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顗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顗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 度聲沒字第1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機能益生菌貳包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顗翔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0年度偵字第281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仿冒機能益生菌2包,經鑑定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法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陳顗翔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偵查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以110年度偵字第281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機能益生菌2包,經鑑定確屬 仿冒我的輕食有限公司商標圖樣而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之檢索結果、鑑定報告各1份附卷可參,堪認扣案之仿冒機能益生菌2包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