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紜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紜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紜瑄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004號緩起訴處分確 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前揭案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係仿冒商標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本件聲請人就扣案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慈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附表 編號 商標文字/圖樣 商標權人 仿冒商標 商品 數量 註冊審定號 1 Sumikkogurashi (角落小夥伴)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自動原子筆 4件 00000000 2 Sumikkogurashi (角落小夥伴)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鉛筆 4件 00000000 3 Sumikkogurashi (角落小夥伴)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橡皮擦 6件 00000000 4 Sumikkogurashi (角落小夥伴)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貼紙 2件 00000000 *上揭緩起訴處分書將商標權人誤載為「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資料見偵2004卷第47頁),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