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6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佳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4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佳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戒毒偵字第1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自明。再者,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王佳蓉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戒毒偵字第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考,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前開盛裝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無法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附表 ┌──┬────────┬────────────────┐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檢驗報告所在卷頁 │ ├──┼────────┼────────────────┤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1 包(含袋毛重0.│實驗室107 年5 月7 日報告編號UL/2│ │ │6 公克,因鑑驗使│018/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用0.0061公克,驗│107 年度毒偵字第2403號第45頁) │ │ │餘毛重0.5939公克│ │ │ │) │ │ ├──┼────────┼────────────────┤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1 包(含袋毛重0.│實驗室107 年5 月7 日報告編號UL/2│ │ │34公克,因鑑驗使│018/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用0.0068公克,驗│107 年度毒偵字第2403號第44頁) │ │ │餘毛重0.3332公克│ │ │ │) │ │ ├──┼────────┼────────────────┤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1 包(含袋毛重0.│實驗室107 年5 月21日報告編號UL/2│ │ │44公克,因鑑驗使│018/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用0.0087公克,驗│107 年度毒偵字第3005號第39頁) │ │ │餘毛重0.4313公克│ │ │ │) │ │ ├──┼────────┼────────────────┤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非他命2 包(合計│實驗室106 年4 月17日報告編號UL/2│ │ │含袋毛重1.38公克│017/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因鑑驗使用0.00│106 年度毒偵字第2148號第46頁) │ │ │23公克,合計驗餘│ │ │ │毛重1.3777公克)│ │ ├──┼────────┼────────────────┤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非他命1 包(含袋│實驗室107 年5 月7日報告編號UL/20│ │ │毛重0.8 公克,因│18/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鑑驗使用0.0024公│107 年度毒偵字第2403號第41頁) │ │ │克,驗餘毛重0.79│ │ │ │76公克) │ │ ├──┼────────┼────────────────┤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非他命1 包(含袋│實驗室107 年5 月21日報告編號UL/2│ │ │毛重0.5 公克,因│018/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鑑驗使用0.0017公│107 年度毒偵字第3005號第40頁) │ │ │克,驗餘毛重0.49│ │ │ │83公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