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呂怡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呂怡萱 呂小惠 呂慧慬 林阿針 被 告 林筆強 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大竹分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審交簡字第3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