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楊進成 許寶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被 告 高偉倫 忠欣蔬果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之法定代理人 劉瑞宗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 年度審交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