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61號附民原告 黃朝盛 訴訟代理人 陳冠智律師 附民被告 湯育昀 附民被告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桃交簡字第26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