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楊勝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23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勝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13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3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勝智㈠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並基於詐欺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18日,因見陳頴仲於網路上張貼欲購買音響之訊息,遂與其連繫,佯稱其有音響可出售,致陳頴仲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楊勝智再自稱「李默庭」,同時向位於桃園市平鎮區之吳貴鈞(另為不起訴處分)佯稱欲購買行動電話,並因此得知吳貴鈞所使用之展元有限公司(展元公司)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下稱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後,楊勝智即要求陳頴仲將購買音響之價金新臺幣(下同)5,500元匯入 前開展元公司之帳戶內,以之充作其向吳貴鈞購買行動電話之價金後,順利取得吳貴鈞所販售之行動電話。嗣因陳頴仲遲未收到音響,始知受騙。㈡楊勝智於某不詳時日,見鄭韶昀於110年6月21日上午3時7分許,透過網路所張貼欲購買相機資訊後,即於同年7月9日下午6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 之暱稱「靜默」與鄭韶昀聯繫;楊勝智再同時向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之鍾雲欽(另案偵辦)稱欲購買行動電話,並因此得知鍾雲欽名下之中國信託中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要求鄭韶昀將相機價金匯入鍾雲欽之上開帳戶。鄭韶昀遂於110年7月11日下午4時36分許,將10,500元匯入前 開鍾雲欽之帳戶內。嗣因楊勝智寄送與約定不符之商品,鄭韶昀始知受騙。㈢楊勝智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於某不詳時日,見張恩菽於110年7月10日所張貼之網路上訊息欲購買相機,遂於同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之暱稱「靜默」與張恩菽連繫,佯稱其有同款項機(「相機」之誤)可出售,致張恩菽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並按楊勝智指示,於110年7月11日下午2時52分許,將相機價金13,800元匯入鍾雲欽之前開 帳戶中。嗣因楊勝智寄送與約定不符之商品,始知受騙。另楊勝智以張恩菽、鄭韶昀匯入鍾雲欽帳戶之款項,順利取得鍾雲欽所販售之行動電話2支及退還溢匯款項4,300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又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㈡又109年9月18日,先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李默庭』,先向 陳頴仲佯稱有aego3音響,欲以新臺幣(下同)5,500元之價格,販售予陳頴仲等語,再於109年9月19日中午12時45分許,向吳貴鈞佯稱欲以5,500元之代價,購買手機1支等語,致陳頴仲、吳貴鈞分別陷於錯誤,陳頴仲因而依楊勝智之指示,匯款5,500元至吳貴鈞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 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吳貴鈞則同意出售價值4,990元之手機1支並退款510元。其後,吳貴鈞經楊勝智之 通知而確認收受5,500元之款項並撥打楊勝智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確認為楊先生後,楊勝智即於109年9月19日下午4時9分許,以楊先生之名義,至桃園市○○區○○路00 號吳貴鈞所經營之店裡,領取上開4,990元手機及510元退款。嗣陳頴仲未收受上揭音響,始循線查獲上情。」、「核被告楊勝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此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2336、2337 號起訴書之起訴事實及論罪,並有該起訴書附卷足參。是本案之犯罪事實㈠與上開另案起訴書所述之犯罪事實相同,乃屬事實上同一案件。 ㈡上開另案起訴後現由本院於111年9月16日以111年度審易字第 2100號繫屬審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則係於111年10月20日始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章 戳可憑,本件繫屬既在上開另案繫屬之後,則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自應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再查: ㈠「一、楊勝智並無依約出售及付款購買商品之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至7月間使用三方詐欺之手法,分別以如證據清單欄所述之臉 書或Gmail假名帳戶,在網路上找尋如附表A欄所示之消費者,以及如附表B欄所示之手機販賣商,進而與各該消費者達 成以附表A欄所示價格出售如附表A欄所示商品之合意,以及與各該手機販賣商達成以附表A欄所示價格購買如附表B欄所示手機之合意後,楊勝智遂指示如附表A欄所示之消費者將 價金(均為新台幣)匯入如附表B欄所示之手機販賣商所提 供之帳戶,致如附表A欄所示之消費者陷於錯誤,誤信自己 係在履行與楊勝智之買賣契約而照辦。嗣如附表A欄所示之 消費者匯款後,楊勝智再於附表B欄所示時間,向如附表B欄所示之手機販賣商佯稱已依約付款,致如附表B欄所示之手 機販賣商亦陷於錯誤,誤信楊勝智已依約給付買賣價金,而交付如附表B欄所示之商品。二、嗣附表A欄所示之消費者遲未收受楊勝智應交付之商品,始知受騙,因而受有交付金錢之損害;附表B欄所示之手機販售商亦因附表A欄所示之消費者並無為楊勝智清償買賣價金之意思,而無收受附表A欄所 示之消費者給付金錢之法律上原因,卻已交付手機予楊勝智,因而受有交付手機之損害。」、「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之罪嫌。」此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8658、20556、21898號起訴書之起訴事實及論罪,並有該起訴書附卷足參(該起訴書附表如下所 示)。是本案之犯罪事實㈡、㈢與上開另案起訴書所述之犯罪 事實中之附表編號13所示之二犯行之事實相同,乃屬事實上同一案件。 ㈡上開另案起訴後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11年10月3日以111 年度審易字第1108號繫屬審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則係於111年10月20日始繫屬本院, 有本院收文章戳可憑,本件繫屬既在上開另案繫屬之後,則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自應逕為不受理 之諭知。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 條第2款、第7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8658、20556、21898號起訴書之附表: 編號 A欄(交付金錢之被害人) B欄(不知情提供帳戶之手機販售商) 被害人 被害人欲購買之商品 匯款金額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帳戶申設人 被告取得之商品 交付時間與地點 1 蕭春元 (提告) 喇叭1組 25,000 111年1月21日 13時52分 000-000000000000 許絜安 (提告) ⒈iPhone13-128G-1支 ⒉被告取得Samsung-A52S-1支後退貨取回現金11,000元 111年1月21日 19時14分許 彰化縣○○鄉○○路000號 2 蔡秉錡 (提告) 音響1組 11,000 111年1月21日 14時49分 3 鐘伯華 (提告) 相機1部 16,000 111年2月6日 14時28分 000-000000000000 邱歆羽 ⒈VIVO-X70-1支 ⒉Samsung-A52S-256GB-1支 ⒊退款3,100元現金 111年2月6日19時2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4 陳奕丰 (提告) 相機1部 15,000 111年2月6日 14時28分 5 蔡瀚賢 (提告) 相機1部 19,000 111年2月7日 18時41分 ⒈OPPO RENO6-PRO-1支 ⒉退款500元現金 111年2月8日 10時許 苗栗縣○○市○○路0號 6 謝秉紘 (提告) 音樂播放器1部 17,500 111年3月29日 12時36分 000-0000000000000 大將通信行 (提告) ⒈Samsung-A53-1支 ⒉iPhone電源供應器1個 ⒊退款2,200元現金 111年3月29日 17時許 雲林縣○○市○○路00號 7 陳星樺 (提告) 相機1部 18,500 111年4月1日 11時47分 000-000000000000 陳燕如 (提告) OPPO-RENO7-PRO-256G-1支 111年4月1日 16時17分許 彰化縣○○鄉○○路000號1樓 8 宋則勳 (提告) 壁插插座7組 17,500 111年4月13日 18時9分 000-000000000000 魏詩如 Samsung-S21-FE-256G-1支 111年4月13日 20時26分許 新竹縣○○市○○○路000號 9 張乃勻 (提告) 音響擴大機1部 18,500 111年4月13日 23時41分 OPPO-RENO7-PRO-256G-1支 111年4月14日 15時51分許 新竹縣○○市○○○路000號 10 樂凱鈞 (提告) 相機1部 23,000 111年4月26日 16時29分 000-00000000000000 楊善豪 (提告) Samsung-S22-256G-1支 111年4月26日15時25分許 嘉義市○○路000號 11 李奕頡 (提告) 鏡頭1組 30,000 111年5月7日 19時49分 000-00000000000000 陳怡婷 (提告) ⒈iPhone13-128G-1支 ⒉Samsung-A53-128G-1支 ⒊退款5,000元現金 111年5月7日21時33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 12,000 111年5月7日 20時39分 12 葉睿廷 (提告) 擴大機1部 23,000 111年6月12日 19時10分 000-000000000000 陳浚淇 iPhone13 1支 111年6月12日20時5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 13 張恩菽 (提告) 底片機1部 13,800 110年7月11日 14時52分 000-000000000000 鍾雲欽 ⒈Samsung-A42-128G-1支 ⒉Realme-X7-Pro-1支 ⒊退款4,300元現金 111年7月11日20時許 桃園市○○區○○○路00號 鄭韶勻 (提告) 相機1部 10,500 110年7月11日 16時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