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64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勝杰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27296 號、第31260 號、108 年度偵字第4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肆月、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自民國107 年5 月9 日前某日時起,受雇於卓維昱(所涉本件妨害風化犯行,未據偵辦,應由檢察官另案依法偵辦之)所負責之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夜夜美容生活館」(店招為「夜夜999 美容生活館」),擔任輪班櫃檯及現場負責人,詎楊勝瑀、卓維昱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前揭處所媒介如附表所示之按摩小姐予如附表所示之喬裝男客,在「夜夜美容生活館」內進行半套性交易(即由女子撫摸男客之性器至射精狀態),收費方式為每1 小時新台幣(下同)1000元,由該生活館收取400 元,餘歸如附表所示之按摩小姐。嗣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遭警查獲。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中壢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於警、偵訊固坦承其為「夜夜美容生活館」之輪班櫃檯,且係由其引領如附表所示之喬裝員警上至二樓包廂,收取喬裝員警1 千元後安排如附表所示之按摩小姐至包廂內為喬裝員警服務,並於107 年9 月23日警詢自承媒介林瑞素娟與不特定男客從事半套性交易,並於108 年2 月25日偵訊後階段認罪(附表編號1 、2 之犯行)、108 年3 月15日偵訊時認罪(附表編號1 、2 、3 之犯行),稱其接待客人並介紹小姐從事性交易等語。又其雖於107 年9 月23日內勤偵訊時矢口否認犯行,翻稱:伊不知道林瑞素娟有從事性交易服務云云,於107 年11月1 日警詢辯稱:伊沒有媒介小姐與人從事性交易,伊不知道阮草莊有在店內從事性交易情事,店內其他小姐也沒有從事性交易,店內規定小姐不得與客人私下從事性交易,如果有,都是小姐的個人行為,與本店無關云云,又於107 年11月1 日內勤偵訊辯稱:店家有規定不能性交易,小姐要做也沒辦法,伊只是櫃檯,無法規範小姐做的事情云云,於108 年2 月25日偵訊前階段辯稱:伊不知道如附表編號1 、2 之小姐做的事情,是警察下來向伊說的云云,於108 年1 月15日警詢辯稱:伊沒有媒介阮草莊如附表編號3 之半套性服務,伊未授權阮草莊可以與男客從事半套性服務,伊僅幫忙阮草莊接待客人,伊有口頭向小姐說明不可從事半套交易云云,又於108 年1 月15日內勤偵訊辯稱:店內沒有從事色情性交易,按摩師也說沒有,伊不知道要怎麼辯解,帶伊來應徵的林大哥有說店裡不能做性服務,按摩師都知道,店內要設感應器開啟上至二樓的鐵門是因為怕客人沒有付費就跑掉云云。惟查: ㈠證人即按摩小姐林瑞素娟於警詢時證稱:喬裝員警到店消費,由櫃檯人員甲○○帶領喬裝員警經過1 樓上2 樓的樓梯門,由甲○○用磁扣解鎖帶喬裝員警進入2 樓215 號房,並由甲○○向喬裝員警收取新台幣1000元後,甲○○隨後至店內休息室媒介我(店內號碼2 號)幫喬裝員警服務,隨後由我進入215 包廂先幫喬裝員警服務按摩背面約40至45分鐘,之後我請喬裝員警翻面仰躺,我就開始主動幫喬裝員警從事半套性交易(俗稱打手槍),喬裝員警就問我有沒有從事全套性交易,我跟喬裝員警表示我只有從事半套性交易(俗稱打手槍),喬裝員警就表明身分,就查獲我了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27296 號卷第13頁正面)。查證人林瑞素娟與被告僅同為上開生活館之員工,沒有糾紛與仇隙,業據被告於警詢證述明確,是證人林瑞素娟應不至於有隨意誣指被告之理。 ㈡據喬裝男客之員警趙國棟所提出之職務報告:「…於107 年09月22日20時14分許,擔服取締色情勤務,以便衣方式前往桃園中壢區環北路20號(夜夜美容生活館)進入消費,探訪有無經營色之情事。進入店後,由男子甲○○在櫃檯媒介女子按摩,職向甲○○表示要身材好一點的小姐,甲○○就帶職經過1 樓往2 樓的樓梯門(需要磁扣解鎖),進入2 樓 215 號包廂,甲○○並向職收取新台幣1000元,之後媒介林瑞素娟(店內小名:2 號)為職從事按摩服務,按摩過程中,約40分鐘後,林瑞素娟要職仰躺並主動脫下職的褲子開始用手撫摸職之男性生殖器官幫職從事半套性交易(俗稱打手搶),職詢問林女有無從事全套性服務,林女向職表示她只有從事半套性服務,職立即表明警察身分而查獲本案,並通知店外員警進入偵辦。」等語,其所提出之職務報告內容復與上開證人林瑞素娟之上開證述內容相符,亦有員警提出之現場錄音譯文、現場臨檢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刑案現場照片8 張附卷可佐。 ㈢證人即按摩小姐阮草莊於警詢時雖矢口否認有為如附表2 、3 所示猥褻行為,於107 年10月31日警詢證稱:我當時在三樓小姐休息室休息,櫃檯的哥哥(今天被警察帶回來派出所內的那個哥哥)通知我去209 包廂幫客人按摩,我問客人要不要換店內提供的衛生褲,他說不用,穿自己的四角褲就好,我幫客人做背部指壓按摩,約過40分鐘左右,過程中我用熱毛巾幫他熱敷,然後脫去他的四角褲,之後我請客人翻身轉正面,我繼續幫他按摩,按到大腿內側我不小心碰到他的生殖器,客人就站起來說他是警察,他打電話之後警察就全部都上來了,我沒有與喬裝客人員警從事性交易,我沒有直接碰到喬裝客人之員警的男性生殖器,我是隔著毛巾不小心碰觸到他男性生殖器,我不曾與客人進行性交易云云,復於108 年1 月14日警詢證稱:於108 年1 月14日14時55分,喬裝員警進入我上班的地點,櫃檯大哥(甲○○)帶喬裝員警至二樓,到我所在的213 室,我就幫喬裝員警脫衣服跟褲子,脫到剩內褲後,便開始幫喬裝員警進行精油按摩,按著按著喬裝員警就詢問我「這邊有半套(以口或手按觸男生生殖器直至射精)的服務嗎?」,之後我就主動觸碰喬裝員警的生殖器,我觸碰到喬裝員警的生殖器後,喬裝員警馬上表明是警察;後於同次警詢改稱:我幫喬裝員警按摩身體而已,我不小心觸碰到喬裝員警的生殖器云云。查證人阮草莊與被告甲○○、卓維昱屬僱佣關係,倘其作證內容對被告不利,勢必影響其自身工作而受有不利益,實難期待其為真實之陳述,是其上開證述,難為憑採。更況一般正常之按摩實無需特別按摩客人之大腿內側,遑論阮草莊竟在僅有一男一女在場之獨立包廂之狀況下,按摩男客大腿內側並進而碰觸到男客之生殖器,可見阮草莊並非在正常按摩下無意間不小心碰到男客之生殖器,而係意欲為男客手淫(即俗稱半套之打手槍)。復以,依卷附之阮草莊如附表編號2 、3 之行為經警查獲後之現場所攝照片,其之穿著甚為惹火,前者於查獲時已僅剩胸罩、及臀之短褲或短裙,後者於查獲時則僅著緊身小可愛、及臀之短褲或短裙,而案發時二樓僅有阮草莊與喬裝員警二人,被告已至樓下櫃檯處,一樓上至二樓之鐵門復須被告身上之磁扣解鎖,若阮草莊非在二樓包廂內為男客性服務,則其必無敢在一人獨處且呼救無援之環境下,穿著惹火而為男客純按摩之理。是以,證人阮草莊上開證詞足認係屬虛偽,自不得作為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㈣據喬裝顧客之員警方昱文出具之職務報告:「…職方昱文於107 年10月31日18時45分許喬裝進入夜夜美容生活館(中壢區環北路20號)探訪,由櫃檯甲○○先用磁扣打開上二樓的門,直接帶職上2 樓209 號包廂並向職直接收取新台幣1000元整。而後聲稱小姐即刻會到,待約5 分鐘過後一名自稱是33號小姐的女子直接到職包廂內,該女子阮草莊問職是否要換店家所提供之短褲,職即告訴阮女不需換店家所提供之短褲,只穿自己的四角褲即可,而後阮女叫職退去身上所有衣褲,僅剩四角褲直接趴於按摩床上,後即為職按摩服務,待按摩約30分鐘後,職仍趴於按摩床上時,阮女即幫職退去身上之四角褲,職全身赤裸趴於按摩床上,阮女仍按摩職之背部,末約再按摩10分鐘後,阮女叫職轉正面躺於按摩床上做按摩服務,按摩大腿、小腿約5 分鐘後,阮女時不時用手觸碰職之大腿外側及內側,並將手游移於生殖器附近,同時阮女將上衣退去裸露胸部並拉職之左手去與碰她的胸部,並告訴職可以摸她的胸部,而後便伸手觸碰職之生殖器且以手握職之生殖器欲行半套性交易(俗稱打手搶),職見犯罪事實明確,立即表明身分並通知在外員警進入臨檢,當場查獲阮女涉嫌妨害風俗行為。…」等語;又據喬裝顧客之員警呂坤翰出具之職務報告:「職警員呂坤翰現任職於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於108 年1 月14日14時至18時協助中壢分局行政組之民眾檢舉稱於中壢區環北路20號(夜夜美容生活館)疑從事色情按摩服務,職於同日14時55分許喬裝顧客入該店探訪,由櫃檯人員甲○○接待職入店內,並用感應器開啟一樓通往二樓之鐵門,並帶領職入二樓213 包廂內並收取新台幣 1000元。待數分鐘後仲介小姐阮草莊(編號33號)為職按摩服務時間60分鐘並要求職褪去身上衣物剩內褲。約30分鐘許,阮女便主動褪去職之內褲並開始撫摸職之生殖器並開始打手槍之際,職立即表明身分,並通知在外之警力前來,現場查獲揚勝杰涉嫌妨害風化媒介…。」等語,查方昱文警員、呂坤翰警員均係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應不至於有隨意誣指被告之理,且其等所出具之職務報告復與本院上開㈢之論述相合,均堪以採信。 ㈤復據卷附之現場照片及被告警詢筆錄之自承,被告店內係以磁扣控制上至2 樓之鐵門,且鐵門旁並有監視螢幕、電話,監視鏡頭則分頭對準一樓及店門外,是可知「夜夜美容生活館」管制入出之嚴格,實乃避免遭警方輕易取締色情,並可用以於遭警查察時,緊急通知二樓以上之小姐及男客。而服務小姐林瑞素娟、阮草莊於被查獲時,阮草莊之惹火穿著已論述如上,林瑞素娟則亦穿著前襟全開之迷你裙套裝,內著黑色低胸胸罩,均非管制嚴格之二樓以上空間,服務小姐於包廂內為男客近距離服務時之正常穿著。更況依卷附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13913 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於107 年5 月9 日亦遭警查獲在「夜夜美容生活館」媒介服務小姐阮氏銀為喬裝員警從事半套性服務,檢察官雖採信被告辯詞,而對其與該案被告卓維昱不起訴處分,然被告竟仍於該案後,放任服務小姐以惹火穿著在上開私密空間內從事性服務,而猶辯稱店方有規定服務小姐不可從事性交易,伊亦有口頭規定云云,實屬無從採信。又「夜夜美容生活館」負責人卓維昱於107 年5 月9 日遭取締後,仍然放任其屬下之櫃檯人員甲○○媒介、容留店內小姐從事性服務,卓維昱於本件如附表編號1 、2 、3 之行為,均屬共同正犯甚明。非僅如此,另案被告溫富登(卓維昱未經查辦)於106 年7 月26日在「夜夜美容生活館」媒介服務小姐阮莉文從事半套性交易,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9529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06 年度壢簡字第1586號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9529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可見卓維昱負責之「夜夜美容生活館」早於106 年7 月26日即已有色情交易存在之事實,益證卓維昱於本件之共犯屬性。 ㈥綜上,被告上開辯詞均無可採,以其上開自白及認罪為可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又被告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雖先後有媒介、容留以營利之行為,然其媒介之前階段行為為容留之後階段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卓維昱相互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為圖營利,竟分別容留成年女子為猥褻行為,破壞善良風俗,敗壞社會風氣、被告屢次為警查獲,仍堅不改犯行、被告之行為角色分擔為櫃檯人員兼現場負責人、本件色情按摩店之規模及以四六比例與性交易小姐分帳之方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共犯卓維昱所有,用以經營「夜夜美容生活館」之監視螢幕、監視鏡頭、鐵門磁扣等物,被告僅係員工並無事實上之處分權以上之權能,依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判決,不得對被告宣告沒收、追徵。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28條、第231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五、依義務告發犯罪: 查,卓維昱於106 年6 月5 日即已擔任本件「夜夜美容生活館」之負責人,有桃園市政府106 年6 月5 日府經登字第 1069005975號函附卷可憑,卓維昱核係本件被告之共犯及 106 年7 月26日遭查獲之溫富登(即本院106 年度壢簡字第1586號確定判決之事實)之共犯,且其之角色顯然重於本件被告及溫富登,俱見上開一㈤之論述,是卓維昱於106 年7 月26日及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三次犯行共四次犯行,均應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 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 │編號│查獲時間(民國)│遭查獲之按摩小姐│查獲過程 │ ├──┼────────┼────────┼────────────────────┤ │ │ │ │趙國棟員警佯裝顧客到店消費,由甲○○使用│ │ ⒈ │107 年9 月22日晚│林瑞素娟 │磁扣解鎖帶喬裝顧客之員警趙國棟進入2 樓21│ │ │間9時10分許 │ │5 號包廂,並由甲○○向上開喬裝顧客之員警│ │ │ │ │趙國棟收取新台幣1,000 元後,甲○○便媒介│ │ │ │ │林瑞素娟(店內號碼2 號)幫喬裝顧客之員警│ │ │ │ │趙國棟服務。後由林瑞素娟進入215 包廂,先│ │ │ │ │幫喬裝顧客之員警趙國棟按摩約40分鐘後,該│ │ │ │ │名按摩小姐便向喬裝顧客之員警趙國棟表示要│ │ │ │ │仰躺並主動將該名員警之褲子脫下,並開始使│ │ │ │ │用手撫摸該名喬裝顧客之員警趙國棟之生殖器│ │ │ │ │,為該名員警從事半套性交易服務。後該名喬│ │ │ │ │裝顧客之員警趙國棟便詢問該名按摩小姐林瑞│ │ │ │ │素娟是否有從事全套性交易,該名按摩小姐林│ │ │ │ │瑞素娟表示並未提供全套性交易後,喬裝顧客│ │ │ │ │之員警立刻表明警察身分,而查獲本案。 │ ├──┼────────┼────────┼────────────────────┤ │ │ │ │方昱文喬裝顧客到店消費,先由甲○○使用磁│ │ ⒉ │107 年10月31日晚│阮草莊 │扣解鎖帶喬裝顧客之員警方昱文進入2 樓209 │ │ │間6時45分許 │ │號包廂,並由甲○○向上開喬裝顧客之員警方│ │ │ │ │昱文收取新台幣1,000 元後,甲○○便媒介阮│ │ │ │ │草莊(店內號碼33)幫喬裝顧客之員警方昱文│ │ │ │ │服務。後由阮草裝進入209 號房,阮草莊要求│ │ │ │ │喬裝顧客之員警方昱文退去身上所有衣褲,僅│ │ │ │ │剩四角褲趴於按摩床上後,便按摩該名喬裝顧│ │ │ │ │客之員警方昱文。約30分鐘後,按摩小姐阮草│ │ │ │ │莊幫喬裝顧客之員警方昱文退去身上之四角褲│ │ │ │ │,又先按摩上開喬裝顧客員警方昱文背部約10│ │ │ │ │分鐘後,該按摩小姐便向該名喬裝顧客員警方│ │ │ │ │昱文稱將其身體轉向正面,後即在該名喬裝顧│ │ │ │ │客之員警方昱文之大腿、小腿按摩約5 分鐘。│ │ │ │ │隨後便不時將手碰觸喬裝顧客之員警方昱文之│ │ │ │ │大腿外側及內側,並將手游移於該喬裝員警方│ │ │ │ │昱文之生殖器附近,同時該名按摩小姐阮草莊│ │ │ │ │便將上衣退去裸露出胸部,並拉喬裝顧客之員│ │ │ │ │警方昱文之左手處碰按摩小姐阮草莊之胸部,│ │ │ │ │隨後該按摩小姐復伸手處碰喬裝之員警方昱文│ │ │ │ │之生殖器且以手握該喬裝員警方昱文之生殖器│ │ │ │ │欲進行半套性交易,該喬裝員警方昱文見狀便│ │ │ │ │表明身分,並通知在外員警進入臨檢,始悉上│ │ │ │ │情。 │ ├──┼────────┼────────┼────────────────────┤ │ │108 年1 月14日下│ │呂坤翰喬裝顧客到店消費,先由甲○○使用磁│ │ ⒊ │午3時許 │阮草莊 │扣解鎖帶喬裝顧客之員警呂坤翰進入2 樓213 │ │ │ │ │號包廂,並由甲○○向上開喬裝顧客之員警呂│ │ │ │ │坤翰收取新台幣1,000 元後,甲○○便媒介阮│ │ │ │ │草莊(店內號碼33)幫喬裝顧客之員警呂坤翰│ │ │ │ │服務。後由阮草裝進入213 號包廂,先由該按│ │ │ │ │摩小姐阮草莊幫喬裝顧客之員警呂坤翰按摩約│ │ │ │ │60分鐘後,便將喬裝顧客之員警呂坤翰身上之│ │ │ │ │衣物褪去剩內褲,又按摩約30分鐘後,按摩小│ │ │ │ │姐阮草莊便主動退去喬裝顧客之員警呂坤翰之│ │ │ │ │內褲並開始撫摸該名喬裝顧客之員警呂坤翰之│ │ │ │ │生殖器,並要開始打手槍之際,該名喬裝顧客│ │ │ │ │之員警呂坤翰便表明身分,並通知在外之警力│ │ │ │ │前來,始悉上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