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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44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葉韋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144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宋章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0409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宋章玄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伍年,並應向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如附件所示之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宋章玄於民國99年5 月3 日至104 年5 月20日期,任職於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保險公司)中壢通訊處(址設桃園市○○區○○路0 號9 樓),擔任保險業務員,負責接洽客戶及收取投保費用,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為清償其所積欠信用卡消費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及變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業務侵占之犯意,接續為下列行為:於如附表一所示「被保險人」欄之各被保險人之前次保險契約屆期前某日(即如附表一「保險期間」欄所示起始時間前某日),在上址公司內,自不知情之兆豐保險公司中壢通訊處員工徐淑貞處,取得兆豐保險公司產品責任險英文保險單之WORD檔案,並將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號所示之各保戶資料及承保條件分別繕打後列印,再利用職務之便,盜蓋徐淑貞所保管如附表一所示之兆豐保險公司英文橫條章,以此方式偽造如附表一所示「英文保單之保單編號」欄之英文保險單。宋章玄並向兆豐保險公司申請補發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被保險人於102 年度之產品責任險中文保險單及保險費收據,分別竄改原保險單記載之「保險單號碼」、「保險期間」與「最低預收保險費」,以及原收據記載之「保單號碼」、「保險期間」與「應繳保費」等欄位,以此方式變造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中文保險單及保險費收據,使該等文件內容與附表一編號6 所示保單編號之偽造英文保險單相符。宋章玄嗣將上揭偽造之英文保險單、變造之中文保險單及保險費收據,分別交付如附表一所示「被保險人」欄之各保戶而行使之,用以表示兆豐保險公司同意以附表一所示「保險費(美金)」欄之保險費予以續保,致如附表一編號1 、3-6 號所示「被保險人」欄之保戶陷於錯誤,以如附表一編號1 、3-6 號所示「保費支付方式」之方式,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 、3-6 號「保險費(美金)」欄所示之保險費,足以生損害於兆豐保險公司保險契約管理之正確性,另附表一編號2 「被保險人」欄所示之保戶尚未交付保險費而不遂。宋章玄再由不知情之保險仲介人員莊嘉儀將如附表一編號1 、3-5 號所示「保險費」欄之保險費,彙整後以如附表二所示「收費單號」欄之時間、金額,匯入兆豐保險公司收帳帳戶後某日,向兆豐保險公司申報該2 筆匯款實分別為附表二「保戶名稱」欄所示保戶所繳納之保險費,以此方式報銷如附表二所示「保險費(新臺幣)」欄之保戶應繳納之保險費,而將如附表二所示「保戶名稱」欄之保戶實際向其繳納之保險費中得對應前所報銷之金額部分,侵占入己。嗣於104 年5 月間,兆豐保險公司發現宋章玄經手之帳務有異,經訪談相關人員,始悉上情。案經兆豐保險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宋章玄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王歧正於檢察官訊問時之指述。

㈢偽造之被保險人產品責任險英文保險單、變造之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兆豐產物產品責任保險單、變造之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費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票字第7816號民事裁定書、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同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及變造私文書罪。被告盜用告訴人印章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及變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及變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及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按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則,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告訴人應收保險費之概括犯意,接續偽造被保險人產品責任險英文保險單、變造兆豐保險公司兆豐產物產品責任保險單及保險費收據後,分別交付與如附表一「被保險人」欄所示之保戶以行使,再向兆豐保險公司以附表二「保戶名稱」欄所示保戶應繳交之保險費報銷,其犯罪之時、地密接,手段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屬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以一接續行為分別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同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及變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身為保險業務員,竟因自身貪念,分別偽造、變造保險單及保險費收據,復分別持之向各保戶行使,侵占兆豐保險公司本應收取之保險費,損害兆豐保險公司之權益至鉅,惟念被告尚能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以被告之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㈤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本罪,且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881 號民事和解筆錄1 份在卷可考,被告犯後悔意甚殷,經此刑之教訓,今後自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並佐以告訴人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意見等情(見本院卷第37頁反面),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5 年,以啟自新。另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如附件所示內容之和解筆錄條款,惟為確保被告能確實履行上述和解筆錄條款,以維護告訴人權益,本院斟酌上情,爰將附件所示內容之和解筆錄條款作為本件緩刑之附加條件,命被告應向告訴人支付如附件所載之損害賠償金額(同106 年11月22日和解筆錄內容)。若被告不依約按期履行前述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且告訴人亦得執以本案刑事判決或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881 號和解筆錄,據以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以維護其權益,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 年12月27日、105 年5 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開始施行;且於刑法第2 條第2 項亦已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自應適用刑法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㈡次按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就沒收之修正及新增規定:

⒈增訂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⒉增訂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增訂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⒋增訂之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⒌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473 條第1 項規定:「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同條第3 項規定:「第一項之變價、分配及給付,檢察官於必要時,得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為之。」;同條第4 項規定:「第一項之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之範圍、方式、程序與檢察官得發還或給付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執行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⒍綜觀上開修正及新增規定之立法目的,係因過往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以供被害人求償,但因實際上被害人因現實或各種因素,卻未另行求償,反致行為人因之保有犯罪所得。是前揭新修正、增訂刑法之沒收、追徵不法利得條文,係以杜絕避免行為人保有犯罪所得為預防目的,並達成調整回復財產秩序之作用,故以「實際合法發還」作為封鎖沒收或追徵之條件(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參照)。然因個案中,被告仍可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或其他民事上之解決,而以之賠償、彌補被害人之損失,此種將來給付之情狀,雖未「實際合法發還」,仍無礙比例原則之考量及前揭「過苛條款」之適用,是應考量個案中將來給付及分配之可能性,並衡量前開「過苛條款」之立法意旨,仍得以之調節而不沒收或追徵,亦可於執行程序時避免失誤而導致重複執行沒收或追徵之危險。

㈢查本案被告已與告訴人以新臺幣587,323 元達成和解,此有和解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及反面),考量被告上開賠償金額約相當於本案業務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倘若再追徵被告犯罪所得,則疊加上開和解金額,將導致過量之執行扣押或追徵犯罪所得,有過苛之虞,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規定,不予另行宣告沒收或追徵。

㈣按盜用他人真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不在刑法第219 條所定必須沒收之列,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13 號判例可資參照。查如附表一「盜蓋之兆豐保險公司英文橫條章」欄所示之印文,均係被告盜用告訴人之真正印章所作成,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336 條第2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被保險人          │英文保單之│保險期間      │保險費(│保費交付│盜蓋之兆豐保險公司英文橫條章          │
│    │                  │保單編號  │              │美金)  │方式    │                                      │
├──┼─────────┼─────┼───────┼────┼────┼───────────────────┤
│ 1  │明紳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PDL│103年3月25日至│3,000元 │交付莊嘉│CHUNG KUO INSURANCE CO., LTD.         │
│    │(Minsun Co.,Ltd)│00010     │104年3月25日  │        │儀,由莊│Hsinchu Branch                        │
│    │                  │          │              │        │嘉儀彙整│Jien Hsiang Hung                      │
│    │                  │          │              │        │後匯至告│T.H .Hung***Vice President& Manager   │
│    │                  │          │              │        │訴人帳戶│                                      │
├──┼─────────┼─────┼───────┼────┼────┼───────────────────┤
│ 2  │明紳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PDL│104年3月25日至│3,000元 │尚未交付│同上                                  │
│    │(Minsun Co.,Ltd)│00025     │105年3月25日  │        │        │                                      │
├──┼─────────┼─────┼───────┼────┼────┼───────────────────┤
│ 3  │安惠實業股份有限公│0000-00PDL│103年5月31日至│5,500元 │同編號1 │同上                                  │
│    │司(Alltrade Co., │00027     │104年5月31日  │        │        │                                      │
│    │Ltd. )           │          │              │        │        │                                      │
├──┼─────────┼─────┼───────┼────┼────┼───────────────────┤
│ 4  │安惠實業股份有限公│0000-00PDL│103年6月21日至│4,500元 │同編號1 │同上                                  │
│    │司(Alltrade Co., │00049     │104年6月21日  │        │        │                                      │
│    │Ltd. )           │          │              │        │        │                                      │
├──┼─────────┼─────┼───────┼────┼────┼───────────────────┤
│ 5  │翰聯貿易股份有限公│0000-00PDL│103年6月1日至 │9,500元 │同編號1 │同上                                  │
│    │司(Han Lien Inter│00023     │104年6月1日   │        │        │                                      │
│    │national Corporati│          │              │        │        │                                      │
│    │on)              │          │              │        │        │                                      │
├──┼─────────┼─────┼───────┼────┼────┼───────────────────┤
│ 6  │亞太電器股份有限公│0000-00PDL│103年6月20日至│4,300元 │交付同額│同上                                  │
│    │司(Accutek Produc│00031     │104年6月20日  │        │支票予被│                                      │
│    │ts Corporation)  │          │              │        │告(嗣於│                                      │
│    │                  │          │              │        │案發後,│                                      │
│    │                  │          │              │        │被告已將│                                      │
│    │                  │          │              │        │該支票交│                                      │
│    │                  │          │              │        │付告訴人│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收費單號    │保單號碼      │保戶名稱            │保險費    │
│    │            │              │                    │(新臺幣)│
├──┼──────┼───────┼──────────┼─────┤
│ 1  │16Z000000000│1602FDB0003   │信光大社區管理委員會│9,000元   │
├──┤(於103年4月├───────┼──────────┼─────┤
│ 2  │22日,莊嘉儀│1602PBL00368  │信光大社區管理委員會│5,000元   │
├──┤匯款新臺幣7 ├───────┼──────────┼─────┤
│ 3  │萬6,628 元;│1602PBL00372  │桃園縣(現改制為桃園│6,000元   │
│    │於103 年4 月│              │市)立青溪國民中學  │          │
├──┤23日交付現金├───────┼──────────┼─────┤
│ 4  │1, 103元,共│1602PBL00373  │桃園縣立青溪國民中學│6,000元   │
├──┤計7 萬7,731 ├───────┼──────────┼─────┤
│ 5  │元)        │1602PDL00280  │桃園縣立青溪國民中學│2,000元   │
├──┤            ├───────┼──────────┼─────┤
│ 6  │            │1602PDL00281  │桃園縣立青溪國民中學│2,000元   │
├──┤            ├───────┼──────────┼─────┤
│ 7  │            │1602ATM05985  │緯虹精密科技有限公司│6,703元   │
├──┤            ├───────┼──────────┼─────┤
│ 8  │            │1602PBL00379  │上城扶輪社          │2,000元   │
├──┤            ├───────┼──────────┼─────┤
│ 9  │            │1602CAP10218  │廖和蘭              │1,102元   │
├──┤            ├───────┼──────────┼─────┤
│ 10 │            │1602ATM06563  │廖和蘭              │4,233元   │
├──┤            ├───────┼──────────┼─────┤
│ 11 │            │1602ATM06564  │逸馨園有限公司      │5,531元   │
├──┤            ├───────┼──────────┼─────┤
│ 12 │            │1602CAP09902  │蔡慧哲              │1,099元   │
├──┤            ├───────┼──────────┼─────┤
│ 13 │            │1602ATM06368  │蔡慧哲              │8,821元   │
├──┤            ├───────┼──────────┼─────┤
│ 14 │            │1602ATM06669  │興協鑫企業有限公司  │9,105元   │
├──┤            ├───────┼──────────┼─────┤
│ 15 │            │1602CAP10359  │興協鑫企業有限公司  │1,455元   │
├──┤            ├───────┼──────────┼─────┤
│ 16 │            │1602CAP10309  │廖秀珍              │1,696元   │
├──┤            ├───────┼──────────┼─────┤
│ 17 │            │1602CAP10310  │廖秀珍              │1,442元   │
├──┤            ├───────┼──────────┼─────┤
│ 18 │            │1602ATM06624  │廖秀珍              │2,718元   │
├──┤            ├───────┼──────────┼─────┤
│ 19 │            │1602ATM06625  │廖秀珍              │1,826元   │
├──┼──────┼───────┼──────────┼─────┤
│ 20 │16Z000000000│1603ATM01912  │賴沛菕              │12,884元  │
├──┤(於103年7月├───────┼──────────┼─────┤
│ 21 │22日,莊嘉儀│1603CAP02891  │賴沛菕              │1,138元   │
├──┤匯款23萬4,57├───────┼──────────┼─────┤
│ 22 │9元;於106年│1603ATM01911  │瑞大鴻科技材料股份有│7萬1,860元│
│    │7月24日,交 │              │限公司              │          │
├──┤付現金3,558 ├───────┼──────────┼─────┤
│ 23 │元,共計23萬│1603EPL10007  │吉元食品有限公司    │9,000元   │
├──┤8,137元)   ├───────┼──────────┼─────┤
│ 24 │            │1603ATM02390  │林亞萍              │4萬3,267元│
├──┤            ├───────┼──────────┼─────┤
│ 25 │            │1603ATM01823  │邱秋祥              │2萬6,519元│
├──┤            ├───────┼──────────┼─────┤
│ 26 │            │1603CAP02738  │邱秋祥              │1,099元   │
├──┤            ├───────┼──────────┼─────┤
│ 27 │            │1603ATM03051  │傅焱城              │2萬4,020元│
├──┤            ├───────┼──────────┼─────┤
│ 28 │            │1603CAP04003  │周宏                │1,099元   │
├──┤            ├───────┼──────────┼─────┤
│ 29 │            │1603ATM02654  │周宏                │1,990元   │
├──┤            ├───────┼──────────┼─────┤
│ 30 │            │1603CAP04002  │陳俊昇              │1,099元   │
├──┤            ├───────┼──────────┼─────┤
│ 31 │            │1603ATM02653  │陳俊昇              │5,667元   │
├──┤            ├───────┼──────────┼─────┤
│ 32 │            │1603CAP04021  │王瓊敏              │424元     │
├──┤            ├───────┼──────────┼─────┤
│ 33 │            │1603CAP04536  │徐逢暄              │658元     │
├──┤            ├───────┼──────────┼─────┤
│ 34 │            │1603ATM03055  │徐逢暄              │688元     │
├──┤            ├───────┼──────────┼─────┤
│ 35 │            │1603CAP02571  │宏觀廣告企業社      │1,681元   │
├──┤            ├───────┼──────────┼─────┤
│ 36 │            │1603ATM01723  │宏觀廣告企業社      │3,108元   │
├──┤            ├───────┼──────────┼─────┤
│ 37 │            │0000000000    │鄧豐茂、鄧豐郎      │1萬7,040元│
├──┤            ├───────┼──────────┼─────┤
│ 38 │            │1603EPL20007  │翰麟電機工業技師事務│2,000元   │
│    │            │              │所                  │          │
├──┤            ├───────┼──────────┼─────┤
│ 39 │            │1603ATM02473  │大禹治水工程行      │2,733元   │
├──┤            ├───────┼──────────┼─────┤
│ 40 │            │1603CAP03731  │大禹治水工程行      │1,455元   │
├──┤            ├───────┼──────────┼─────┤
│ 41 │            │1603ATM02670  │保晟企業有限公司    │4,345元   │
├──┤            ├───────┼──────────┼─────┤
│ 42 │            │1603CAP04019  │保晟企業有限公司    │1,099元   │
├──┤            ├───────┼──────────┼─────┤
│ 43 │            │1603CAP04429  │古秝守              │1,456元   │
├──┤            ├───────┼──────────┼─────┤
│ 44 │            │1603CAP04418  │傅焱城              │1,808元   │
└──┴──────┴───────┴──────────┴─────┘
附件:
┌──────────────────────────┐
│      和解筆錄條款(106 年度訴字第881 號)          │
├──────────────────────────┤
│被告願給付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
│伍拾捌萬柒仟叁佰貳拾叁元,扣除被告尚未領取之薪資貳萬│
│陸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被告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已給付伍│
│萬柒仟零玖拾柒元,餘額伍拾萬肆仟元,自107 年1 月起,│
│按月於每月15日匯款壹萬肆仟元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
│,戶名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 號,│
│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按期給付,所餘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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