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920號附民原告 名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張錫雄 附民被告 黃吉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吉男所涉本院109 年度審易字第1950號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 日辯論終結,並於109 年12月23日判決,然原告名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於同年12月15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於同日收受原告上揭起訴狀,此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暨其上之本院收狀戳印文附卷可參,則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時點,係在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斯時本案辯論既已終結,已無訴訟可言,顯違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但書之規定,參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李雅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