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原 告 蔡益順 被 告 宋信樺 廖信益 吳政謀 黃偉倫 陳立雄 曾少里 林松茂 姜姨如 被 告 恩典奇異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冠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3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被告之當事人欄關於「趙汝露、劉宸志、張淑茵」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於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查,原告嗣未對趙汝露、劉宸志、張淑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陳愷璘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