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69號原 告 頂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慶祥 被 告 范力云(原名范羽榛)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