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杜秀美、宋信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23號 原 告 杜秀美 被 告 宋信樺 廖信益 黃偉倫 吳政謀 林松茂 曾少里 趙汝露 陳立雄 被 告 恩典奇異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冠宇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14樓 上列 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同案刑事被告CHIA SER LEONG、CHIANG TSE BOON(中文姓名依序為謝 思諒、蔣自文),因經本院通緝中,而未受刑事判決,故原告對其等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陳愷璘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