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昕城投資有限公司、林昕儀、吳致逸、陳皇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昕城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昕儀 原 告 吳致逸 被 告 陳皇文 陳碧雲 陳皇哲 陳蕙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易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陳皇文、陳碧雲、陳皇哲、陳蕙涓(下稱被告陳皇文等4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四、本案被告陳皇文等4人被訴詐欺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8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無礙原告依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5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