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64號原 告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瑪 被 告 邱順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73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