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游志祥、安瑞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9號原 告 游志祥 訴訟代理人 松王淑珍 送達代收人 周建才 被 告 安瑞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周志帆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審交簡字第15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蔡榮澤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