註B 、註│ │ │ │96/03/28│ 11,000│30382 │第一桃園│林月廷 │C :無資│ │ │ ├────┼────┼───┼────┼────┤料 │ │ │ │註C │ 150,000│30383 │第一桃園│葉文籐 │ │ ├──┼────┼────┼────┼───┼────┼────┼────┤ │46 │97/03/28│96/03/29│ 49,000│30309 │第一桃園│林月廷 │卷二P28 │ ├──┼────┼────┼────┼───┼────┼────┼────┤ │47 │97/03/31│96/03/31│ 40,000│30308 │第一桃園│林月廷 │卷二P29 │ ├──┼────┼────┼────┼───┼────┼────┼────┤ │48 │97/04/01│96/04/02│ 30,000│10249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卷二P30 │ │ │ ├────┼────┼───┼────┼────┤卷三P172│ │ │ │96/04/02│ 20,000│30323 │第一桃園│林月廷 │ │ ├──┼────┼────┼────┼───┼────┼────┼────┤ │49 │97/04/02│96/04/03│ 30,000│30327 │第一桃園│林月廷 │卷二P31 │ ├──┼────┼────┼────┼───┼────┼────┼────┤ │50 │97/04/08│96/04/09│ 8,000│30291 │第一桃園│林月廷 │卷二P32 │ ├──┼────┼────┼────┼───┼────┼────┼────┤ │51 │97/04/14│96/04/13│ 104,000│10324 │渣打商銀│林月廷 │卷二P39 │ ├──┼────┼────┼────┼───┼────┼────┼────┤ │52 │97/04/28│註D │ 130,000│10255 │渣打商銀│林月廷 │卷二P40 │ │ │ │ │ │ │ │ │註D :此│ │ │ │ │ │ │ │ │筆為普賣│ ├──┼────┼────┼────┼───┼────┼────┼────┤ │53 │97/05/07│96/05/08│ 27,000│30395 │第一桃園│林月廷 │卷二P33 │ │ │ ├────┼────┼───┼────┼────┤卷三P173│ │ │ │96/05/08│ 152,000│10314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 │ ├──┼────┼────┼────┼───┼────┼────┼────┤ │54 │97/05/13│96/05/14│ 100,000│10244 │渣打商銀│安鼎投資│卷三P174│ │ │ ├────┼────┼───┼────┼────┤ │ │ │ │96/05/14│ 289,000│10246 │渣打商銀│昇鋒投資│ │ ├──┼────┼────┼────┼───┼────┼────┼────┤ │55 │97/05/22│96/05/23│ 67,000│10257 │渣打商銀│安鼎投資│卷三P175│ ├──┼────┼────┼────┼───┼────┼────┼────┤ │56 │97/05/27│註十 │ 108,000│30283 │第一桃園│葉文籐 │卷三P176│ │ │ │ │ │ │ │ │註十:其│ │ │ │ │ │ │ │ │中33,000│ │ │ │ │ │ │ │ │股起息日│ │ │ │ │ │ │ │ │為96/05/│ │ │ │ │ │ │ │ │30,75,0│ │ │ │ │ │ │ │ │00股為96│ │ │ │ │ │ │ │ │/05/31。│ ├──┼────┼────┼────┼───┼────┼────┼────┤ │57 │97/05/28│註十一 │ 115,000│30286 │第一桃園│葉文籐 │卷三P177│ │ │ │ │ │ │ │ │註十一:│ │ │ │ │ │ │ │ │其中25,0│ │ │ │ │ │ │ │ │00股起息│ │ │ │ │ │ │ │ │日為96/0│ │ │ │ │ │ │ │ │6/04,90│ │ │ │ │ │ │ │ │,000股為│ │ │ │ │ │ │ │ │96/06/05│ │ │ │ │ │ │ │ │。 │ ├──┼────┼────┼────┼───┼────┼────┼────┤ │58 │97/05/29│96/06/04│ 50,000│10121 │渣打商銀│安鼎投資│卷三P178│ │ │ ├────┼────┼───┼────┼────┤、179 │ │ │ │96/06/04│ 50,000│10127 │渣打商銀│安鼎投資│註十二:│ │ │ ├────┼────┼───┼────┼────┤其中47,0│ │ │ │96/06/07│ 50,000│10161 │渣打商銀│安鼎投資│00股起息│ │ │ ├────┼────┼───┼────┼────┤日為96/0│ │ │ │96/06/08│ 100,000│10168 │渣打商銀│安鼎投資│6/06,11│ │ │ ├────┼────┼───┼────┼────┤,000股為│ │ │ │註十二 │ 138,000│30273 │第一桃園│葉文籐 │96/06/07│ │ │ │ │ │ │ │ │,80,000│ │ │ │ │ │ │ │ │股為96/0│ │ │ │ │ │ │ │ │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