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審附民字第433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 年度審附民字第433 號原 告 曾詩淇 被 告 楊光鎮 日鼎水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 告 代 表 人 林榮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審簡字第55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