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9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TREFEZZA MATTIA 選任辯護人 洪惠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4780號),起訴書所載之毀損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STREFEZZA MATTIA於民國107 年2 月7 日晚間9 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過境,行經該航廈B4登機門旁之告訴人昇恒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公司)所有之好饗廚房時,竟基於毀損之犯意,自隨身背包內取出竊得之威士忌(被告涉犯竊盜部分,另行審結),持該瓶威士忌砸壞好饗廚房牆壁磁磚,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罪,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公司業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告訴人公司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本院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等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