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廖素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廖素櫻 黃桂容 黃鈺惠 黃耀慶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逸文律師 被 告 穆建宏 芭里小吃店即李浚霆 住○○市○○區○○○路0段00號0至0 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81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廖素櫻、黃桂容、黃鈺惠、黃耀慶對被告穆建宏、芭里小吃店即李浚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