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易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姜志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易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志偉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3688號),本院認本件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姜志偉於民國110年3月14日2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清心福全」飲料店,基於恐嚇取財 得利之犯意,先向店員黃富群索取免費珍珠奶茶1杯,遭黃 富群拒絕後,竟取出螺絲起子1把,大力敲擊店內櫃台桌子 ,使黃富群心生畏懼,配合製作珍珠奶茶交予姜志偉,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110 年11 月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