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智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林稚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智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稚羚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3389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稚羚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件附表㈡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6 至7 行所載「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應予刪除,及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稚羚所為,係犯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如附件附表㈡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108 年4 月間起至108 年6 月27日為警查獲時止,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時地接續為之數舉動,依社會一般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之數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論以一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已對商標權人市場利益及商譽均造成危害,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應予非難,惟念其對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且已與商標權人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失,兼衡其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從商、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素行良好,且犯後坦承犯罪,良有悔意,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尚無逕對其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是本院認其前開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另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從而,扣案之如附件附表㈡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及現金新臺幣2,500元,均應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彭師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389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3890號 被 告 林稚羚 女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稚羚明知附表㈠所示之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均係附 表㈠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並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附表㈠所示之商品,而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且附表㈠所示之公司所生產製造之商品使用前開商標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消費大眾所熟知,非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他人所為之含有上開商標圖樣商品。詎林稚羚為圖銷售牟利,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於不詳時間,在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內之不詳地點取得仿冒附表㈠所示之商標商品後,自民國108 年4 月某日起,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其所經營之「燕燕百貨行」店內接續販賣予不特定前來選購之顧客(獲利約新臺幣2,500 元)。嗣經警於同年6 月27日上午,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聲搜字第000593號搜索票,在上開店內查獲,並扣得附表㈡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品,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訊據被告林稚羚坦承不諱,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聲搜字第 000593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列印畫面、東禾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加拿大商羅茲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 Nike 產品鑑定書、燕燕百貨行稅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林稚羚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及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 97 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以一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㈠所示公司之商標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請從一重處斷。又被告基於販賣營利單一犯意,於108 年4 月間之某時起至108 年6 月27日為警搜索時止,販賣如附表㈠所示之商標商品之仿冒商品,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持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就被告所為販賣附表㈠所示之商標商品之仿冒商品之行為論以接續犯之一行為;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㈡所示仿冒商品之行為,應為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賃罪。另扣案之附表㈡所示仿冒商品均屬仿冒商標商品,係本件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請均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至被告之主動繳回供扣押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2,500 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檢 察 官 彭師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書 記 官 吳銘揚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㈠ ┌──┬────┬────────┬──────┬────────┐ │編號│公司名稱│圖樣 │註冊/審定號 │商標用途 │ ├──┼────┼────────┼──────┼────────┤ │1 │韓商‧羅│ROBOCAR POLI& │00000000號 │衣服 │ │ │伊視效動│device │ │ │ │ │漫有限公│ │ │ │ │ │司 │ │ │ │ │ │ │ │ │ │ ├──┼────┼────────┼──────┼────────┤ │2 │日商三麗│HELLO KITTY臉圖 │00000000號 │褲子 │ │ │鷗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3 │日商三麗│MY MELODY 、 MY │00000000 號 │外套、布匹 │ │ │鷗股份有│MELODY& decive │ 、│ │ │ │限公司 │ │ 0│15631 │ │ │ │ │ 號│ │ ├──┼────┼────────┼──────┼────────┤ │4 │日商小學│小叮噹/哆啦 A 夢│00000000號 │衣服、褲子、帽子│ │ │館集英社│及圖 │ │等 │ │ │製作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5 │加拿大商│Roots& Beaver │00000000號 │衣服 │ │ │羅茲公司│Design │ │ │ │ │ │ │ │ │ ├──┼────┼────────┼──────┼────────┤ │ 6│HBI 品牌│CHAMPION │00000000 │衣服 │ │ │服裝公司│ │ │ │ │ │ │ │ │ │ ├──┼────┼────────┼──────┼────────┤ │ 7│美商耐克│「 NIKE 」、「 │00000000 號 │衣服 │ │ │創新有限│JORDAN 」 │ 、│ │ │ │合夥公司│ │ 0│85896 │ │ │ │ │ 號│ │ └──┴────┴────────┴──────┴────────┘ 附表㈡ ┌──┬─────────────┬───────────┬──┐ │編號│仿冒商品名稱 │侵害之商標註冊/審定號 │數量│ ├──┼─────────────┼───────────┼──┤ │1 │仿冒POLI商標之衣服 │00000000號 │57 │ ├──┼─────────────┼───────────┼──┤ │2 │仿冒POLI商標之褲子 │00000000號 │41 │ ├──┼─────────────┼───────────┼──┤ │3 │仿冒Melody商標之外套 │00000000號、0000000號 │2 │ ├──┼─────────────┼───────────┼──┤ │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褲子 │00000000號 │5 │ ├──┼─────────────┼───────────┼──┤ │5 │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衣服 │00000000號 │4 │ ├──┼─────────────┼───────────┼──┤ │6 │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褲子 │00000000號 │8 │ ├──┼─────────────┼───────────┼──┤ │7 │仿冒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衣服 │00000000號 │14 │ ├──┼─────────────┼───────────┼──┤ │8 │仿冒CHAMPION商標之衣服 │00000000號 │3 │ ├──┼─────────────┼───────────┼──┤ │9 │仿冒CHAMPION商標之褲子 │00000000號 │8 │ ├──┼─────────────┼───────────┼──┤ │10 │仿冒ROOTS商標之衣服 │00000000號 │9 │ ├──┼─────────────┼───────────┼──┤ │11 │仿冒JORDAN商標之衣服 │00000000 號、 00000000│95 │ │ │ │ 號 │ │ │ │ │ │ │ ├──┼─────────────┼───────────┼──┤ │12 │仿冒JORDAN商標之褲子 │00000000 號、 00000000│90 │ │ │ │ 號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