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何彥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4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彥煒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7949號、109年度偵字第206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彥煒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二編號1、2、26至28、31、34、35、37至40、42至4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附表二編號3至25、29、30、32、33 、36、4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犯罪事實 一、何彥煒為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號2樓之「活力康國際生 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於民國106年3月21日,下簡稱活力康 公司)」之負責人兼總經理,為從事業務之人,亦為何彥煒 設立於同址之「八貝多廣告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八貝多公 司)」、「永竣建設有限公司(下簡稱永竣公司)」、「安頤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安頤公司)」之負責人。嗣活力康公司於106年10月26日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從事多 層次傳銷,就該公司之「海洋活胜肽」生技產品採會員制銷售而對外招攬會員,會員加入活力康公司成為傳銷商後,得就活力康公司所定之獎金制度領取獎金。何彥煒明知活力康公司資金及收入應依該公司獎金制度發放獎金與會員及運用於相關營業支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自106年11月起,利用擔任活力康公司總經理職務之 機會,多次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陳瑋君,將活力康公司向會員收取之會費(原應用於給付加入活力康公司多層次傳銷會員之獎金),於如附表一編號1、17、21、36、38、39「 付款日期」欄所示日期,以如各該編號「事由(項目)」欄所示之代付何彥煒兌換日幣、何總代付款、沖何彥煒股東往來、何彥煒購買情侶對錶等名義,自活力康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簡稱活力康公司帳戶 )提領現金,將如各該編號「金額」欄所示款項,挪為己用;及於如附表一編號2至16、18至20、22至35、37、40至65 「付款日期」欄所示日期,以如各該編號「事由(項目)」欄所示之永竣公司員工薪資及保險費、安頤公司員工薪資及保險費、轉入八貝多公司、兌票-公司借款等名義,自上揭 活力康公司帳戶提領現金,或匯至與活力康公司營運無關之八貝多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永 竣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方式,將如各該編號「金額」欄所示款項挪為填補自己事業資金周轉之用,共計侵占款項達新臺幣(下同)4,131萬4,731元(起訴書誤載為4,131萬5,740元,應予更正)。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無證據足認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不可信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調查提示,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何彥煒固坦承挪用活力康公司資金至其他公司,及就本案侵占犯行認罪,惟辯稱:活力康公司早期沒有票,都是開永竣公司、八貝多公司的票向他人借款支應活力康公司所需,當初成立活力康公司之初就已經在付利息,利息應該超過1,500萬元,附表一所示款項都是用於活力康公司的資 金周轉,一部分是活力康公司返還向其他公司之借款,一部分是活力康公司借款給其他公司,我不是放入個人口袋,我是挪到八貝多、永竣等其他公司等語。經查: ㈠被告為活力康公司之負責人兼總經理,且為八貝多公司、永竣公司、安頤公司之負責人;活力康公司與八貝多公司、永竣公司、安頤公司間並無業務往來。活力康公司於106年10 月26日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就該公司之「海洋活胜肽」生技產品採會員制銷售而對外招攬會員,會員加入活力康公司成為傳銷商後,得就活力康公司所定之獎金制度領取獎金,嗣被告指示證人陳瑋君以如附表一所示事由,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給付或轉帳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付款對象等事實,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核與陳瑋君警詢、偵訊及審理時證述大致相符,並有活力康公司之設立登記表、活力康公司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事業報備名單、活力康公司會員入會申請書、獎金明細表、陳瑋君製作之活力康公司106年10月至107年6月 間(缺107年4月)之收入金額加總、106年11月至107年6月 間之付款明細表、挪用活力康公司資金統計表各1份在卷可 稽,是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公司係法人,由法律擬制賦予人格,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以應社會經濟生活之需要,公司資金不但屬於公司自有財產,實際上亦為全體股東權益之表彰,倘公司負責人得私自任意貸放或提供予股東或任何他人,除使公司財產減損外,並已損及其餘股東之權益。再股份有限公司與各股東、其他公司本係不同人格主體,公司名下資金運用因牽涉公司營運及全體股東權益,顯非大股東或負責人得單獨隨意支配處分之私人財產,其理至為簡單易於明瞭。被告雖辯稱活力康公司早期沒有票,故以永竣公司、八貝多公司開票向他人借款支應活力康公司所需等語,然查,活力康公司於106年3月21日設立登記,於同年10月26日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被告既於此前即成立永竣公司、八貝多等公司,並就該2公司申請支票使用,則其當知公司成立後可 申請支票使用,然卷查無活力康公司有何不得申請支票使用之事由,且依陳瑋君製作之活力康公司106年11月至107年3 月間之收入金額加總、106年11月至107年3月間之付款明細 表所示,活力康公司於106年11月至107年3月間之收入扣除 此期間應給付與會員之獎金及各項支出後(扣除本案侵占款項),明顯尚有1,107萬2,075元之鉅額盈餘【計算式:收入金額(2,367萬1,474元+1,888萬6,865元+2,042萬7,989元+1 ,086萬7,802元+178萬4760元=7,563萬8890元)-支出金額( 97萬8,497元+484萬9,524元+908萬9,106元+4,495萬2,735元 +469萬6,953元=4,656萬6,815元)=1,107萬2,075元】,是 活力康公司在上揭期間既得申請支票使用,又無虧損之情,應無使用其他公司票據向他人借款應用致需付鉅額利息之必要,況被告亦自承無任何證據可證明需付1,500萬元利息, 是被告此部分辯詞,尚非可採。 ㈢陳瑋君於偵訊時證述:活力康公司作帳的資料都留在辦公室,因為沒繳房租,房東不讓我們拿公司資料等語;另於審理時證述:伊係會計系畢業,自89年起從事會計,伊做的會計系統有傳票,就是卷內的付款明細表,但沒有再做收支明細表;活力康公司與永竣公司、八貝多公司有業務往來,活力康公司曾以永竣公司支票借錢,之後再將活力康公司的錢匯入永竣公司用以清償借款等語,但伊不清楚活力康公司與永竣公司、八貝多公司有哪方面業務往來,因為上述公司是同一個老闆,所以公司間資金互相周轉,伊不清楚為何當時不由活力康公司借款而由永竣公司對外借款;又當時雖有以永竣公司的票借款,但無法確定所借款項應用於活力康公司;活力康公司轉入永竣公司等公司之大筆款項,都是被告要求伊支應永竣公司等公司周轉,伊於調查局所述付款明細表打勾部分之支出與活力康公司營業無關較正確等語。審酌陳瑋君係會計系畢業,自89年起從事會計工作至本案案發時止,已有十數年之時間,依其所具之會計專業知識及經驗,理當知悉公司與公司間何種情形屬正當業務往來、何種情形屬公司間借貸之資金周轉,而可清楚分辨用於八貝多公司或永竣公司之資金週轉,究係用於活力康公司營運,或與活力康公司營業無關。又稽之陳瑋君上揭證述及活力康公司付款明細表所示,活力康公司至少於107年5月間仍有支付辦公室租金,則陳瑋君於107年5月前製作付款明細表時,當均有收入、支出傳票等會計憑證供其勾稽比對,是其製作之支出明細表自堪憑信,此由陳瑋君製作之活力康公司付款明細表並未將付款對象為永竣公司部分均勾選與活力康公司營運無關,及陳瑋君初於108年7月24日應詢時勾選付款對象為永竣公司、日期107年2月26日、項目為活力康公司辦公室租金、金額為33萬4,742元,及項目為活力康公司辦公室所得扣繳/二代健保、金額為4萬5,258元之部分與活力康公司營運無關,嗣於108年12月11日應詢時即將前揭2筆金額剔除,且之後製作之挪用活力康公司資金統計表均未將此類金額列入自明。另活力康公司如確有因營運所需而先由永竣公司等公司支應之情,陳瑋君當會製作相關傳票,並將該金額列於收入費用、支出明細表,惟陳瑋君於警詢、偵訊均證述其所勾選之款項均與活力康公司無關(偵20699卷第137頁部分除外,理由如上),且於審理時復證述活力康公司轉入永竣公司、八貝多公司之大筆款項,都是被告要求伊支應永竣公司等公司周轉等語,足徵被告所辯活力康公司轉入永竣公司、八貝多公司之大額款項,係用以償還永竣公司、八貝多公司向他人借款支應活力康公司等語不實。據上,陳瑋君於調查官詢問後依據活力康公司支出明細表所製作之挪用活力康公司資金統計表當與事實相符,是陳瑋君審理中之證述,尚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綜上,堪認如附表一編號4、5、8、10、13、15、16、18至20、22至29、34、37、40至46、48至60、62至65所 示轉入八貝多公司、永竣公司之款項均係被告挪用填補自己事業資金周轉,與活力康公司營運無關。 ㈣另就如附表一編號2、3、6、7、9、11、12、14、30至33、35 、47、61部分,活力康公司付款明細表記載付款事由(項目)分別為:「永竣公司員工薪資及保險費」、「安頤公司員工薪資及保險費等」、「永竣公司保險費」、「安頤公司保險費」、「永竣公司員工薪資」、「永竣公司支存兌票」、「八貝多公司支存兌票」、「永竣公司支存退票罰金」等,業經陳瑋君確認此等支出與活力康公司營業無關,而係用於永竣公司、八貝多公司之管銷費用,以及永竣公司與安頤公司之應付款項,可見被告將活力康公司資金挪用為八貝多公司、永竣公司、安頤公司等自己事業之資金週轉甚明。 ㈤至如附表一編號1、17、21、36、38、39部分,上揭付款明細 表付款項目分別為:「代付何彥煒兌換日幣及手續費」、「何總代付款(付款對象:洪龍有限公司)」、「沖何彥煒股東往來(付款對象:魏佳宇)」、「何彥煒購買情侶對錶(付款對象:YAHOO超級商城)」、「沖何彥煒股東往來(付 款對象:何彥煒)」、「沖何彥煒股東往來(付款對象:李原吉)」。觀之上揭付款項目均屬支應被告私人所需,且陳瑋君於偵查、審理時均證述此等支出與活力康公司營運無關。被告雖辯稱附表一編號21之款項係向魏佳宇借用人民幣供大陸公司使用、編號35之支出係購買手錶作為員工結婚賀禮、編號38之部分係支付李原吉之薪資等語。然證人張智聖於審理中證稱:活力康公司斯時欲於大陸地區開設傳銷公司,故指派伊前往處理,當時的資金是由臺灣匯到大陸,但伊不清楚資金由誰支出;當時欲成立之傳銷公司僅是辦事處,仍處於籌備階段,後來臺灣這邊出狀況,我就回臺灣,該欲成立之傳銷公司與活力康公司在法律上是不同公司等語。徵之張智聖上揭證述,可知被告所稱向魏佳宇借用人民幣供大陸公司使用乙情縱屬實,然因該欲設立於大陸地區之公司與活力康公司為不同之法人,被告自不得擅將活力康公司之款項用於籌備該公司之辦事處。另就附表編號35部分,縱確有其事,因無從認該支出屬活力康公司營運所需,仍屬被告私下挪用活力康公司款項。另就附表編號38部分,證人吳乃安雖於警詢、偵訊證述:當初是李原吉邀伊加入活力康公司,活力康公司於106年11月正式上線後,李原吉即遭公司開除等 語,而李原吉既係活力康公司員工,其薪資自屬活力康公司營運支出之一部分,惟觀上揭付款明細表,陳瑋君於活力康公司員工薪資部分,均於付款對象欄清楚載明係該月份之員工薪資,且於項目欄註記「員工薪資*6員」、「員工薪資- 張智聖」、「員工薪資-何彥鑫」、「員工薪資-張智聖」等文字,然就附表編號38部分,陳瑋君係於付款對象欄記載「李原吉」、項目欄記載「沖何總股東往來」,而非員工薪資,且被告復未舉證以實其說。據上,被告此部分所辯,均不足採。 ㈥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業務侵占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施 行,並自同年月27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而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上述罰金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亦即上述規定之罰金刑為9萬元;修正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 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顯係將原本尚須適 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計算得出之罰金數額,直 接規定為法定罰金刑度,以減少法律適用之複雜度,增加法律明確性,並無改變構成要件之內容,亦未變更處罰之輕重,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共45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陳瑋君將活力康公司之款項,於如附表一所示付款日期,將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支付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付款對象,而以此方式將該款項侵占入己予以挪用,為間接正犯。另被告所為之業務侵占犯行,就附表一編號2、3、編號6至8、編號10、11、編號12、13、編號20至22、編號26、27、編號28、29、編號35至37、編號38、39、編號40、41、編號49至53、編號54、55、編號60至62部分,各係於同日所為,堪認各係基於同一業務侵占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各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即已足。至附表一上揭編號外之業務侵占犯行,因均非於同日所為,甚有間隔相當時日者,時間上可明顯區隔,尚難謂屬接續犯,應予併罰。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一所示業務侵占犯行,均應論以接續犯,與本院上開認定有異,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活力康公司之負責人兼總經理,本應盡忠職守為活力康公司謀取利益,竟為求一己之私,利用職務之便,利用不知情之會計擅將活力康公司之款項侵占入己挪為自己事業之資金周轉等,使活力康公司受有鉅額之財產上損害,並損及多數加入活力康公司成為傳銷商會員之利益,自應嚴予非難,暨念其雖於審理中坦承犯行,惟仍辯稱侵占款項未入其個人口袋之犯後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侵占之金額高達4,131萬4,731元、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警詢自陳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二編號1、2、26至28、31、34、35、37至40、42至45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下稱甲宣告刑),及就附表二編號3至25、29、30、32、33、36、4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 分,各依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就甲宣告刑所定應執行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查被告因本案業務侵占犯行,共計挪用4,131萬4,731元之款項,屬被告不法獲利之金額,未據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活力康公司,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東祐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芝君、謝咏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付款日期 付款對象 事由(項目) 金額 (新臺幣) 1 106年11月9日 何彥煒 代付何彥煒兌換日幣及手續費 4萬1,672元 2 106年11月10日 永竣公司 永竣公司員工薪資及保險費 4萬8,519元 3 106年11月10日 安頤公司 安頤公司員工薪資及保險費等 4萬8,815元 4 106年11月21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50萬元 5 106年11月27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150萬元 6 106年11月28日 永竣公司 永竣公司保險費 9,395元 7 106年11月28日 安頤公司 安頤公司保險費 2萬941元 8 106年11月28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79萬元 9 106年11月29日 永竣公司 兌票-公司借款(莊豐洲) 100萬元 10 106年12月4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106萬6,728元 11 106年12月4日 永竣公司 兌票-張國光 200萬元 12 106年12月8日 永竣公司 永竣公司員工薪資 3萬9,230元 13 106年12月8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98萬8,030元 14 106年12月11日 永竣公司 兌票-張國光 300萬元 15 106年12月15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111萬280元 16 106年12月19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200萬元 17 107年1月2日 洪龍有限公司 何總代付款-以107/12/28收入匯出(付款明細表未入) 35萬元 18 107年1月3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400萬元 19 107年1月4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200萬元 20 107年1月8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200萬元 21 107年1月8日 魏佳宇 沖何彥煒股東往來 15萬元 22 107年1月8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220萬元 23 107年1月17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30萬元 24 107年1月23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78萬元 25 107年1月29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81萬2,475元 26 107年2月1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6萬1,000元 27 107年2月1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50萬14元 28 107年2月5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4萬5,014元 29 107年2月5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80萬元 30 107年2月6日 永竣公司 兌票-張國光 100萬元 31 107年2月7日 八貝多公司 兌票-張國光 300萬元 32 107年2月8日 永竣公司 兌票-莊豐洲 315萬元 33 107年2月9日 永竣公司 兌票-林鴻文 200萬元 34 107年2月10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32萬2,896元 35 107年2月12日 永竣公司 永竣公司員工薪資 1萬9,918元(起訴書誤載為19萬2,918元,應予更正) 36 107年2月12日 YAHOO超級商城 何彥煒購買情侶對錶 4萬7,790元 37 107年2月12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4萬元 38 107年2月14日 何彥煒 沖何彥煒股東往來 5萬元 39 107年2月14日 李原吉 沖何彥煒股東往來 8萬元 40 107年2月21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5萬1,000元 41 107年2月21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7萬5,000元 42 107年2月23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30萬元 43 107年2月26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100萬元 44 107年3月12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12萬元 45 107年3月13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50萬元 46 107年3月20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25萬元 47 107年3月22日 永竣公司 兌票-何彥煒 6萬5,000元 48 107年3月31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4萬2,000元 49 107年4月13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1萬3,460元 50 107年4月13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3萬14元 51 107年4月13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15萬6,092元 52 107年4月13日 永竣公司 轉入永竣公司 1萬9,146元 53 107年4月13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20萬元 54 107年4月19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9,600元 55 107年4月19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6,964元 56 107年4月23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1萬4,874元 57 107年4月30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4萬4,014元 58 107年5月7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4萬3,959元 59 107年5月8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30萬元 60 107年5月10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1萬6,000元 61 107年5月10日 永竣公司 永竣公司支存退票罰金 200元 62 107年5月10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5萬元 63 107年5月24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12萬4,722元 64 107年6月11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8,960元 65 107年6月27日 八貝多公司 轉入八貝多公司 1,009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沒收 1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萬1,67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萬7,33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10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6至8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6至8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6至8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11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2萬33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1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3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6萬6,72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12、13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12、13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12、13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1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2萬7,2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3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1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11萬2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2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7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5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4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0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2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20至22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20至22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20至22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4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35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7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10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8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10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1萬2,47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26、27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26、27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26、27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10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6萬1,01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28、29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28、29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28、29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10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4萬5,01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1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3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3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15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2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8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2萬2,89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35至37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35至37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35至37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萬7,70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38、39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38、39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38、39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3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40、41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40、41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40、41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萬6,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42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42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42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7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43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43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43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1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44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44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44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10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7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5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47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47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47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萬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48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48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48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萬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49至53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49至53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49至53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9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1萬8,71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54、55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54、55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54、55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6,56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4,87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57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57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57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萬4,01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58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58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58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萬3,95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59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59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59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7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60至62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60至62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60至62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萬6,2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63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63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63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萬4,72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64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64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64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9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瑋君,於如附表一編號65所示付款日期,挪用如附表一編號65所示金額之活力康公司資金,支付與如附表一編號65所示付款對象。 何彥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