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原 告 布丁娛樂王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信志 訴訟代理人 方琳 被 告 吳麗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智易字第8 號違反著作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吳麗真係址設桃園市○○區○○里00鄰○○○000 號旁「阿真小吃(又名拉拉山小吃)」店之負責人。其明知「痴心、贖罪、癡情紅玫瑰、憂愁的月光」等歌曲,係由原告布丁娛樂王國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布丁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且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非經原告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出租、公開演出。詎被告竟基於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4 月6 日前某日,將上開歌曲重製存放於其所使用之電腦伴唱機後,即自斯時起至107 年4 月6 日止,在前開處所,未經原告之許可,將上揭收錄於電腦伴唱機內之歌曲,提供予不特定客人演唱,而公開演出上開音樂、視聽著作。嗣於107 年4 月6 日中午12時許,經喬裝為顧客消費之原告布丁公司服務人員在上開餐廳內發現有未經授權之歌曲,而悉上情,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下: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 萬6,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則以:我並未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等語,並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等語。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上開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以108 年度智易字第8 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告依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