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陳芹 被 告 陳永霖 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佳明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95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