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新國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鴻鑒 被 告 傅文 成崴企業社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麗鴻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41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意旨可參)。 二、查本件被告傅文被訴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415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傅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即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 415號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及本院審理範圍、認定之事實,均未及於被告成崴企業社、邱麗鴻(邱麗鴻另由該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續字第26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非本案被告),即無被告成崴企業社、邱麗鴻涉嫌背信等案件繫屬,是原告自非因被告成崴企業社、邱麗鴻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為明灼,其對被告成崴企業社、邱麗鴻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執此,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已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施函妤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