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簡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鍾勝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原簡字第11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勝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461 號),本院受理後(111年度審原易字第70號),經被告自白犯 罪,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鍾勝吉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鍾勝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鍾勝吉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就本案附件附表一所示業務侵占之行為,係在密接之時間,以類似方式接續實施,且侵害相同法益,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而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概念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一罪。 (二)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等犯罪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如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80年度臺上字第369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法第336 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然同為業務侵占者,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其業務侵占行為所造成危害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6月以上 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6 月以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查本案被告犯上開業務侵占之行為,固值非難,然以本案犯罪情節觀之,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富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和解,勇於承擔,足見被告頗具悔意,且業已歸還本案侵占金額,是本院認其犯罪情狀尚非嚴重,縱量處上開最輕本刑,猶嫌過重,而情堪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恣意為本案侵占犯行,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實屬不該;惟其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富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和解並賠償損失(見本院審易卷第41頁),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富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和解並賠償損失,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寧信其應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按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務侵占所得為新臺幣(下同)1萬3,900元,原應宣告沒收,惟考量被告業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且和解金額為11萬3,300元,此有和解書附卷可查,是被告因上開調解所給付之賠 償金額已逾其犯罪所得,被告已未保有犯罪所得,合法財產秩序功能業經回復,若仍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不利益,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案 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6461號被 告 鍾勝吉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號6樓 居桃園市○○區○○○街000○0號8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顏碧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勝吉為址設桃園市○○區○○里○○路000號地下1樓「富鄰保全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鄰公司)之外場課長,負責管理案場人員及發放續約獎金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9年3月16日、同年7月3日及同年9月21日,接續在上址會計部門,領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案 場保全之續約獎金後,未將獎金發放與保全,而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富鄰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⒈ 被告鍾勝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⑴擔任告訴人富鄰公司外場課長,其職務內容包含發放續約獎金。 ⑵坦承於事實欄所示之時、地,向告訴人領取續約獎金。 ⒉ 證人即告訴代表人鄭一鳴、告訴代理人林詠喬於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於事實欄所示之時、地領取續約獎金後,未發放與附表一所示之各案場保全,嗣經清查後補發獎金,並要求各保全簽立切結書。 ⒊ 證人富鄰公司保全黃允祺、李紀明、黃建華、黃增麟於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於109年間未發放續約獎金,因告訴人清查始悉上情,告訴人嗣已補發獎金並簽立切結書。 ⑴告訴人公司核發續約獎金公文暨續約獎金份配表 ⑵支出證明單 ⑴被告於109年3月5日、109年6月19日、109年8月27日簽請告訴人核發續約獎金與附表一所示之案場保全,並於文內已載明發放與各保全之金額,並經告訴人准予發放之事實。 ⑵被告於109年3月16日、109年7月3日、109年9月21日向告訴人受領續約獎金。 ⒋ 證人黃允祺、陳鈞毅、賴來滿、廖雲輝、邱宥閎、周智明、李紀明、黃建華、陳招達、簡明政、黃文斌、黃增麟、周東益、邱宥閎之切結書 告訴人補發續約獎金與附表一所示之各案場保全,證人等均切結被告未發放109年度續約獎金。 ⒌ 郵局存證信函、補發續約獎金記錄表 告訴人嗣經清查發現被告侵占續約獎金,補發與附表一所示之各案場保全後,要求被告負責並繳還贓款。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又被告先後數次業務侵占之犯行,係以單一之意思接續進行,其時間密接,且侵害者為同一法益,請論以為接續犯。另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9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另告訴暨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於109年3月16日侵占附表二所示之續約獎金乙情,然告訴人提出之補發續約獎金記錄表記載證人李佐萍表示已領取獎金,而證人陳明清則於偵查中證稱不曾在龍鳳天地社區服務,故被告是否未發放續約獎金與斯時龍鳳天地社區之保全,即屬有疑,又查無其他被告侵占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之其他證據,自難逕執告訴人提供之補發續約獎金記錄表,即遽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起訴部分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檢 察 官 王俊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書 記 官 張瓊之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侵占日期 侵占金額(新臺幣) 案場名稱 保全姓名 應發獎金 (新臺幣) ⒈ 109年3月16日 5,500元 龍鳳天地社區 黃允祺 1,500元 大桐桃園展示中心 陳鈞毅 2,000元 賴來滿 1,000元 廖雲輝 1,000元 ⒉ 109年7月3日 7,000元 鼎峰城堡社區 邱宥閎 1,000元 周智明 1,000元 龍潭高爾夫球場 李紀明 1,000元 黃建華 1,000元 陳招達 1,000元 簡明政 1,000元 黃文斌 1,000元 ⒊ 109年9月21日 1,400元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工地 黃增麟 400元 德友極工地 周東益 600元 邱宥閎 400元 附表二 編號 侵占日期 侵占金額(新臺幣) 案場名稱 保全姓名 ⒈ 109年3月16日 420元 龍鳳天地社區 陳明清 1,300元 合茂食品有限公司 李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