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簡字第2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德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29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德緯 選任辯護人 趙晊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1332號、109年度偵字第32140號、109年度偵字第32557號、109年度偵字第338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德緯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陳德緯明知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RELX悅刻-霧化菸彈 ,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即屬於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仍為如附表二所示擅自輸入上述禁藥行為。 二、證據名稱如附表二「證據欄」所示。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就附表二所示行為,都是構成藥事法82條第1 項輸入禁藥罪。 (二)被告利用不知情之物流公司人員報關,為間接正犯。 (三)被告所犯上述4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不論訂購或運抵臺灣之時間,均明顯可分,故應分論併罰。 (四)量刑部分,考量行為人對犯罪所負的責任(也就是刑罰必須依照責任的輕重而為科處),審酌被告非法輸入禁藥,所為非但妨礙政府管理醫藥安全,危及全民對整體藥事制度之信賴,並有危及國民健康之虞,實屬不該,並考量除近期所犯數次相類輸入禁藥犯行外,前無其他前科,素行尚稱良好,本件輸入禁藥甫入境即為海關人員查獲,危害社會之程度尚輕,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另斟酌其年齡智識、家庭經濟、社會經驗與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主文所示之刑。 (五)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待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如前所述,被告近期有數次輸入禁藥犯行,而該案行為時間與本案相近,或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依上開說明,為保障被告之聽審權,且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本案不另就其所涉各犯行予以定應執行之刑。(六)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沒收(至鑑驗取用部分,已滅失,不另再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的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主文 備註 1 陳德緯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如附表二編號1犯行 2 陳德緯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如附表二編號2犯行 3 陳德緯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如附表二編號3犯行 4 陳德緯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如附表二編號4犯行 附表二: 編號 事 實 證 據 1 陳德緯於民國108年3月間某日,以新臺幣(下同)約1萬6,400元之價格,透過大陸地區友人代為購買RELX悅刻-霧化煙彈82盒後,於108年7月15日,委由金志豐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申報進口(報單號碼:CR08598MZ033、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0),嗣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查獲,並扣得上開RELX悅刻-霧化煙彈82盒(每盒3瓶)。 1.被告之自白。 2.卷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1張(見109年度偵字第33802號卷第19頁) 3.卷附扣案物照片6張(見同上偵查卷第21至25頁)。 4.附黑貓宅急便派件資料及託運單各1份(見同上偵查卷第27頁) 5.卷附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109年5月25日FDA研字第1080023979號函暨檢驗報告書1份(見同上偵查卷第43頁) 6.卷附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1份(見同上偵查卷第51頁)。 7.卷附通聯調閱查詢單1張(見同上偵查卷第53頁)。 8.扣案之RELX悅刻-霧化煙彈82盒。 2 陳德緯於108年11月間某日,以不詳代價透過大陸地區友人代為購買悅刻電子煙主機7組(內含煙彈)後,於108年12月11日,委由天朗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申報進口(報單號碼:CX080N6HK838、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0),嗣為臺北關查獲,並扣得上開悅刻電子煙主機7組(內含煙彈)。 1.被告之自白。 2.卷附通聯調閱查詢單1張(見109年度偵字第31332號卷第9頁)。 3.卷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1張(見同上偵查卷第21頁)。 4.卷附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1份(見同上偵查卷第23頁)。 5.卷附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1份(食藥署答覆)(見同上偵查卷第25頁)。 6.附扣案物照片5張(見同上偵查卷第27至31頁)。 7.卷附天朗轉貼心物流-派件明細1張(見同上偵查卷第33頁)。 8.扣案之悅刻電子煙主機7組(內含煙彈)。 3 陳德緯於109年2、3月間某日,以約1萬2,000元之價格,透過大陸地區友人在購物網站「淘寶網」代為購買RELX悅刻-霧化煙彈52盒後,於109年3月5日,委由東慶國際運通有限公司申報進口(報單號碼:CX09710RV331、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0),嗣為臺北關查獲,並扣得上開RELX悅刻-霧化煙彈52盒(每盒3瓶)。 1.被告之自白。 2.卷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1張(見109年度偵字第29486號卷第25頁)。 3.卷附扣案物照片4張(見同上偵查卷第27、28頁)。 4.卷附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1份(見同上偵查卷第29頁)。 5.卷附食藥署109年4月20日FDA研字第1090009404號函暨檢驗報告書1份(見同上偵查卷第33、34頁)。 6.卷附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食藥署答覆)(見同上偵查卷第35頁)。 7.卷附東慶國際運通有限公司派送資料1份(見同上偵查卷第37頁)。 8.卷附通聯調閱查詢單1張(見同上偵查卷第39頁)。 9.扣案之RELX悅刻-霧化煙彈52盒。 4 陳德緯於108年11月間某日,以2萬元之價格,透過大陸地區友人代為購買RELX悅刻-霧化煙彈120盒後,於109年4月8日,委由福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申報進口(報單號碼:CX09309PP948及CX09309PP950、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等共2筆),嗣為臺北關查獲,並扣得上開RELX悅刻-霧化煙彈120盒, 1.被告之自白。 2.卷附通聯調閱查詢單1張(見109年度偵字第32557號卷第19頁)。 3.卷附福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派件資料1張(見同上偵查卷第21頁)。 4.卷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2張(見同上偵查卷第27、29頁)。 5.卷附扣案物照片8張(見同上偵查卷第31頁至45頁)。 6.卷附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2份(見同上偵查卷第31頁至45頁)。 7.卷附食藥署109年5月12日FDA研字第1090011796號函1份(見同上偵查卷第55頁至57頁)。 8.扣案之RELX悅刻-霧化煙彈120盒。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品 1 RELX悅刻-霧化煙彈82盒(每盒含3瓶,共246瓶,因鑑驗用罄5瓶) 1.如附表二編號1犯行而於108年7月15日遭查獲之物。 2.鑑驗取用部分,已滅失不另再宣告沒收。 2 悅刻電子煙主機7組(內含煙彈) 如附表二編號2犯行而於108年12月11日遭查獲之物。 3 RELX悅刻-霧化煙彈52盒(每盒含3瓶,共156瓶,因鑑驗用罄5瓶) 1.如附表二編號3犯行而於109年3月5日遭查獲之物。 2.鑑驗取用部分,已滅失不另再宣告沒收。 4 RELX悅刻-霧化煙彈120盒 如附表二編號4犯行而於109年4月8日遭查獲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