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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92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劉美香林慈雁李雅雯

附民原告 名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張錫雄

附民被告 黃吉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吉男所涉本院109 年度審易字第1950號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 日辯論終結,並於109 年12月23日判決,然原告名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於同年12月15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於同日收受原告上揭起訴狀,此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暨其上之本院收狀戳印文附卷可參,則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時點,係在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斯時本案辯論既已終結,已無訴訟可言,顯違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但書之規定,參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李雅雯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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