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225號原 告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瑪Eric HEMAR 被 告 許世榮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