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93號原 告 楊曉華 被 告 林宇威(原名鄭緯) 氣氛娛樂工作室即簡偉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桃交簡字第29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愷璘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