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智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智附民字第7號原 告 金元寶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清 被 告 尤和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