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109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顥弌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62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顥弌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大麻種子陸拾壹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3行之「泓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泓科科技有限公司」;及證據補充「被告陳顥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泓科科技有限公司105 年12月7 日函附申登資料、交易明細」、「網頁截圖6 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第2 項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罪。被告運輸大麻種子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運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利用不知情之郵遞運送人員,運輸大麻種子進口至我國國內,為間接正犯。被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及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向國外網站訂購大麻種子並藉航空郵遞入境,影響政府對於進口物品管制,且扣案之大麻種子具有發芽能力,足以造成毒品氾濫危險,是其違背法律誡命,應值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本於刑罰之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目的,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經濟勉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大麻之種子、幼苗或植株,縱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而已,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判決同此見解)。是扣案之大麻種子61顆,尚不得認屬第二級毒品,然大麻種子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