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思枬、葉咨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42號 原 告 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思枬 訴訟代理人 卓俊源 被 告 葉咨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143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