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附民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 年度附民字第396號 原 告 王英玉 被 告 宋信樺 廖信益 黃偉倫 吳政謀 陳立雄 林松茂 曾少里 趙汝露 被 告 恩典奇異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冠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 一、同案刑事被告CHIA SER LEONG(中文姓名:謝思諒),因為本院通緝中,而未受刑事判決,故原告對其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 二、依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953 號裁定、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676 號民事裁定意旨,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若於起訴程式有欠缺且可補正者,不宜逕行駁回,而應給予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3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補正該等起訴程式欠缺之機會。準此,原告雖遲未依全部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但對於此等起訴程式欠缺之問題,參酌上理,應給予原告補正之機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陳愷璘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