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審易字第3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 年度審易字第329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郁青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字第20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郁青自民國106 年10月26日起,受僱於告訴人林秉德所經營址設桃園市○鎮區○○路0 段000 號之「富鈺工程行」,擔任派遣臨時工,為從事業務之人。於106 年11月29日,受領告訴人交付之打石機2 臺、電鑽1 組,並經告訴人指派前往桃園市蘆竹區之長榮大樓工作,復於106 年12月1 日上午,又向告訴人借得宿舍鑰匙1 把及遙控器1 個,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打石機2 臺、電鑽1 組、宿舍鑰匙1 把及遙控器1 個等物品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之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有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 號判例意旨可參。又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4 條、第307 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於107 年10月31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同年11月26日繫屬本院時,被告蔡郁青籍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居所為雲林縣麥寮鄉西濱路2 段62號,且均非在本院轄區內之監所羈押或執行中,有被告之警詢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另檢察官起訴書並未載明被告涉犯侵占(即易持有為所有)之犯罪行為地為何,且查無積極證據可證其犯罪行為地在本院轄區,復佐以被告於偵查中否認有何侵占犯行,足認本件被告之犯罪地不明,是本院無管轄權,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管轄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