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戴維鈞、宋信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53號 原 告 戴維鈞 被 告 宋信樺 廖信益 黃偉倫 吳政謀 林松茂 曾少里 趙汝露 楊維倫 宋信羿 劉智浩 曹智誠(原名曹志成) 朱嘉慶 謝依蓁 劉美玉 陳立雄 張淑茵 黃于瑈 劉宸志 鄭宗安 李仁吉 郁燿肇 柯煥倉 林家弘 褚凱強 被 告 奇異恩典貴金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冠宇 被 告 恆豐國際貴金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滿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同案刑事被告CHIA SER LEONG、SEAH KAH YAP、CHIANG TSE BOON、TEO POH LENG、LEE PECK NGOH、LEE PIN PIN、ANG BOON SIAH(中文姓名依序為謝思諒、謝佳葉、蔣自文、張寶龍、李妼娥、李冰冰、洪文錫)、詹憲毅,均經本院通緝中,而未受刑事判決,故原告對其等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陳愷璘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