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56號附民原告 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附民被告 謝運廷 黃彌龍 陳瀅任 上列被告因被訴侵占等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9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