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8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證修(原名丁俊伍) 呂學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5 年度執聲字第3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2558 號被告丁證修、呂學田藥事法一案,因本院於調查證據後,認被告僅屬調劑禁藥而非製造偽藥經諭知無罪判決,扣案如附表所示偽藥,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云云。 二、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如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故案內之違禁物,應另依刑法第40條但書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最高法院78年度臺非字第72號判例參照)。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而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718號判決參照)。又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4545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被告丁證修、呂學田因涉嫌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139號判決被告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2722號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既無主刑,裁定沒收與否,即以扣案如附表所示偽藥是否為違禁物為斷,然藥事法並無處罰持有偽藥之刑事刑罰,則扣案如附表所示偽藥即非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甚明,應由權責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沒入銷毀之。聲請人認扣案如附表所示偽藥均係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附表 ┌──┬───────────┬──┬─────┬──────────┐ │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 │ 贓證物品清單出處 │ ├──┼───────────┼──┼─────┼──────────┤ │ 1 │藥品(加味四物湯) │1包 │禾康中藥行│102年保字第6392號 │ ├──┼───────────┼──┼─────┼──────────┤ │ 2 │藥品(十全大補湯) │1包 │禾康中藥行│102年保字第6392號 │ ├──┼───────────┼──┼─────┼──────────┤ │ 3 │藥品(八珍滋補湯) │1包 │禾康中藥行│102年保字第6392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