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7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欽富 蕭文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7779 號),嗣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詹欽富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文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實及理由 一、詹欽富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7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嗣於100 年9 月23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與蕭文智均明知自己並無資力開設公司,亦無經營公司之經驗及意願,且依渠等社會經驗、歷練及智識程度,可預見隨意提供自己身分資料供他人登記為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將可能遭他人利用公司名義虛偽開立非實際交易對象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捐,竟仍各基於縱使以擔任公司名義負責人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亦不違反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各自與林源洋、周汝篲(前2 人所涉幫助他人逃漏稅等罪嫌,刻由本院審理中)共同基於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林源洋透過他人向外尋覓願意擔任全正陽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全正陽公司)之人頭負責人,詹欽富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尾翼」之友人介紹,於101 年7 月12日至102 年1 月20日擔任全正陽公司之負責人,蕭文智則於102 年1 月21日至104 年4 月15日擔任全正陽公司負責人,均係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周汝篲則各在自詹欽富、蕭文智擔任負責人之期間,陪同渠2 人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支付各項費用、請領與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等業務,嗣於附表一(詹欽富擔任負責人期間)、附表二(蕭文智擔任負責人期間)所示時間,由周汝篲虛偽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一、二「營業人名稱」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該等營業人均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該等營業人即納稅義務人逃漏如附表一、二「申報營業稅額」所示之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稅務管理及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訊據被告詹欽富、蕭文智對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且有證人劉家豪、蘇皇圖、朱瑞德之證述可佐,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5 年7 月27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50011561號函所附稽查報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 年7 月1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30012302號函所附全正陽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委託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營業人資料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函暨所附負責人變更登記資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異常進銷情形分析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詹欽富、蕭文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215 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稱之會計憑證,計有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2 類,原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 類,記帳憑證有收入憑證、支出憑證及轉帳憑證3 類,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傳票則屬供記帳人員記帳登帳之記帳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具不實之統一發票、傳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詹欽富、蕭文智均係全正陽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均為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核被告詹欽富、蕭文智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又依前說明,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是均不另論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另周汝篲與林源洋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然先後與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詹欽富、蕭文智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應各論以共同正犯。起訴書雖認被告詹欽富、蕭文智彼此間亦成立共同正犯,惟被告詹欽富、蕭文智擔任全正陽公司之負責人期間有先後之別,且渠2 人僅係擔任人頭,於本案非基於策劃地位,難認應就對方擔任負責人期間之行為負責,是被告詹欽富、蕭文智應無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言,附此敘明。被告詹欽富以附表一所示不實會計憑證幫助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逃漏稅捐,被告蕭文智以附表二所示不實會計憑證幫助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逃漏稅捐,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主觀上係出於單一目的而為,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亦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屬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為已足;又其等接續以同一間公司之名義開立不實會計憑證交付附表所示各該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幫助逃漏營業稅,行為間有局部重合,堪認被告詹欽富、蕭文智前開所為,係基於單一犯罪故意,以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詹欽富有上揭一所載科刑及執行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詹欽富、蕭文智擔任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以此方式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造成國家財政損失,影響稅賦管理之公平性,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惟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在本案究非居於主導策劃地位,暨其智識、素行、幫助逃漏稅捐之數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詹欽富就附表二之虛開發票予營業人之行為,被告蕭文智就附表一之虛開發票予營業人之行為,各應同負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等罪。然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然如甲係分別邀約乙、丙分別為不同之犯罪行為,則甲就其分別與乙、丙二人所共同實行之犯罪,固分別均為共同正犯,然乙、丙二人間,則僅就其與甲共同實行之犯罪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究不得謂乙對甲、丙間之犯罪行為或丙對甲、乙間之犯罪行為,仍屬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令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51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詹欽富、蕭文智分別應不同人介紹而分在不同時期擔任全正陽公司負責人,渠等雖各皆與周汝篲、林源洋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難謂人頭間有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起訴書認被告詹欽富應就蕭文智擔任負責人期間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行為負責,被告蕭文智應就詹欽富擔任負責人期間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行為負責,難認有據,惟此部分與各被告上揭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申報扣抵張數 │開立年月 │銷售金額(新臺幣)│申報營業稅額(新臺幣)│ ├──┼────────┼───────┼────────────┼─────────┼───────────┤ │ 1 │元特網路科技有限│14 │101 年9 月至101 年10月 │205 萬元 │10萬2,501 元 │ │ │公司 │ │ │ │ │ ├──┼────────┼───────┼────────────┼─────────┼───────────┤ │ 2 │宥杰國際有限公司│2 │101 年7 月至101 年8 月 │44萬3,000 元 │2 萬2,150 元 │ ├──┼────────┼───────┼────────────┼─────────┼───────────┤ │ 3 │鑫柏實業有限公司│2 │101 年7 月 │42萬3,500 元 │2 萬1,175 元 │ ├──┼────────┼───────┼────────────┼─────────┼───────────┤ │ 4 │剛鈺股份有限公司│4 │101 年7 月至101 年8 月 │62萬2,700 元 │3 萬1,135 元 │ ├──┼────────┼───────┼────────────┼─────────┼───────────┤ │ 5 │眾經電子股份有限│11 │101 年10月 │100 萬元 │5 萬元 │ │ │公司 │ │ │ │ │ ├──┼────────┼───────┼────────────┼─────────┼───────────┤ │ 6 │泰佑有限公司 │6 │101 年7 月至101 年8 月 │46萬4,120 元 │2 萬3,207 元 │ ├──┼────────┼───────┼────────────┼─────────┼───────────┤ │ 7 │凌智國際有限公司│13 │101 年9 月至101 年10月 │300 萬元 │15萬2 元 │ ├──┼────────┼───────┼────────────┼─────────┼───────────┤ │ 8 │捷陞數位科技有限│6 │101 年7 月至101 年8 月 │100 萬元 │5 萬元 │ │ │公司 │ │ │ │ │ ├──┼────────┼───────┼────────────┼─────────┼───────────┤ │ 9 │辰希國際有限公司│9 │101 年7 月至101 年8 月 │184 萬2,820 元 │9 萬2,142 元 │ └──┴────────┴───────┴────────────┴─────────┴───────────┘ 附表二: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申報扣抵張數 │開立年月 │銷售金額(新臺幣)│申報營業稅額(新臺幣)│ ├──┼────────┼───────┼────────────┼─────────┼───────────┤ │ 1 │宇齊工程有限公司│1 │102 年11月 │100 萬元 │5 萬元 │ ├──┼────────┼───────┼────────────┼─────────┼───────────┤ │ 2 │欣力安國際有限公│2 │102 年9 月 │48萬9,500 元 │2 萬4,475 元 │ │ │司 │ │ │ │ │ ├──┼────────┼───────┼────────────┼─────────┼───────────┤ │ 3 │承利實業有限公司│1 │102 年8 月 │16萬3,810 元 │8,191 元 │ ├──┼────────┼───────┼────────────┼─────────┼───────────┤ │ 4 │台勝工程行 │8 │102 年11月至102 年12月 │596 萬元 │29萬8,000 元 │ ├──┼────────┼───────┼────────────┼─────────┼───────────┤ │ 5 │龍玉國際實業有限│2 │102 年9 月 │58萬2,200 元 │2 萬9,110 元 │ │ │公司 │ │ │ │ │ ├──┼────────┼───────┼────────────┼─────────┼───────────┤ │ 6 │金誠品有限公司 │6 │102 年6 月、102 年8 月 │216 萬9,000 元 │10萬8,450 元 │ ├──┼────────┼───────┼────────────┼─────────┼───────────┤ │ 7 │建華國際有限公司│3 │102 年6 月至102 年7 月 │96萬3,200 元 │4 萬8,160 元 │ ├──┼────────┼───────┼────────────┼─────────┼───────────┤ │ 8 │福德正開發實業股│3 │102 年3 月、102 年9 月 │106 萬5,200 元 │5 萬3,260 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9 │鴻信光電有限公司│1 │102 年8 月 │18萬3,500 元 │9,175 元 │ ├──┼────────┼───────┼────────────┼─────────┼───────────┤ │ 10 │宥鑫開發建設股份│9 │102 年1 月至102 年3 月 │319 萬196 元 │15萬9,510 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11 │裕國工程興業有限│5 │102 年3 月 │141 萬4,596 元 │7 萬730 元 │ │ │公司 │ │ │ │ │ ├──┼────────┼───────┼────────────┼─────────┼───────────┤ │ 12 │穩誠工程興業有限│4 │102 年3 月 │140 萬2,653 元 │7 萬133 元 │ │ │公司 │ │ │ │ │ ├──┼────────┼───────┼────────────┼─────────┼───────────┤ │ 13 │藝萊實業有限公司│9 │102 年6 月至102 年8 月 │304 萬2,140 元 │15萬2,107 元 │ ├──┼────────┼───────┼────────────┼─────────┼───────────┤ │ 14 │育皇實業有限公司│1 │102 年7 月至102 年8 月 │39萬6,000 元 │1 萬9,800 元 │ ├──┼────────┼───────┼────────────┼─────────┼───────────┤ │ 15 │忠業橡膠有限公司│2 │102 年9 月、102 年11月 │97萬5,000 元 │4 萬8,750 元 │ ├──┼────────┼───────┼────────────┼─────────┼───────────┤ │ 16 │寶瑞興業股份有限│5 │102 年3 月至102 年4 月 │202 萬9,567 元 │10萬1,479 元 │ │ │公司 │ │ │ │ │ ├──┼────────┼───────┼────────────┼─────────┼───────────┤ │ 17 │采盟材料開發有限│3 │102 年1 月、102 年6 月 │75萬元 │3 萬7,500 元 │ │ │公司 │ │ │ │ │ ├──┼────────┼───────┼────────────┼─────────┼───────────┤ │ 18 │京壟有限公司 │10 │102 年1 月至102 年2 月 │289 萬90元 │14萬4,505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