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呂淑媛、余宗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淑媛 選任辯護人 包盛顥律師 被 告 余宗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被 告 彭信豪 指定辯護人 魏大千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7221、27222、27223、27935、37436、37437、37444、37445號、109年度毒偵字第6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編號1至8、14、16主文欄所載之罪,均各處如附表 編號1至8、14、16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甲○○犯如附表編號1至5、9至15、17主文欄所載之罪,均各處如 附表編號1至5、9至15、17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陸年。 丁○○犯如附表編號1、5、9主文欄所載之罪,均各處如附表編號1 、5、9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事 實 一、乙○○、甲○○(綽號黑人)、丁○○、丙○○(由本院另行通緝) 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轉讓、持有,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行政院衛生署明令公告之毒害藥品,屬藥事法第22條第1款規定 之禁藥,不得轉讓,竟均意圖營利,或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單獨犯意,或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或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而單獨或共同為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行為(各次交 易參與之行為人、販賣對象、交易時間、地點、交易方式、價格及數量,均詳如附表編號1至15所載)。乙○○並另單獨 於附表編號16所示之時間、地點,為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 二、甲○○於民國109年8月間某時起至9月初某時止,向不詳來源 購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伺機販售予不特定人以獲取利潤,嗣即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將該批毒品分裝為89小包,並藏放在桃園市○○區○○○ 路0段000號8樓之12居所內而持有之。嗣於109年9月7日下午1時許,警方於上址搜索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9包及分裝用夾鏈袋11包,上開甲基安非他命經送鑑驗,檢 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共84.119公克,純質淨重共60.3473公克。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新竹縣警察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㈠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準此,被告乙○○、甲○○、丁○○及其 等之辯護人對於檢察官所提被告3人於偵查中之供述,其證 據能力並無意見,且同意有證據能力,復本院亦查無有何顯然不正之方法取得情事,而悖於其自由意志,是被告前開供述得為證據。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所為審判外之陳述以及其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並同意有證據能力(見院卷一第159、354、378頁),且迄 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㈢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況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且同意有證據能力,是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16): ⒈上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甲○○、丁○○於偵訊及本院審 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證據資料欄內之證據資料可資佐證(卷證頁碼詳見附表各編號證據資料欄所示),足認被告乙○○、甲○○、丁○○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⒉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毒品純度、來源是否充裕、查況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而近年來政府為杜絕毒品之犯濫,對於查緝施用及販賣毒品之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販賣毒品又係重罪,依一般經驗法則,販賣毒品者鋌而走險,苟非意在營利,所為何來?若無利可圖,衡情應無甘冒持有毒品遭查獲之極大風險,無端親送至交易處所,或於自己住處為交易毒品之處所,平白無端義務為該買賣之工作。查被告乙○○、甲○○、丁 ○○與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購毒者,均僅係一般交易關係 ,尚無特殊情誼,衡情自均無可能甘冒販賣毒品重罪,平白無端從事前開販賣毒品而未從中牟利之理,是被告3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行,應均有從中賺取差價牟利之營利意圖無訛。 ㈡犯罪事實二部分(即附表編號17): 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於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時間、地點, 持有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我是要咬出上游才購入甲基安非他命後持有,我沒有要販賣,我有和員警及乙○○說我是要釣出上游,我將 持有的甲基安非他命分裝,是因為買完毒品後上游在我面前,我必須要分裝給上游看,本案89包毒品有些是我現場分裝的,有些是上游離開後我才分裝的云云。經查: ⒈被告甲○○上開坦承部分,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院卷二第237頁),並有如附表編號17所示證據資料欄內之 證據資料可資佐證(卷證頁碼詳見附表各編號證據資料欄所示),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⒉被告甲○○固以前詞置辯。然查,證人季偉凱即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龍潭分局警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甲○○從來沒有跟我說 過是為了要釣出上游才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我們也沒有跟甲○○合作要以此追查上游等語(見院卷二第213、214頁),而 證人即被告乙○○於偵訊時證稱:本案扣到的毒品89包是甲○○ 所有的,他持有的目的就是要販賣,這批毒品有些是我分裝的,有些是甲○○自己分裝的等語(見偵27221卷第489至494 頁),而與被告甲○○前開所述均不相同,是被告甲○○上開所 辯是否可信,已非無疑。且衡諸常情,甲基安非他命之價格高昂,倘被告甲○○僅係為釣出上游而購入甲基安非他命,應 不需要耗費高價而購入達純質淨重60.3473公克如此大量之 毒品,再者,倘被告甲○○所述其並非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 營利之主觀意圖而持有本案毒品,則於購入毒品後又何須另耗費時間及夾鏈袋等耗材將該等毒品分裝為89小包,且若被告所稱其係為取信上游而必須於上游面前分裝毒品,則其於上游離去後,又為何要繼續分裝毒品,並要求被告乙○○一起 進行分裝毒品之工作,而反與一般毒品賣家於甫購入毒品時即會先將毒品分裝成其欲販賣之容量及包裝,以利藥腳聯繫時即可立時進行交易之常情相符,足認被告甲○○係基於販賣 之意圖而購入後持有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灼然甚明。被告甲○○前開所辯,應屬犯後卸詞,不 足採信。 ㈢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乙○○、甲○○、丁○○前揭犯行均堪以認定 ,俱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法律適用之說明: 按甲基安非他命屬安非他命類藥品,為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所列管之「禁藥」,故行為人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禁藥而轉讓予他人者,其轉讓行為同時該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屬法條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 之法定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為重,是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第二級毒品,除轉讓達一定數量(依「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規定,轉讓第二級毒品達淨重10公克以上);或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為轉讓行為;或對孕婦為轉讓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 項、第9條各有加重其刑至2分之1等特別規定加重處罰者外 ,應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處斷。 ㈡所犯罪名: ⒈被告乙○○部分: 核被告乙○○就附表編號1至8、14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編號16所為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⒉被告甲○○部分: 核被告甲○○就附表編號1至5、9至15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編號17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⒊被告丁○○部分: 核被告丁○○就附表編號1、5、9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㈢吸收關係: 被告乙○○、甲○○、丁○○就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各次販賣前持 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各次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甲○○就附表編號17所示持有甲基安非 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販賣而持有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乙○○就附表編號16所示持有、轉讓甲基安 非他命之行為,同為實質上一罪之階段行為,高度之轉讓行為既已依藥事法加以處罰,依法律適用完整性之法理,低度之持有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予以處罰,且藥事法並無處罰持 有禁藥之明文,是其持有禁藥甲基安非他命部分,不另處罰。 ㈣共同正犯: 被告乙○○、甲○○、丁○○就本案犯罪事實一即附表編號1至5、 7至9、11、13至15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即附表編號1 至5、7至9、11、13至15號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行為人間,有 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數罪併罰: 被告乙○○就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共9罪)及轉讓禁藥(1 罪)之犯行;被告甲○○就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共12罪) 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1罪)之犯行;被告丁○○就 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共3罪)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㈥刑之減輕: 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 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是一般而言,被告固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行自白,始有該減刑規定之適用。然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並予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第96條定有明文。而上揭規定,依同法第100條之2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從而,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於製作警詢筆錄時,就該犯罪事實未曾詢問,檢察官起訴前亦未就該犯罪事實進行偵訊,均形同未曾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即逕依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於警詢及偵訊時辯明犯罪嫌疑,甚或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難謂非違反上揭程序規定,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故於員警、檢察官未行警詢、偵訊,即行結案、起訴之特別情狀,縱被告祇於審判中自白,應仍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3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乙○○就附 表編號1至8、14所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被告甲○○就附 表編號1、3至5、9至15所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被告丁○○就附表編號1、5、9所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偵、 審中均曾自白犯行,已如前述,應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另就被告甲○○所犯如附表編 號2所示之犯行,於警詢、偵查中均未曾受詢問或訊問,堪 認就此部分犯行被告甲○○未獲得於偵查中自白之機會,依上 開說明,被告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犯行,仍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⒉另按鑑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立法意旨 與自首雷同,係將單純科刑事由作為處斷刑上減輕規定,其正當性乃求諸於行為人偵、審程序中自白之事實,而非刑罰評價對象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與罪責成立之關聯性已遠,基於責任個別原則,自非不能割裂適用。再佐以藥事法並無與前開減刑規定相類似或衝突之規定,基於本質上相同事物應為相同處理之法理,及法秩序一致性要求,自應給予該規定之減刑寬典,以減少法規範間之衝突與矛盾。從而,行為人轉讓同屬偽藥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雖依法規競合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罪論處 ,但如行為人符合毒品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要 件,仍應適用該條項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 大字第424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乙○○就附表編號16所 示之轉讓禁藥犯行,於偵、審中均曾自白犯行,已論述如前,參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裁定意旨,爰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乙○○、甲○○、丁○○均四肢健全、未有殘缺,本應依循正軌賺取金錢,詎渠等均不思此為,無視政府反毒政策及屢為之宣導,仍意圖營利而分別或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被告乙○○另非法轉讓禁藥,而被告甲○○ 於購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持有後,擬將之販售予不特定人而牟利,本案員警雖於其著手實行販賣之行為前即予以查獲,然其所為仍已造成大量毒品流通於市面之高度危險,一旦如數售出,對我國社會及國人身體健康勢必產生嚴重之危害,被告3人之行為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及危害社會治安程 度非輕,均應予非難,兼衡上開被告3人就販賣第二級毒品 犯行之參與程度及交易毒品次數各有不同,暨其等因本件犯行所獲之報酬;再斟酌被告乙○○、甲○○、丁○○就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等犯行均坦承不諱,而被告甲○○否認附表編號17所示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 品之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乙○○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 度、打零工、需扶養2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甲○ ○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保全工作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丁○○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保全工作、已離 婚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之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分就被告乙○○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14所 載之罪,被告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9至15、17所載之 罪,被告丁○○所犯如附表編號1、5、9所載之罪,各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之毒品89包 ,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0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考(見毒偵6322卷第165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 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 告沒收銷燬;另扣案之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89只,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㈡次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ASUS品牌行動電話1支(插用門 號0000000000號)、三星品牌行動電話1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銀色IPHONE品牌行動電話1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OPPO品牌行動電話1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 ),分為本件被告丁○○、乙○○與甲○○所有、供其等進行毒品 交易、轉讓禁藥之用,亦據被告3人於審理時自承在卷(見 院卷二第231頁),並有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考,足 證上開行動電話乃供被告3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轉讓禁藥所用之物,自應依前揭規定分於被告3人所犯販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轉讓禁藥等犯行之罪項下宣告沒收。至扣案之夾鏈袋11包、削尖吸管2支,為被告甲○○用 以分裝毒品之物,此亦據其於審理時供稱明確(見院卷二第231頁),是應於被告甲○○附表編號1至5、9至15、17所示之 罪項下沒收。惟本案查無證據可證被告丁○○、乙○○對前開夾 鏈袋11包、削尖吸管2支有何事實上處分權,是毋庸於被告 丁○○、乙○○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項下沒收。 ㈢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乙○○於偵訊時稱: 我跟甲○○共同販賣毒品所得是一起花用等語明確(見偵2722 1卷第316頁),是堪認被告乙○○、甲○○因犯罪事實一即附表 編號6至13、15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分別獲有如附 表編號6至13、15所示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之規定,上開犯罪所得,應分於被告乙○○、甲○ ○附表編號編號6至13、15所示之罪項下沒收,並均諭知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乙○○、甲○○因犯罪事實一即如附表編號1至5、14共同販賣第 二級毒品犯行,則係共同均分該次之犯罪所得,已如前述,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分於附表 編號1至5、14所示之罪項下沒收,並均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丁○○於本院 審理時供稱:我沒有拿到任何好處等語在卷(見院卷二第243頁),復無證據證明被告丁○○因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而獲 有任何報酬,爰不宣告沒收。至本案其餘之扣案物,查無證據足認與本案犯罪有關,均無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之餘地,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5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林佳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新臺幣) 證據資料 主文 1 丁○○、乙○○與甲○○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甲○○於109年5月8日12時9分許與江仁杰聯繫販賣第二級毒品事宜,2人約定以新臺幣1,000元之價格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0.5公克),甲○○再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指揮共同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丁○○、乙○○於同日前開時點後不久之某不詳時點,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12乙○○、甲○○居所交易,依約交付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江仁杰,並向江仁杰收取1,000元之價金。 1.被告乙○○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27221卷第9至31、33至66、315至320、489至494、549至555頁,本院訴卷一第93至97、157至160頁,本院訴卷二第209至244頁) 2.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27221卷第451至461頁,偵27222卷第9至44、237至259、553至559、621至626頁,偵37442卷第101至134頁,偵37445卷第171至204頁、本院訴卷一第79至84、375至380頁,本院訴卷二第209至244頁) 3.被告丁○○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27223卷第9至20、79至102、503至507頁、偵27221卷第329至338頁,本院109聲羈488卷第21至24頁,本院109偵聲487卷第21至23頁,本院訴卷一第351至355頁,本院訴卷二第209至244頁) 4.證人江仁杰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27917卷第11至13、85至106頁、偵27221卷第415至424、427至433、611至613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7221卷第215至219、223至229、237至245頁、偵27916卷第249至255頁、偵27917卷第213至219頁、偵37442卷第277至281頁、偵37442卷第149至154、217至222頁、偵37444卷第277至281、251至256、355至359頁、偵37445卷第449至453、569至577、697至701頁) 6.通訊監察譯文(偵27221卷第77至79、83至86、105至107、127至129、151正反、173、189至194、263至281、673至682頁,偵27222卷第53至61、65至67、71至72、91至94、117至119、139至141、145至146、167至168、187至189、209至210頁,偵27917卷第55至57、79至84頁,偵37442卷第203至212、305至310頁,偵27916卷第47至56、75至76、95至98、119至124頁,偵27916卷第501至503頁,偵37441卷第69至77、193至198、239至242頁,偵27935卷第631至633頁,偵37444卷第309至312、393至397、424、467至468頁,偵27223卷第27至30頁,偵37445卷第263至266、509至512、553至557、691至692、749、869至870頁,他8221卷第2至23頁) 7.現場、扣案物、手機截圖、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臉書私訊截圖照片、查獲照片、記事本(影本)翻拍照片、手機LINE截圖數張(偵27221卷第299至304、567至577頁,偵27222卷第283至288、569至575、577至579頁,偵27917卷第223、225至231頁,偵37442卷第77、79至80、83至85、157至160、225、227至228、270頁,偵27916卷第259至261,偵37441卷第65至67、133、135至136、139至143、283、285至286頁,偵37444卷第95、169至171、181至182、247至249、259至261、361至362頁,偵37445卷第141至143、153至154、219至221、231至233、329、399、401至402、407至411、457至459、645至649、581至585、705、707至709、823頁) 8.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紀錄表,遠傳資料查詢(0000000000、0000000000)、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6月23日函,統一超商電信109年6月10日、109年7月9日函文(偵37445卷第333至334、655至657、763至1~763至2頁、偵27222卷第645至690頁,偵37442卷第87、163、229、271至273、325頁,偵37441卷第79、145、192、243、287至288頁,偵37444卷第183至185、265至266、369至370、399、430至435、481頁,偵27223卷第31、591至593、625至633頁,偵37445卷第155至157、235至236、279、413、471至473、523至524、593、657、715、763、825、889頁)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10年8月30日函暨所附偵查情形報告乙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0年8月27日函暨所附職務報告(本院訴卷二第2至3、5至7頁) 10.扣案之分裝用夾鏈袋1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84.119公克)89包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ASUS品牌行動電話壹支、夾鏈袋拾壹包及削尖吸管貳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三星品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2 甲○○、乙○○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甲○○於109年3月23日1時38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方慶龍聯繫販賣第二級毒品事宜,2人約定以新臺幣1,000元之價格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0.5公克),嗣方慶龍於同日前開時點後不久之某不詳時點,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12乙○○、甲○○居所交易,乙○○依約交付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方慶龍,並向方慶龍收取1,000元之價金。 1.被告乙○○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27221卷第9至31、33至66、315至320、489至494、549至555頁,本院訴卷一第93至97、157至160頁,本院訴卷二第209至244頁) 2.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27221卷第451至461頁,偵27222卷第9至44、237至259、553至559、621至626頁,偵37442卷第101至134頁,偵37445卷第171至204頁、本院訴卷一第79至84、375至380頁,本院訴卷二第209至244頁) 3.證人方慶龍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偵27221卷第109至120、395至402、525至528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7221卷第215至219、223至229、237至245頁、偵27916卷第249至255頁、偵27917卷第213至219頁、偵37442卷第277至281頁、偵37442卷第149至154、217至222頁、偵37444卷第277至281、251至256、355至359頁、偵37445卷第449至453、569至577、697至701頁) 5.通訊監察譯文,毒品交易相關譯文(偵27221卷第77至79、83至86、105至107、127至129、151正反、173、189至194、263至281、673至682頁,偵27222卷第53至61、65至67、71至72、91至94、117至119、139至141、145至146、167至168、187至189、209至210頁,偵27917卷第55至57、79至84頁,偵37442卷第203至212、305至310頁,偵27916卷第47至56、75至76、95至98、119至124頁,偵27916卷第501至503頁,偵37441卷第69至77、193至198、239至242頁,偵27935卷第631至633頁,偵37444卷第309至312、393至397、424、467至468頁,偵27223卷第27至30頁,偵37445卷第263至266、509至512、553至557、691至692、749、869至870頁,他8221卷第2至23頁) 6.現場、扣案物、手機截圖、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臉書私訊截圖照片、查獲照片、記事本(影本)翻拍照片、手機LINE截圖數張(偵27221卷第299至304、567至577頁,偵27222卷第283至288、569至575、577至579頁,偵27917卷第223、225至231頁,偵37442卷第77、79至80、83至85、157至160、225、227至228、270頁,偵27916卷第259至261,偵37441卷第65至67、133、135至136、139至143、283、285至286頁,偵37444卷第95、169至171、181至182、247至249、259至261、361至362頁,偵37445卷第141至143、153至154、219至221、231至233、329、399、401至402、407至411、457至459、645至649、581至585、705、707至709、823頁) 7.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紀錄表,遠傳資料查詢(0000000000、0000000000)、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6月23日函,統一超商電信109年6月10日、109年7月9日函文(偵37445卷第333至334、655至657、763至1~763至2頁、偵27222卷第645至690頁,偵37442卷第87、163、229、271至273、325頁,偵37441卷第79、145、192、243、287至288頁,偵37444卷第183至185、265至266、369至370、399、430至435、481頁,偵27223卷第31、591至593、625至633頁,偵37445卷第155至157、235至236、279、413、471至473、523至524、593、657、715、763、825、889頁)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10年8月30日函暨所附偵查情形報告乙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0年8月27日函暨所附職務報告(本院訴卷二第2至3、5至7頁) 9.扣案之分裝用夾鏈袋1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84.119公克)89包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銀色IPHONE品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夾鏈袋拾壹包及削尖吸管貳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甲○○、乙○○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甲○○於109年6月23日16時17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方慶龍聯繫販賣第二級毒品事宜,2人約定以新臺幣2,000元之價格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公克),嗣方慶龍於同日前開時點後10至15分鐘,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12乙○○、甲○○居所交易,乙○○依約交付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方慶龍,並向方慶龍收取2,000元之價金。 1.被告乙○○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27221卷第9至31、33至66、315至320、489至494、549至555頁,本院訴卷一第93至97、157至160頁,本院訴卷二第209至244頁) 2.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27221卷第451至461頁,偵27222卷第9至44、237至259、553至559、621至626頁,偵37442卷第101至134頁,偵37445卷第171至204頁、本院訴卷一第79至84、375至380頁,本院訴卷二第209至244頁) 3.證人方慶龍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偵27221卷第109至120、395至402、525至528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7221卷第215至219、223至229、237至245頁、偵27916卷第249至255頁、偵27917卷第213至219頁、偵37442卷第277至281頁、偵37442卷第149至154、217至222頁、偵37444卷第277至281、251至256、355至359頁、偵37445卷第449至453、569至577、697至701頁) 5.通訊監察譯文,毒品交易相關譯文(偵27221卷第77至79、83至86、105至107、127至129、151正反、173、189至194、263至281、673至682頁,偵27222卷第53至61、65至67、71至72、91至94、117至119、139至141、145至146、167至168、187至189、209至210頁,偵27917卷第55至57、79至84頁,偵37442卷第203至212、305至310頁,偵27916卷第47至56、75至76、95至98、119至124頁,偵27916卷第501至503頁,偵37441卷第69至77、193至198、239至242頁,偵27935卷第631至633頁,偵37444卷第309至312、393至397、424、467至468頁,偵27223卷第27至30頁,偵37445卷第263至266、509至512、553至557、691至692、749、869至870頁,他8221卷第2至23頁) 6.現場、扣案物、手機截圖、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臉書私訊截圖照片、查獲照片、記事本(影本)翻拍照片、手機LINE截圖數張(偵27221卷第299至304、567至577頁,偵27222卷第283至288、569至575、577至579頁,偵27917卷第223、225至231頁,偵37442卷第77、79至80、83至85、157至160、225、227至228、270頁,偵27916卷第259至261,偵37441卷第65至67、133、135至136、139至143、283、285至286頁,偵37444卷第95、169至171、181至182、247至249、259至261、361至362頁,偵37445卷第141至143、153至154、219至221、231至233、329、399、401至402、407至411、457至459、645至649、581至585、705、707至709、823頁) 7.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紀錄表,遠傳資料查詢(0000000000、0000000000)、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6月23日函,統一超商電信109年6月10日、109年7月9日函文(偵37445卷第333至334、655至657、763至1~763至2頁、偵27222卷第645至690頁,偵37442卷第87、163、229、271至273、325頁,偵37441卷第79、145、192、243、287至288頁,偵37444卷第183至185、265至266、369至370、399、430至435、481頁,偵27223卷第31、591至593、625至633頁,偵37445卷第155至157、235至236、279、413、471至473、523至524、593、657、715、763、825、889頁)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10年8月30日函暨所附偵查情形報告乙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0年8月27日函暨所附職務報告(本院訴卷二第2至3、5至7頁) 9.扣案之分裝用夾鏈袋1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84.119公克)89包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ASUS品牌行動電話壹支、夾鏈袋拾壹包及削尖吸管貳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甲○○、乙○○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乙○○於109年7月9日18時30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慧玲聯繫販賣第二級毒品事宜,2人約定以新臺幣1,000元之價格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0.5公克),乙○○再致電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甲○○,吩咐甲○○以不詳方式聯絡方慶龍,嗣方慶龍於同日前開時點後不久之某不詳時點,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12乙○○、甲○○居所交易,甲○○依約交付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方慶龍,並向方慶龍收取1,000元之價金。 1.被告乙○○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27221卷第9至31、33至66、315至320、489至494、549至555頁,本院訴卷一第93至97、157至160頁,本院訴卷二第209至244頁) 2.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27221卷第451至461頁,偵27222卷第9至44、237至259、553至559、621至626頁,偵37442卷第101至134頁,偵37445卷第171至204頁、本院訴卷一第79至84、375至380頁,本院訴卷二第209至244頁) 3.證人方慶龍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偵27221卷第109至120、395至402、525至528頁) 4.證人吳慧玲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偵27221卷第131至143、405至411頁、偵27222卷第147至159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7221卷第215至219、223至229、237至245頁、偵27916卷第249至255頁、偵27917卷第213至219頁、偵37442卷第277至281頁、偵37442卷第149至154、217至222頁、偵37444卷第277至281、251至256、355至359頁、偵37445卷第449至453、569至577、697至701頁) 6.通訊監察譯文,毒品交易相關譯文(偵27221卷第77至79、83至86、105至107、127至129、151正反、173、189至194、263至281、673至682頁,偵27222卷第53至61、65至67、71至72、91至94、117至119、139至141、145至146、167至168、187至189、209至210頁,偵27917卷第55至57、79至84頁,偵37442卷第203至212、305至310頁,偵27916卷第47至56、75至76、95至98、119至124頁,偵27916卷第501至503頁,偵37441卷第69至77、193至198、239至242頁,偵27935卷第631至633頁,偵37444卷第309至312、393至397、424、467至468頁,偵27223卷第27至30頁,偵37445卷第263至266、509至512、553至557、691至692、749、869至870頁,他8221卷第2至23頁) 7.現場、扣案物、手機截圖、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臉書私訊截圖照片、查獲照片、記事本(影本)翻拍照片、手機LINE截圖數張(偵27221卷第299至304、567至577頁,偵27222卷第283至288、569至575、577至579頁,偵27917卷第223、225至231頁,偵37442卷第77、79至80、83至85、157至160、225、227至228、270頁,偵27916卷第259至261,偵37441卷第65至67、133、135至136、139至143、283、285至286頁,偵37444卷第95、169至171、181至182、247至249、259至261、361至362頁,偵37445卷第141至143、153至154、219至221、231至233、329、399、401至402、407至411、457至459、645至649、581至585、705、707至709、823頁) 8.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紀錄表,遠傳資料查詢(0000000000、0000000000)、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6月23日函,統一超商電信109年6月10日、109年7月9日函文(偵37445卷第333至334、655至657、763至1~763至2頁、偵27222卷第645至690頁,偵37442卷第87、163、229、271至273、325頁,偵37441卷第79、145、192、243、287至288頁,偵37444卷第183至185、265至266、369至370、399、430至435、481頁,偵27223卷第31、591至593、625至633頁,偵37445卷第155至157、235至236、279、413、471至473、523至524、593、657、715、763、825、889頁)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10年8月30日函暨所附偵查情形報告乙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0年8月27日函暨所附職務報告(本院訴卷二第2至3、5至7頁) 10.扣案之分裝用夾鏈袋1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84.119公克)89包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銀色IPHONE品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ASUS品牌行動電話壹支、夾鏈袋拾壹包及削尖吸管貳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丁○○、乙○○與甲○○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甲○○於109年6月11日19時48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慧玲聯繫販賣第二級毒品事宜,2人約定以新臺幣2,000元之價格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公克),甲○○指示吳慧玲直接到丁○○住處找丁○○,乙○○再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指揮丁○○與方慶龍交易,嗣方慶龍於同日前開時點後不久之某不詳時點,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1乙○○、丁○○住處交易,丁○○依約交付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方慶龍,並向方慶龍收取2,000元之價金。 1.被告乙○○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27221卷第9至31、33至66、315至320、489至494、549至555頁,本院訴卷一第93至97、157至160頁,本院訴卷二第209至244頁) 2.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27221卷第451至461頁,偵27222卷第9至44、237至259、553至559、621至626頁,偵37442卷第101至134頁,偵37445卷第171至204頁、本院訴卷一第79至84、375至380頁,本院訴卷二第209至244頁) 3.被告丁○○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27223卷第9至20、79至102、503至507頁、偵27221卷第329至338頁,本院109聲羈488卷第21至24頁,本院109偵聲487卷第21至23頁,本院訴卷一第351至355頁,本院訴卷二第209至244頁) 4.證人方慶龍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偵27221卷第109至120、395至402、525至528頁) 5.證人吳慧玲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偵27221卷第131至143、405至411頁、偵27222卷第147至159頁)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7221卷第215至219、223至229、237至245頁、偵27916卷第249至255頁、偵27917卷第213至219頁、偵37442卷第277至281頁、偵37442卷第149至154、217至222頁、偵37444卷第277至281、251至256、355至359頁、偵37445卷第449至453、569至577、697至701頁) 7.通訊監察譯文,毒品交易相關譯文(偵27221卷第77至79、83至86、105至107、127至129、151正反、173、189至194、263至281、673至682頁,偵27222卷第53至61、65至67、71至72、91至94、117至119、139至141、145至146、167至168、187至189、209至210頁,偵27917卷第55至57、79至84頁,偵37442卷第203至212、305至310頁,偵27916卷第47至56、75至76、95至98、119至124頁,偵27916卷第501至503頁,偵37441卷第69至77、193至198、239至242頁,偵27935卷第631至633頁,偵37444卷第309至312、393至397、424、467至468頁,偵27223卷第27至30頁,偵37445卷第263至266、509至512、553至557、691至692、749、869至870頁,他8221卷第2至23頁) 8.現場、扣案物、手機截圖、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臉書私訊截圖照片、查獲照片、記事本(影本)翻拍照片、手機LINE截圖數張(偵27221卷第299至304、567至577頁,偵27222卷第283至288、569至575、577至579頁,偵27917卷第223、225至231頁,偵37442卷第77、79至80、83至85、157至160、225、227至228、270頁,偵27916卷第259至261,偵37441卷第65至67、133、135至136、139至143、283、285至286頁,偵37444卷第95、169至171、181至182、247至249、259至261、361至362頁,偵37445卷第141至143、153至154、219至221、231至233、329、399、401至402、407至411、457至459、645至649、581至585、705、707至709、823頁) 9.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紀錄表,遠傳資料查詢(0000000000、0000000000)、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6月23日函,統一超商電信109年6月10日、109年7月9日函文(偵37445卷第333至334、655至657、763至1~763至2頁、偵27222卷第645至690頁,偵37442卷第87、163、229、271至273、325頁,偵37441卷第79、145、192、243、287至288頁,偵37444卷第183至185、265至266、369至370、399、430至435、481頁,偵27223卷第31、591至593、625至633頁,偵37445卷第155至157、235至236、279、413、471至473、523至524、593、657、715、763、825、889頁)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10年8月30日函暨所附偵查情形報告乙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0年8月27日函暨所附職務報告(本院訴卷二第2至3、5至7頁) 11.扣案之分裝用夾鏈袋1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84.119公克)89包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OPPO品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ASUS品牌行動電話壹支、夾鏈袋拾壹包及削尖吸管貳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6 乙○○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由乙○○於109年6月27日21時15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李藍琪聯繫販賣販賣第二級毒品事宜,2人約定以新臺幣2,000元之價格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公克),嗣李藍琪於同日前開時點後3分鐘,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12乙○○、甲○○居所交易,乙○○依約交付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李藍琪,並向李藍琪收取2,000元之價金。 1.被告乙○○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27221卷第9至31、33至66、315至320、489至494、549至555頁,本院訴卷一第93至97、157至160頁,本院訴卷二第209至244頁) 2.證人李藍琪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偵27221卷第175至182,355至360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7221卷第215至219、223至229、237至245頁、偵27916卷第249至255頁、偵27917卷第213至219頁、偵37442卷第277至281頁、偵37442卷第149至154、217至222頁、偵37444卷第277至281、251至256、355至359頁、偵37445卷第449至453、569至577、697至701頁) 4.通訊監察譯文,毒品交易相關譯文(偵27221卷第77至79、83至86、105至107、127至129、151正反、173、189至194、263至281、673至682頁,偵27222卷第53至61、65至67、71至72、91至94、117至119、139至141、145至146、167至168、187至189、209至210頁,偵27917卷第55至57、79至84頁,偵37442卷第203至212、305至310頁,偵27916卷第47至56、75至76、95至98、119至124頁,偵27916卷第501至503頁,偵37441卷第69至77、193至198、239至242頁,偵27935卷第631至633頁,偵37444卷第309至312、393至397、424、467至468頁,偵27223卷第27至30頁,偵37445卷第263至266、509至512、553至557、691至692、749、869至870頁,他8221卷第2至23頁) 5.現場、扣案物、手機截圖、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臉書私訊截圖照片、查獲照片、記事本(影本)翻拍照片、手機LINE截圖數張(偵27221卷第299至304、567至577頁,偵27222卷第283至288、569至575、577至579頁,偵27917卷第223、225至231頁,偵37442卷第77、79至80、83至85、157至160、225、227至228、270頁,偵27916卷第259至261,偵37441卷第65至67、133、135至136、139至143、283、285至286頁,偵37444卷第95、169至171、181至182、247至249、259至261、361至362頁,偵37445卷第141至143、153至154、219至221、231至233、329、399、401至402、407至411、457至459、645至649、581至585、705、707至709、823頁) 6.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紀錄表,遠傳資料查詢(0000000000、0000000000)、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6月23日函,統一超商電信109年6月10日、109年7月9日函文(偵37445卷第333至334、655至657、763至1~763至2頁、偵27222卷第645至690頁,偵37442卷第87、163、229、271至273、325頁,偵37441卷第79、145、192、243、287至288頁,偵37444卷第183至185、265至266、369至370、399、430至435、481頁,偵27223卷第31、591至593、625至633頁,偵37445卷第155至157、235至236、279、413、471至473、523至524、593、657、715、763、825、889頁)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10年8月30日函暨所附偵查情形報告乙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0年8月27日函暨所附職務報告(本院訴卷二第2至3、5至7頁 8.扣案之分裝用夾鏈袋1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84.119公克)89包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OPPO品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乙○○、丙○○(由本院另行通緝)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乙○○、丙○○於109年6月29日17時26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李藍琪聯繫販賣販賣第二級毒品事宜,2人約定以新臺幣2,000元之價格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公克),嗣李藍琪於同日前開時點後某不詳時點,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12乙○○、甲○○居所交易,由丙○○下樓帶李藍琪上樓,再由乙○○依約交付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李藍琪,並向李藍琪收取2,000元之價金。 1.被告乙○○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27221卷第9至31、33至66、315至320、489至494、549至555頁,本院訴卷一第93至97、157至160頁,本院訴卷二第209至244頁) 2.被告丙○○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述(偵27935卷第11至32、151至174頁、偵27221卷第465至272、497至501頁,本院109聲羈504卷第45至50頁,本院109偵聲486卷第27至28頁,本院訴卷一第67至69、371頁) 3.證人李藍琪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偵27221卷第175至182,355至360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7221卷第215至219、223至229、237至245頁、偵27916卷第249至255頁、偵27917卷第213至219頁、偵37442卷第277至281頁、偵37442卷第149至154、217至222頁、偵37444卷第277至281、251至256、355至359頁、偵37445卷第449至453、569至577、697至701頁) 5.通訊監察譯文,毒品交易相關譯文(偵27221卷第77至79、83至86、105至107、127至129、151正反、173、189至194、263至281、673至682頁,偵27222卷第53至61、65至67、71至72、91至94、117至119、139至141、145至146、167至168、187至189、209至210頁,偵27917卷第55至57、79至84頁,偵37442卷第203至212、305至310頁,偵27916卷第47至56、75至76、95至98、119至124頁,偵27916卷第501至503頁,偵37441卷第69至77、193至198、239至242頁,偵27935卷第631至633頁,偵37444卷第309至312、393至397、424、467至468頁,偵27223卷第27至30頁,偵37445卷第263至266、509至512、553至557、691至692、749、869至870頁,他8221卷第2至23頁) 6.現場、扣案物、手機截圖、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臉書私訊截圖照片、查獲照片、記事本(影本)翻拍照片、手機LINE截圖數張(偵27221卷第299至304、567至577頁,偵27222卷第283至288、569至575、577至579頁,偵27917卷第223、225至231頁,偵37442卷第77、79至80、83至85、157至160、225、227至228、270頁,偵27916卷第259至261,偵37441卷第65至67、133、135至136、139至143、283、285至286頁,偵37444卷第95、169至171、181至182、247至249、259至261、361至362頁,偵37445卷第141至143、153至154、219至221、231至233、329、399、401至402、407至411、457至459、645至649、581至585、705、707至709、823頁) 7.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紀錄表,遠傳資料查詢(0000000000、0000000000)、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6月23日函,統一超商電信109年6月10日、109年7月9日函文(偵37445卷第333至334、655至657、763至1~763至2頁、偵27222卷第645至690頁,偵37442卷第87、163、229、271至273、325頁,偵37441卷第79、145、192、243、287至288頁,偵37444卷第183至185、265至266、369至370、399、430至435、481頁,偵27223卷第31、591至593、625至633頁,偵37445卷第155至157、235至236、279、413、471至473、523至524、593、657、715、763、825、889頁)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10年8月30日函暨所附偵查情形報告乙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0年8月27日函暨所附職務報告(本院訴卷二第2至3、5至7頁) 9.扣案之分裝用夾鏈袋1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84.119公克)89包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OPPO品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乙○○、陳淑萍(陳淑萍由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偵辦)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109年4月26日0時1分許,先由陳淑萍與葉朝陽聯繫販賣販賣第二級毒品事宜,2人約定以新臺幣300元之價格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嗣由陳淑萍與葉朝陽於同日前開時點後某不詳時點,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12乙○○、甲○○居所交易,陳淑萍依約交付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葉朝陽,並向葉朝陽收取300元之價金。 1.被告乙○○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27221卷第9至31、33至66、315至320、489至494、549至555頁,本院訴卷一第93至97、157至160頁,本院訴卷二第209至244頁) 2.證人陳淑萍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27221卷第641至664頁、偵27916卷第125至146頁、偵27917卷第293至299頁、偵37442卷第171至173頁) 3.證人葉朝陽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27221卷第195至209、347至352頁,偵27916卷第513至514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7221卷第215至219、223至229、237至245頁、偵27916卷第249至255頁、偵27917卷第213至219頁、偵37442卷第277至281頁、偵37442卷第149至154、217至222頁、偵37444卷第277至281、251至256、355至359頁、偵37445卷第449至453、569至577、697至701頁) 5.通訊監察譯文,毒品交易相關譯文(偵27221卷第77至79、83至86、105至107、127至129、151正反、173、189至194、263至281、673至682頁,偵27222卷第53至61、65至67、71至72、91至94、117至119、139至141、145至146、167至168、187至189、209至210頁,偵27917卷第55至57、79至84頁,偵37442卷第203至212、305至310頁,偵27916卷第47至56、75至76、95至98、119至124頁,偵27916卷第501至503頁,偵37441卷第69至77、193至198、239至242頁,偵27935卷第631至633頁,偵37444卷第309至312、393至397、424、467至468頁,偵27223卷第27至30頁,偵37445卷第263至266、509至512、553至557、691至692、749、869至870頁,他8221卷第2至23頁) 6.現場、扣案物、手機截圖、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臉書私訊截圖照片、查獲照片、記事本(影本)翻拍照片、手機LINE截圖數張(偵27221卷第299至304、567至577頁,偵27222卷第283至288、569至575、577至579頁,偵27917卷第223、225至231頁,偵37442卷第77、79至80、83至85、157至160、225、227至228、270頁,偵27916卷第259至261,偵37441卷第65至67、133、135至136、139至143、283、285至286頁,偵37444卷第95、169至171、181至182、247至249、259至261、361至362頁,偵37445卷第141至143、153至154、219至221、231至233、329、399、401至402、407至411、457至459、645至649、581至585、705、707至709、823頁) 7.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紀錄表,遠傳資料查詢(0000000000、0000000000)、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6月23日函,統一超商電信109年6月10日、109年7月9日函文(偵37445卷第333至334、655至657、763至1~763至2頁、偵27222卷第645至690頁,偵37442卷第87、163、229、271至273、325頁,偵37441卷第79、145、192、243、287至288頁,偵37444卷第183至185、265至266、369至370、399、430至435、481頁,偵27223卷第31、591至593、625至633頁,偵37445卷第155至157、235至236、279、413、471至473、523至524、593、657、715、763、825、889頁)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10年8月30日函暨所附偵查情形報告乙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0年8月27日函暨所附職務報告(本院訴卷二第2至3、5至7頁) 9.扣案之分裝用夾鏈袋1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84.119公克)89包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丁○○、甲○○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甲○○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9年5月9日9時5分許與劉志淞聯繫販賣第二級毒品事宜,2人約定以新臺幣1,000元之價格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0.5公克),甲○○再指揮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丁○○於同日前開時點後不久之某不詳時點,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地下室停車場交易,依約交付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劉志淞,並向劉志淞收取1,000元之價金。 1.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27221卷第451至461頁,偵27222卷第9至44、237至259、553至559、621至626頁,偵37442卷第101至134頁,偵37445卷第171至204頁、本院訴卷一第79至84、375至380頁,本院訴卷二第209至244頁) 2.被告丁○○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27223卷第9至20、79至102、503至507頁、偵27221卷第329至338頁,本院109聲羈488卷第21至24頁,本院109偵聲487卷第21至23頁,本院訴卷一第351至355頁,本院訴卷二第209至244頁) 3.證人劉志淞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27221卷第87至97、371至375頁、偵27222卷第741至742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7221卷第215至219、223至229、237至245頁、偵27916卷第249至255頁、偵27917卷第213至219頁、偵37442卷第277至281頁、偵37442卷第149至154、217至222頁、偵37444卷第277至281、251至256、355至359頁、偵37445卷第449至453、569至577、697至701頁) 5.通訊監察譯文,毒品交易相關譯文(偵27221卷第77至79、83至86、105至107、127至129、151正反、173、189至194、263至281、673至682頁,偵27222卷第53至61、65至67、71至72、91至94、117至119、139至141、145至146、167至168、187至189、209至210頁,偵27917卷第55至57、79至84頁,偵37442卷第203至212、305至310頁,偵27916卷第47至56、75至76、95至98、119至124頁,偵27916卷第501至503頁,偵37441卷第69至77、193至198、239至242頁,偵27935卷第631至633頁,偵37444卷第309至312、393至397、424、467至468頁,偵27223卷第27至30頁,偵37445卷第263至266、509至512、553至557、691至692、749、869至870頁,他8221卷第2至23頁) 6.現場、扣案物、手機截圖、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臉書私訊截圖照片、查獲照片、記事本(影本)翻拍照片、手機LINE截圖數張(偵27221卷第299至304、567至577頁,偵27222卷第283至288、569至575、577至579頁,偵27917卷第223、225至231頁,偵37442卷第77、79至80、83至85、157至160、225、227至228、270頁,偵27916卷第259至261,偵37441卷第65至67、133、135至136、139至143、283、285至286頁,偵37444卷第95、169至171、181至182、247至249、259至261、361至362頁,偵37445卷第141至143、153至154、219至221、231至233、329、399、401至402、407至411、457至459、645至649、581至585、705、707至709、823頁) 7.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紀錄表,遠傳資料查詢(0000000000、0000000000)、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6月23日函,統一超商電信109年6月10日、109年7月9日函文(偵37445卷第333至334、655至657、763至1~763至2頁、偵27222卷第645至690頁,偵37442卷第87、163、229、271至273、325頁,偵37441卷第79、145、192、243、287至288頁,偵37444卷第183至185、265至266、369至370、399、430至435、481頁,偵27223卷第31、591至593、625至633頁,偵37445卷第155至157、235至236、279、413、471至473、523至524、593、657、715、763、825、889頁)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10年8月30日函暨所附偵查情形報告乙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0年8月27日函暨所附職務報告(本院訴卷二第2至3、5至7頁) 9.扣案之分裝用夾鏈袋1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84.119公克)89包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ASUS品牌行動電話壹支、夾鏈袋拾壹包及削尖吸管貳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三星品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10 甲○○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由甲○○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9年5月30日20時17分許與易胡光聯繫販賣第二級毒品事宜,2人約定以新臺幣2,000元之價格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公克),甲○○於同日前開時點後不久之某不詳時點,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附近ok便利商店交易,依約交付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易胡光,並向易胡光收取2,000元之價金。 1.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27221卷第451至461頁,偵27222卷第9至44、237至259、553至559、621至626頁,偵37442卷第101至134頁,偵37445卷第171至204頁、本院訴卷一第79至84、375至380頁,本院訴卷二第209至244頁) 2.證人易胡光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27222卷第191至201頁、偵27221卷第393至343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7221卷第215至219、223至229、237至245頁、偵27916卷第249至255頁、偵27917卷第213至219頁、偵37442卷第277至281頁、偵37442卷第149至154、217至222頁、偵37444卷第277至281、251至256、355至359頁、偵37445卷第449至453、569至577、697至701頁) 4.通訊監察譯文,毒品交易相關譯文(偵27221卷第77至79、83至86、105至107、127至129、151正反、173、189至194、263至281、673至682頁,偵27222卷第53至61、65至67、71至72、91至94、117至119、139至141、145至146、167至168、187至189、209至210頁,偵27917卷第55至57、79至84頁,偵37442卷第203至212、305至310頁,偵27916卷第47至56、75至76、95至98、119至124頁,偵27916卷第501至503頁,偵37441卷第69至77、193至198、239至242頁,偵27935卷第631至633頁,偵37444卷第309至312、393至397、424、467至468頁,偵27223卷第27至30頁,偵37445卷第263至266、509至512、553至557、691至692、749、869至870頁,他8221卷第2至23頁) 5.現場、扣案物、手機截圖、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臉書私訊截圖照片、查獲照片、記事本(影本)翻拍照片、手機LINE截圖數張(偵27221卷第299至304、567至577頁,偵27222卷第283至288、569至575、577至579頁,偵27917卷第223、225至231頁,偵37442卷第77、79至80、83至85、157至160、225、227至228、270頁,偵27916卷第259至261,偵37441卷第65至67、133、135至136、139至143、283、285至286頁,偵37444卷第95、169至171、181至182、247至249、259至261、361至362頁,偵37445卷第141至143、153至154、219至221、231至233、329、399、401至402、407至411、457至459、645至649、581至585、705、707至709、823頁) 6.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紀錄表,遠傳資料查詢(0000000000、0000000000)、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6月23日函,統一超商電信109年6月10日、109年7月9日函文(偵37445卷第333至334、655至657、763至1~763至2頁、偵27222卷第645至690頁,偵37442卷第87、163、229、271至273、325頁,偵37441卷第79、145、192、243、287至288頁,偵37444卷第183至185、265至266、369至370、399、430至435、481頁,偵27223卷第31、591至593、625至633頁,偵37445卷第155至157、235至236、279、413、471至473、523至524、593、657、715、763、825、889頁)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10年8月30日函暨所附偵查情形報告乙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0年8月27日函暨所附職務報告(本院訴卷二第2至3、5至7頁) 8.扣案之分裝用夾鏈袋1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84.119公克)89包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ASUS品牌行動電話壹支、夾鏈袋拾壹包及削尖吸管貳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丁○○、丙○○(由本院另行通緝)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甲○○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9年6月11日21時12分許與易胡光聯繫販賣第二級毒品事宜,2人約定以新臺幣2,000元之價格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公克),甲○○再指揮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丙○○於同日前開時點後不久之某不詳時點,在桃園市中壢區中美路監理站附近交易,丙○○依約交付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易胡光,並向易胡光收取2,000元之價金。 1.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27221卷第451至461頁,偵27222卷第9至44、237至259、553至559、621至626頁,偵37442卷第101至134頁,偵37445卷第171至204頁、本院訴卷一第79至84、375至380頁,本院訴卷二第209至244頁) 2.被告丙○○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述(偵27935卷第11至32、151至174頁、偵27221卷第465至272、497至501頁,本院109聲羈504卷第45至50頁,本院109偵聲486卷第27至28頁,本院訴卷一第67至69、371頁) 3.證人易胡光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27222卷第191至201頁、偵27221卷第393至343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7221卷第215至219、223至229、237至245頁、偵27916卷第249至255頁、偵27917卷第213至219頁、偵37442卷第277至281頁、偵37442卷第149至154、217至222頁、偵37444卷第277至281、251至256、355至359頁、偵37445卷第449至453、569至577、697至701頁) 5.通訊監察譯文,毒品交易相關譯文(偵27221卷第77至79、83至86、105至107、127至129、151正反、173、189至194、263至281、673至682頁,偵27222卷第53至61、65至67、71至72、91至94、117至119、139至141、145至146、167至168、187至189、209至210頁,偵27917卷第55至57、79至84頁,偵37442卷第203至212、305至310頁,偵27916卷第47至56、75至76、95至98、119至124頁,偵27916卷第501至503頁,偵37441卷第69至77、193至198、239至242頁,偵27935卷第631至633頁,偵37444卷第309至312、393至397、424、467至468頁,偵27223卷第27至30頁,偵37445卷第263至266、509至512、553至557、691至692、749、869至870頁,他8221卷第2至23頁) 6.現場、扣案物、手機截圖、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臉書私訊截圖照片、查獲照片、記事本(影本)翻拍照片、手機LINE截圖數張(偵27221卷第299至304、567至577頁,偵27222卷第283至288、569至575、577至579頁,偵27917卷第223、225至231頁,偵37442卷第77、79至80、83至85、157至160、225、227至228、270頁,偵27916卷第259至261,偵37441卷第65至67、133、135至136、139至143、283、285至286頁,偵37444卷第95、169至171、181至182、247至249、259至261、361至362頁,偵37445卷第141至143、153至154、219至221、231至233、329、399、401至402、407至411、457至459、645至649、581至585、705、707至709、823頁) 7.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紀錄表,遠傳資料查詢(0000000000、0000000000)、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6月23日函,統一超商電信109年6月10日、109年7月9日函文(偵37445卷第333至334、655至657、763至1~763至2頁、偵27222卷第645至690頁,偵37442卷第87、163、229、271至273、325頁,偵37441卷第79、145、192、243、287至288頁,偵37444卷第183至185、265至266、369至370、399、430至435、481頁,偵27223卷第31、591至593、625至633頁,偵37445卷第155至157、235至236、279、413、471至473、523至524、593、657、715、763、825、889頁)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10年8月30日函暨所附偵查情形報告乙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0年8月27日函暨所附職務報告(本院訴卷二第2至3、5至7頁) 9.扣案之分裝用夾鏈袋1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84.119公克)89包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ASUS品牌行動電話壹支、夾鏈袋拾壹包及削尖吸管貳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甲○○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由甲○○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9年6月17日10時57分許與易胡光聯繫販賣第二級毒品事宜,2人約定以新臺幣2,000元之價格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公克),甲○○於同日前開時點後不久之某不詳時點,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附近ok便利商店交易,依約交付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易胡光,並向易胡光收取2,000元之價金。 1.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27221卷第451至461頁,偵27222卷第9至44、237至259、553至559、621至626頁,偵37442卷第101至134頁,偵37445卷第171至204頁、本院訴卷一第79至84、375至380頁,本院訴卷二第209至244頁) 2.證人易胡光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27222卷第191至201頁、偵27221卷第393至343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7221卷第215至219、223至229、237至245頁、偵27916卷第249至255頁、偵27917卷第213至219頁、偵37442卷第277至281頁、偵37442卷第149至154、217至222頁、偵37444卷第277至281、251至256、355至359頁、偵37445卷第449至453、569至577、697至701頁) 4.通訊監察譯文,毒品交易相關譯文(偵27221卷第77至79、83至86、105至107、127至129、151正反、173、189至194、263至281、673至682頁,偵27222卷第53至61、65至67、71至72、91至94、117至119、139至141、145至146、167至168、187至189、209至210頁,偵27917卷第55至57、79至84頁,偵37442卷第203至212、305至310頁,偵27916卷第47至56、75至76、95至98、119至124頁,偵27916卷第501至503頁,偵37441卷第69至77、193至198、239至242頁,偵27935卷第631至633頁,偵37444卷第309至312、393至397、424、467至468頁,偵27223卷第27至30頁,偵37445卷第263至266、509至512、553至557、691至692、749、869至870頁,他8221卷第2至23頁) 5.現場、扣案物、手機截圖、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臉書私訊截圖照片、查獲照片、記事本(影本)翻拍照片、手機LINE截圖數張(偵27221卷第299至304、567至577頁,偵27222卷第283至288、569至575、577至579頁,偵27917卷第223、225至231頁,偵37442卷第77、79至80、83至85、157至160、225、227至228、270頁,偵27916卷第259至261,偵37441卷第65至67、133、135至136、139至143、283、285至286頁,偵37444卷第95、169至171、181至182、247至249、259至261、361至362頁,偵37445卷第141至143、153至154、219至221、231至233、329、399、401至402、407至411、457至459、645至649、581至585、705、707至709、823頁) 6.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紀錄表,遠傳資料查詢(0000000000、0000000000)、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6月23日函,統一超商電信109年6月10日、109年7月9日函文(偵37445卷第333至334、655至657、763至1~763至2頁、偵27222卷第645至690頁,偵37442卷第87、163、229、271至273、325頁,偵37441卷第79、145、192、243、287至288頁,偵37444卷第183至185、265至266、369至370、399、430至435、481頁,偵27223卷第31、591至593、625至633頁,偵37445卷第155至157、235至236、279、413、471至473、523至524、593、657、715、763、825、889頁)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10年8月30日函暨所附偵查情形報告乙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0年8月27日函暨所附職務報告(本院訴卷二第2至3、5至7頁) 8.扣案之分裝用夾鏈袋1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84.119公克)89包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ASUS品牌行動電話壹支、夾鏈袋拾壹包及削尖吸管貳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甲○○、江仁杰(江仁杰由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偵辦)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甲○○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9年6月25日11時04分許與易胡光聯繫販賣第二級毒品事宜,2人約定以新臺幣2,000元之價格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公克),再委由當時在其身旁之江仁杰持毒品前往與易胡光交易並收款,江仁杰遂於同日前開時點後不久之某不詳時點,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附近ok便利商店交易,依約交付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易胡光,並向易胡光收取2,000元之價金,再將該2,000元價金轉交予甲○○。 1.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27221卷第451至461頁,偵27222卷第9至44、237至259、553至559、621至626頁,偵37442卷第101至134頁,偵37445卷第171至204頁、本院訴卷一第79至84、375至380頁,本院訴卷二第209至244頁) 2.證人易胡光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27222卷第191至201頁、偵27221卷第393至343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7221卷第215至219、223至229、237至245頁、偵27916卷第249至255頁、偵27917卷第213至219頁、偵37442卷第277至281頁、偵37442卷第149至154、217至222頁、偵37444卷第277至281、251至256、355至359頁、偵37445卷第449至453、569至577、697至701頁) 4.通訊監察譯文,毒品交易相關譯文(偵27221卷第77至79、83至86、105至107、127至129、151正反、173、189至194、263至281、673至682頁,偵27222卷第53至61、65至67、71至72、91至94、117至119、139至141、145至146、167至168、187至189、209至210頁,偵27917卷第55至57、79至84頁,偵37442卷第203至212、305至310頁,偵27916卷第47至56、75至76、95至98、119至124頁,偵27916卷第501至503頁,偵37441卷第69至77、193至198、239至242頁,偵27935卷第631至633頁,偵37444卷第309至312、393至397、424、467至468頁,偵27223卷第27至30頁,偵37445卷第263至266、509至512、553至557、691至692、749、869至870頁,他8221卷第2至23頁) 5.現場、扣案物、手機截圖、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臉書私訊截圖照片、查獲照片、記事本(影本)翻拍照片、手機LINE截圖數張(偵27221卷第299至304、567至577頁,偵27222卷第283至288、569至575、577至579頁,偵27917卷第223、225至231頁,偵37442卷第77、79至80、83至85、157至160、225、227至228、270頁,偵27916卷第259至261,偵37441卷第65至67、133、135至136、139至143、283、285至286頁,偵37444卷第95、169至171、181至182、247至249、259至261、361至362頁,偵37445卷第141至143、153至154、219至221、231至233、329、399、401至402、407至411、457至459、645至649、581至585、705、707至709、823頁) 6.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紀錄表,遠傳資料查詢(0000000000、0000000000)、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6月23日函,統一超商電信109年6月10日、109年7月9日函文(偵37445卷第333至334、655至657、763至1~763至2頁、偵27222卷第645至690頁,偵37442卷第87、163、229、271至273、325頁,偵37441卷第79、145、192、243、287至288頁,偵37444卷第183至185、265至266、369至370、399、430至435、481頁,偵27223卷第31、591至593、625至633頁,偵37445卷第155至157、235至236、279、413、471至473、523至524、593、657、715、763、825、889頁)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10年8月30日函暨所附偵查情形報告乙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0年8月27日函暨所附職務報告(本院訴卷二第2至3、5至7頁) 8.扣案之分裝用夾鏈袋1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84.119公克)89包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ASUS品牌行動電話壹支、夾鏈袋拾壹包及削尖吸管貳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乙○○與甲○○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甲○○於109年5月30日19時41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劉翊德聯繫販賣第二級毒品事宜,2人約定以新臺幣2,000元之價格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公克),嗣劉翊德於同日前開時點後不久之某不詳時點,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12甲○○、乙○○居所交易,乙○○依約交付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劉翊德,並向劉翊德收取2,000元之價金。 1.被告乙○○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27221卷第9至31、33至66、315至320、489至494、549至555頁,偵27222卷第515至520、585至589頁,偵27223卷第517至522、537至541頁,偵27916卷第415至458頁,偵27935卷第295至317、329至362、537至542、565至570頁,偵37444卷第115至148頁,偵37445卷第87至119頁,本院訴卷一第93至97、157至160頁,本院訴卷二第209至244頁) 2.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27221卷第451至461頁,偵27222卷第9至44、237至259、553至559、621至626頁,偵37442卷第101至134頁,偵37445卷第171至204頁、本院訴卷一第79至84、375至380頁,本院訴卷二第209至244頁) 3.證人劉翊德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27222卷第215至231、427至432、701至703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7221卷第215至219、223至229、237至245頁、偵27916卷第249至255頁、偵27917卷第213至219頁、偵37442卷第277至281頁、偵37442卷第149至154、217至222頁、偵37444卷第277至281、251至256、355至359頁、偵37445卷第449至453、569至577、697至701頁) 5.通訊監察譯文,毒品交易相關譯文(偵27221卷第77至79、83至86、105至107、127至129、151正反、173、189至194、263至281、673至682頁,偵27222卷第53至61、65至67、71至72、91至94、117至119、139至141、145至146、167至168、187至189、209至210頁,偵27917卷第55至57、79至84頁,偵37442卷第203至212、305至310頁,偵27916卷第47至56、75至76、95至98、119至124頁,偵27916卷第501至503頁,偵37441卷第69至77、193至198、239至242頁,偵27935卷第631至633頁,偵37444卷第309至312、393至397、424、467至468頁,偵27223卷第27至30頁,偵37445卷第263至266、509至512、553至557、691至692、749、869至870頁,他8221卷第2至23頁) 6.現場、扣案物、手機截圖、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臉書私訊截圖照片、查獲照片、記事本(影本)翻拍照片、手機LINE截圖數張(偵27221卷第299至304、567至577頁,偵27222卷第283至288、569至575、577至579頁,偵27917卷第223、225至231頁,偵37442卷第77、79至80、83至85、157至160、225、227至228、270頁,偵27916卷第259至261,偵37441卷第65至67、133、135至136、139至143、283、285至286頁,偵37444卷第95、169至171、181至182、247至249、259至261、361至362頁,偵37445卷第141至143、153至154、219至221、231至233、329、399、401至402、407至411、457至459、645至649、581至585、705、707至709、823頁) 7.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紀錄表,遠傳資料查詢(0000000000、0000000000)、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6月23日函,統一超商電信109年6月10日、109年7月9日函文(偵37445卷第333至334、655至657、763至1~763至2頁、偵27222卷第645至690頁,偵37442卷第87、163、229、271至273、325頁,偵37441卷第79、145、192、243、287至288頁,偵37444卷第183至185、265至266、369至370、399、430至435、481頁,偵27223卷第31、591至593、625至633頁,偵37445卷第155至157、235至236、279、413、471至473、523至524、593、657、715、763、825、889頁)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10年8月30日函暨所附偵查情形報告乙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0年8月27日函暨所附職務報告(本院訴卷二第2至3、5至7頁) 9.扣案之分裝用夾鏈袋1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84.119公克)89包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ASUS品牌行動電話壹支、夾鏈袋拾壹包及削尖吸管貳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甲○○與丙○○(由本院另行通緝)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丙○○於109年6月7日2時55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傅建中聯繫販賣第二級毒品事宜,2人約定以新臺幣3,000元之價格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2公克),丙○○再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甲○○聯繫,由甲○○於同日前開時點後不久之某不詳時點,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12甲○○居所交易,甲○○依約交付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傅建中,再由丙○○另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丙○○住處向傅建中收取3,000元之價金。 1.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27221卷第451至461頁,偵27222卷第9至44、237至259、553至559、621至626頁,偵37442卷第101至134頁,偵37445卷第171至204頁、本院訴卷一第79至84、375至380頁,本院訴卷二第209至244頁) 2.被告丙○○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述(偵27935卷第11至32、151至174頁、偵27221卷第465至272、497至501頁,本院109聲羈504卷第45至50頁,本院109偵聲486卷第27至28頁,本院訴卷一第67至69、371頁) 3.證人傅建中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27222卷第73至83、443至448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7221卷第215至219、223至229、237至245頁、偵27916卷第249至255頁、偵27917卷第213至219頁、偵37442卷第277至281頁、偵37442卷第149至154、217至222頁、偵37444卷第277至281、251至256、355至359頁、偵37445卷第449至453、569至577、697至701頁) 5.通訊監察譯文,毒品交易相關譯文(偵27221卷第77至79、83至86、105至107、127至129、151正反、173、189至194、263至281、673至682頁,偵27222卷第53至61、65至67、71至72、91至94、117至119、139至141、145至146、167至168、187至189、209至210頁,偵27917卷第55至57、79至84頁,偵37442卷第203至212、305至310頁,偵27916卷第47至56、75至76、95至98、119至124頁,偵27916卷第501至503頁,偵37441卷第69至77、193至198、239至242頁,偵27935卷第631至633頁,偵37444卷第309至312、393至397、424、467至468頁,偵27223卷第27至30頁,偵37445卷第263至266、509至512、553至557、691至692、749、869至870頁,他8221卷第2至23頁) 6.現場、扣案物、手機截圖、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臉書私訊截圖照片、查獲照片、記事本(影本)翻拍照片、手機LINE截圖數張(偵27221卷第299至304、567至577頁,偵27222卷第283至288、569至575、577至579頁,偵27917卷第223、225至231頁,偵37442卷第77、79至80、83至85、157至160、225、227至228、270頁,偵27916卷第259至261,偵37441卷第65至67、133、135至136、139至143、283、285至286頁,偵37444卷第95、169至171、181至182、247至249、259至261、361至362頁,偵37445卷第141至143、153至154、219至221、231至233、329、399、401至402、407至411、457至459、645至649、581至585、705、707至709、823頁) 7.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紀錄表,遠傳資料查詢(0000000000、0000000000)、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6月23日函,統一超商電信109年6月10日、109年7月9日函文(偵37445卷第333至334、655至657、763至1~763至2頁、偵27222卷第645至690頁,偵37442卷第87、163、229、271至273、325頁,偵37441卷第79、145、192、243、287至288頁,偵37444卷第183至185、265至266、369至370、399、430至435、481頁,偵27223卷第31、591至593、625至633頁,偵37445卷第155至157、235至236、279、413、471至473、523至524、593、657、715、763、825、889頁)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10年8月30日函暨所附偵查情形報告乙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0年8月27日函暨所附職務報告(本院訴卷二第2至3、5至7頁) 9.扣案之分裝用夾鏈袋1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84.119公克)89包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ASUS品牌行動電話壹支、夾鏈袋拾壹包及削尖吸管貳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乙○○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亦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規範之禁藥,非經許可不得轉讓,竟仍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轉讓禁藥之犯意,於109年3月28晚間22時6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王志強聯繫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並於同日前開時點後不久之某不詳時點,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12甲○○、乙○○居所,無償提供重量約1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王志強施用。 1.被告乙○○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27221卷第9至31、33至66、315至320、489至494、549至555頁,偵27222卷第515至520、585至589頁,偵27223卷第517至522、537至541頁,偵27916卷第415至458頁,偵27935卷第295至317、329至362、537至542、565至570頁,偵37444卷第115至148頁,偵37445卷第87至119頁,本院訴卷一第93至97、157至160頁,本院訴卷二第209至244頁) 2.證人王志強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27221卷第153至163、387至391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7221卷第215至219、223至229、237至245頁、偵27916卷第249至255頁、偵27917卷第213至219頁、偵37442卷第277至281頁、偵37442卷第149至154、217至222頁、偵37444卷第277至281、251至256、355至359頁、偵37445卷第449至453、569至577、697至701頁) 4.通訊監察譯文,毒品交易相關譯文(偵27221卷第77至79、83至86、105至107、127至129、151正反、173、189至194、263至281、673至682頁,偵27222卷第53至61、65至67、71至72、91至94、117至119、139至141、145至146、167至168、187至189、209至210頁,偵27917卷第55至57、79至84頁,偵37442卷第203至212、305至310頁,偵27916卷第47至56、75至76、95至98、119至124頁,偵27916卷第501至503頁,偵37441卷第69至77、193至198、239至242頁,偵27935卷第631至633頁,偵37444卷第309至312、393至397、424、467至468頁,偵27223卷第27至30頁,偵37445卷第263至266、509至512、553至557、691至692、749、869至870頁,他8221卷第2至23頁) 5.現場、扣案物、手機截圖、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臉書私訊截圖照片、查獲照片、記事本(影本)翻拍照片、手機LINE截圖數張(偵27221卷第299至304、567至577頁,偵27222卷第283至288、569至575、577至579頁,偵27917卷第223、225至231頁,偵37442卷第77、79至80、83至85、157至160、225、227至228、270頁,偵27916卷第259至261,偵37441卷第65至67、133、135至136、139至143、283、285至286頁,偵37444卷第95、169至171、181至182、247至249、259至261、361至362頁,偵37445卷第141至143、153至154、219至221、231至233、329、399、401至402、407至411、457至459、645至649、581至585、705、707至709、823頁) 6.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紀錄表,遠傳資料查詢(0000000000、0000000000)、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6月23日函,統一超商電信109年6月10日、109年7月9日函文(偵37445卷第333至334、655至657、763至1~763至2頁、偵27222卷第645至690頁,偵37442卷第87、163、229、271至273、325頁,偵37441卷第79、145、192、243、287至288頁,偵37444卷第183至185、265至266、369至370、399、430至435、481頁,偵27223卷第31、591至593、625至633頁,偵37445卷第155至157、235至236、279、413、471至473、523至524、593、657、715、763、825、889頁)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10年8月30日函暨所附偵查情形報告乙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0年8月27日函暨所附職務報告(本院訴卷二第2至3、5至7頁) 8.扣案之分裝用夾鏈袋1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84.119公克)89包 乙○○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之銀色IPHONE品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17 甲○○於109年8月起至9月初止,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共84.119公克,純質淨重共60.3473公克),並將該毒品分裝為89小包,藏放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12居所內。 1.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27221卷第451至461頁,偵27222卷第9至44、237至259、553至559、621至626頁,偵37442卷第101至134頁,偵37445卷第171至204頁、本院訴卷一第79至84、375至380頁,本院訴卷二第209至244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7221卷第215至219、223至229、237至245頁、偵27916卷第249至255頁、偵27917卷第213至219頁、偵37442卷第277至281頁、偵37442卷第149至154、217至222頁、偵37444卷第277至281、251至256、355至359頁、偵37445卷第449至453、569至577、697至701頁) 3.現場、扣案物、手機截圖、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臉書私訊截圖照片、查獲照片、記事本(影本)翻拍照片、手機LINE截圖數張(偵27221卷第299至304、567至577頁,偵27222卷第283至288、569至575、577至579頁,偵27917卷第223、225至231頁,偵37442卷第77、79至80、83至85、157至160、225、227至228、270頁,偵27916卷第259至261,偵37441卷第65至67、133、135至136、139至143、283、285至286頁,偵37444卷第95、169至171、181至182、247至249、259至261、361至362頁,偵37445卷第141至143、153至154、219至221、231至233、329、399、401至402、407至411、457至459、645至649、581至585、705、707至709、823頁)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10年8月30日函暨所附偵查情形報告乙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0年8月27日函暨所附職務報告(本院訴卷二第2至3、5至7頁) 5.扣案之分裝用夾鏈袋1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84.119公克)89包 6.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0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偵6322卷第165頁) 甲○○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之夾鏈袋拾壹包及削尖吸管貳支均沒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捌拾玖包(純質淨重陸拾點參肆柒參公克,含包裝袋捌拾玖只)沒收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