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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3號

誹謗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馮浩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蔣宇謙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字第157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蔣宇謙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蔣宇謙與葛戴陽均為手機遊戲「六龍御天」之玩家,暱稱分別為「撒野Π」及「梁丘明風」。蔣宇謙明知葛戴陽未向他人借款,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中午12時13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連結至手機遊戲「六龍御天」伺服器「31服- 靈猴賀歲」之不特定人能共聞共見之國家頻道,以「撒野Π」之名義,張貼:「梁丘明風連夜市烤幾盤蝦生蠔錢都要欠跟幫裡一堆人借錢不還整條桃園莊敬路都到處借連早餐店也借只剩電話設黑名單賴封鎖功能請大家小心」等不實言論,致「六龍御天」手機遊戲群中之不特定人均知悉上開不實之言論,足以毀損葛戴陽之名譽。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蔣宇謙分別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葛戴陽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之證述。

㈢台灣英旗互動娛樂有限公司106 年8 月22日易(營)字第1708222051號函及手機遊戲「六龍御天」之「31服- 靈猴賀歲」國家頻道截圖。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爰審酌被告未思以理性方式解決與告訴人間之糾紛,反張貼不實內容文字於上開遊戲頻道,對告訴人名譽危害甚大,所為甚值非議,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於本案偵查、審理期間均經通緝始到案,難認其犯後存有悔意,惟念其坦承犯行,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10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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