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98號附民原告 陳容皓 附民被告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定宇 附民被告 王禮剛 鍾禎修 蕭至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壢簡字第11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