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 告 李宗翰(民國00年0月0日生) 李宗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住同上 李宗桂(民國00年0 月00 日生)住同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聖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 原 告 林文敬 林玉蘭 被 告 魏新喜 黃坤清 黃李秋庭即乾坤畜牧場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