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智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羅福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智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福瑨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740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福瑨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所載之「108年11月」應更正為「108 年11月中旬」、第10至12行應更正為「以申請之帳號『ruby0000000 』在上開網站刊登販賣上揭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及在桃園市○鎮區○○路000 巷0 弄000 號樂芙美學企業社陳列販賣上揭仿冒標商品」,及引用之附表編號3 數量應更正為「148 件」、編號5 數量應更正為「85件」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羅福瑨所為,係犯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被告自大陸「阿里巴巴」網站購買扣案仿冒商標商品當屬輸入之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漏未論及該行為,容有未洽;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本案員警喬裝顧客購買之蒐證行為欠缺購買真意,亦僅構成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前商品罪),應為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108 年11月中旬起至109 年2 月17日間,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時地接續為之數舉動,依社會一般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商標權人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伊芙聖羅蘭香水公司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一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已對商標權人市場利益及商譽均造成危害,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且持有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甚鉅,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其對犯行坦承不諱,態度良好,且已與商標權人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伊芙聖羅蘭香水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兼衡其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擔任美甲師、經營前揭企業社、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偵訊筆錄)及其無前案紀錄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素行良好,且犯後坦承犯罪,良有悔意,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尚無逕對其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是本院認其前開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從而,扣案之如附件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應宣告沒收。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宜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附表: ┌──┬─────────────┬───┐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 ├──┼─────────────┼───┤ │ 1 │「CHANEL」文字及圖樣之指甲│511 │ │ │貼飾 │ │ ├──┼─────────────┼───┤ │ 2 │「GUCCI 」文字及圖樣之指甲│265 │ │ │貼飾 │ │ ├──┼─────────────┼───┤ │ 3 │「DIOR」文字及圖樣之指甲貼│148 │ │ │飾 │ │ ├──┼─────────────┼───┤ │ 4 │「YSL 」文字及圖樣之指甲貼│122 │ │ │飾 │ │ ├──┼─────────────┼───┤ │ 5 │「LV」文字及圖樣之指甲貼飾│85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2740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7404號 被 告 羅福瑨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弄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福瑨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其圖樣,分別係如附表所示之公司所有,均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權利,商標註冊/審定號均如附表所示,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 示之商品,現均於商標權利期間內,未經商標權利人授權或同意,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且明知其自大陸地區「阿里巴巴」購物網站購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未得前開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該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猶基於販賣仿冒商品之接續犯意,自民國 108 年 11 月起至 109 年 2 月 17 日止 ,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登入「蝦皮拍賣」,以申請之帳號「 ruby0000000 」號,在上開網站及桃園市○鎮區○○路 000 巷 0 弄 000 號樂芙美學企業社刊登及販賣仿冒上述商標之商品之訊息,嗣經警方執行網路巡邏時發覺,喬裝買家下標購買仿冒「CHANEL」商標商品美甲貼1 件,並於109 年2 月17日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 年度聲搜字第00131 號搜索票,至桃園市○鎮區○○路000 巷0 弄000 號執行搜索,並送請商標權人鑑定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福瑨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伊芙聖羅蘭香水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任禢貫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扣案之附表所示仿冒商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及偵查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 97 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之數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 55 條,從一重處斷。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屬仿冒上開商標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請依商標法第 98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檢察官 吳宜展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洪佳伶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商標權人 │商標文字/圖樣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查獲仿冒│ │ │ │ │ │之商品 │品數量 │ │ │ │ │ │ │ │ ├──┼────────┼────────┼──────────┼────┼────┤ │1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 CHANEL 」文字│00000000 │各種化妝│511件 │ │ │限公司(CHANEL)│及圖樣 │ │品 │ │ │ │ │ │ │ │ │ ├──┼────────┼────────┼──────────┼────┼────┤ │2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 GUCCIO GUCCI │00000000 │首飾 │265件 │ │ │司(GUCCIO GUCCI │」文字及圖樣 │ │ │ │ │ │S.P .A) │ │ │ │ │ │ │ │ │ │ │ │ ├──┼────────┼────────┼──────────┼────┼────┤ │3 │克莉絲汀迪奧香水│「 DIOR 」文字及│00000000 │美甲貼 │85件 │ │ │股份有限公司( │圖樣 │ │ │ │ │ │PARFUMS │ │ │ │ │ │ │CHRISTIAN DIOR S│ │ │ │ │ │ │.A .) │ │ │ │ │ │ │ │ │ │ │ │ ├──┼────────┼────────┼──────────┼────┼────┤ │4 │伊芙聖羅蘭香水公│「 YSL 」文字及 │00000000 │美甲貼 │122件 │ │ │司(YVES SAINT │圖樣 │ │ │ │ │ │LAURENTPARFUMS) │ │ │ │ │ │ │ │ │ │ │ │ ├──┼────────┼────────┼──────────┼────┼────┤ │ 5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 LV 」文字及圖│00000000、00000000 │美甲貼 │148件 │ │ │悌耶公司(LOUIS │樣 │ │ │ │ │ │VUITTON │ │ │ │ │ │ │MALLETIER)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