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5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9 年度聲沒字第7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惠美前因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戒毒偵字第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之物,經檢驗分別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品,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戒毒偵字第64號不起訴處分書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附表: ┌──┬────────┬───────┬────────┐ │編號│ 名 稱 │重 量 │ 備 註 │ ├──┼────────┼───────┼────────┤ │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袋毛重0.30公│包裝之塑膠袋與所│ │ │1包 │克(因鑑驗取用│包裝之海洛因於物│ │ │ │0.0053公克) │理外觀上二者已附│ │ │ │ │合為一體而難以析│ │ │ │ │離 │ │ │ │ │ │ │ │ │ ├────────┤ │ │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 │ │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 │ │檢驗告報UL/2019/│ │ │ │ │00000000 │ │ │ │ │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含袋毛重0.62公│包裝之塑膠袋與所│ │ │非他命1包 │克(因鑑驗取用│包裝之海洛因於物│ │ │ │0.0016公克) │理外觀上二者已附│ │ │ │ │合為一體而難以析│ │ │ │ │離 │ │ │ │ │────────│ │ │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 │ │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 │ │檢驗告報UL/2019/│ │ │ │ │00000000 │ ├──┼────────┼───────┼────────┤ │3 │內含第一級毒品海│因鑑驗取用 │針筒與其內海洛因│ │ │洛因之針筒1支 │0.0067公克 │於物理外觀上二者│ │ │ │ │已附合為一體而難│ │ │ │ │以析離 │ │ │ │ │ │ │ │ │ ├────────┤ │ │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 │ │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 │ │檢驗告報UL/2019/│ │ │ │ │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