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呂芳銘、彭子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45號 原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芳銘 訴訟代理人 洪崑程 被 告 彭子恩 上列被告彭子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280號), 經原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