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8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9 年度聲沒字第9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伍個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他字第2796號予以簽結。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6 個,經鑑定結果,分別確呈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三、經查,不詳被告因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 年10月31日以109 年度他字第2796號予以簽結,此有上開案件簽呈在卷可參。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5 個(經目視為瑪莉歐圖袋),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確檢出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2月6 日濫用藥物鑑驗報告(UL/2019/B0000000)在卷可稽(見109 年度毒偵字第819 號卷第145 頁),足認上開殘渣袋內存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且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從而,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意旨所指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 個(經目視為迷彩圖袋),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呈未檢出任何管制藥品或毒品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2月6 日濫用藥物鑑驗報告(UL/2019/B0000000)在卷可憑(見109 年度毒偵字第819 號卷第147 頁),又依卷內相關事證,亦無其他證據可認此部分之殘渣袋屬違禁物,本院自難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