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廖楷文、張道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50號 原 告 廖楷文 被 告 張道紘 鈺盛交通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應忠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