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72號原 告 李金壖 被 告 宋信樺 廖信益 黃偉倫 吳政謀 林松茂 曾少里 趙汝露 陳立雄 被 告 恩典奇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冠宇 被 告 奇異恩典貴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冠宇 被 告 國際貴金屬私人有限公司 中東貴金屬 被 告 中東貴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維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 一、同案被告Chia Ser Leong(中文姓名:謝思諒)因為本院通緝中,而未受刑事判決,故原告對其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 二、訴狀及各當事人準備訴訟之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為刑事訴訟法第493 條所明定,然違反此規定之效力為何,同法並無明文,而僅於同法第490 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對此: 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953 號裁定之主文所明示,其理由略為:附帶民事訴訟雖附麗於刑事訴訟而由刑事法院審理,但未變更其私權紛爭之本質;為兼顧原告之程序利益、請求權時效、紛爭一次解決之訴訟經濟;於被告未受有罪判決時,原告尚且得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並補繳裁判費以補正程式之欠缺,則於被告經判決有罪之情形,尤不應剝奪其繳納裁判費,請求依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其紛爭之權利;倘原告之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後,法院始以其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裁定駁回,無異令原告承擔法院誤為移送或審理延宕所生之不利益,對其難謂公平,應允其有補正之機會。嗣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676 號民事裁定,明認可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3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使原告有補正起訴程式欠缺之機會。 ㈡本件原告雖遲未依他造人數全部提出繕本於本院,然此應屬起訴程式之欠缺,參酌上開說明,本院應准將本件移送民事庭,使原告有補正欠缺之機會。同理,原告迄未指明被告國際貴金屬私人有限公司、中東貴金屬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亦應准原告有此補正欠缺之機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愷璘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