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塗又臻、謝志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15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塗又臻 被 告 謝志仁 上列被告因恐嚇得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14093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7246號、第27778號、第29887號、第28917號、第29083號、第30674號、第31011號、 第4824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998號、第2196號、第2197號、第2198號、第2199號、第2200號、第2201號、第2202號、第2203號、第2204號、112年度偵字第932號、第2809號、第7936號、第24667號、第25316號、第28555號、第34565號、第37861號),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 文 謝志仁幫助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二千七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謝志仁明知申辦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將可幫助他人從事不法取財行為,而使警方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恐嚇得利、詐欺得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3月27日某時,在不詳地點,申辦如附表一所示9支行動電話門號後,以每門號新臺幣(下同 )300元之代價,將上開9支門號SIM卡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自稱「邱明俊」之成年友人使用,進而流供不詳犯罪集團成員為下列行為: ㈠犯罪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恐嚇得利之犯意聯絡,登入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以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門號申辦如附表二所示樂點公司會員帳號,以附表二所示方式,恫嚇附表二編號4至6、10、25、31、32所示之人,致其心生畏懼,依指示購買附表二所示遊戲點數,並將附表二所載之序號及密碼提供該集團不詳成員後,將點數儲入上開會員帳號而獲取不法利益。 ㈡犯罪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登入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以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門號申辦如附表二編號1至3、7至9、11至24、26至30、33至35、37至39所示樂點公司會員帳號,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詐欺附表二編號1至3、5、7至9、11至24、26至30、33至35、37至39所示之人,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附表二所示遊 戲點數,並將附表二所載之序號及密碼提供該集團不詳成員後,將點數儲入上開會員帳號而獲取不法利益。 ㈢犯罪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將附表一編號9所示門號用以認證申辦一卡通電 支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後,分別對附表二編號36、40所示之人,施以附表二所示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上開電支帳戶,再由不詳集團成員轉匯至其他帳戶。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謝志仁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連智鴻、劉玧、林芷珊、陳益能、佘俊輝、唐苡恩、陳正雄、陳畯宏、林喬、李沂宸、林廣益、蔡佳瑋、謝政宏、莊智如、莫逸凡、林辰憶、李律霆、徐正禹、鍾名峰、陳姿穎、羅仟發、涂裕國、鄭惠芸、粘勝富、吳宣佑、游日榮、莊竣翔、蕭天翔、鄭宇傑、林慈玟、潘雅婷、江文君、吳嘉惠、楊淑萍、王興龍、陳昱憲、林宜亭及被害人張振松、包文媛、廖靖涵與證人洪振明分別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華南商業銀行客戶資料與交易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一卡通電支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通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及如附表二「證據清單」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同法第346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恐嚇取財罪及恐嚇 得利罪,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罪之行為客體均指財物,詐欺得利及恐嚇得利罪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又網路遊戲虛擬世界之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該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之電磁紀錄擁有可任意處分或移轉之權,其雖為虛擬而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若以詐術或恐嚇手段取得,應認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再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與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二者之區別,在於前者係施用使人心生畏怖之恐嚇手段,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明知不應交付財物而交付,後者則係施用詐術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誤信為應交付財物而交付。惟上開之恐嚇手段,常以虛假之事實為內容,故有時亦不免含有詐欺之性質,倘含有詐欺性之恐嚇取財行為,足使人心生畏懼時,自應僅論以高度之恐嚇取財罪,殊無再適用詐欺取財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99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 條第2項之幫助恐嚇得利罪;就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同法第 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就犯罪 事實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查附表二編號4至6、10、25、32均係犯罪集團成員以恫嚇手段使被害人等心生畏懼,並交付遊戲點數,惟公訴意旨及併辦意旨認應論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容有未洽,然因基本社會事實相同 ,爰由本院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另就附表二編號40係告訴人因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門號綁定之帳戶,惟併辦意旨認應論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容有未洽,然因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由本院變更論罪法條。 ㈣附表二編號40所示被害人雖有2次匯款行為,惟此係正犯該次 詐欺取財行為,使告訴人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正犯祇成立一罪,被告為幫助犯,亦僅成立一幫助詐欺取財罪。 ㈤被告販賣附表一所示之門號幫助犯罪集團實施恐嚇得利、詐欺得利、詐欺取財罪,使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財產法益受害,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另被告以一販賣門號之幫助行為,同時觸犯幫助恐嚇得利罪、幫助詐欺得利罪、幫助詐欺取財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恐嚇得利罪處斷。 ㈥查被告前於10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73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年110年6月18日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是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然本院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犯行罪質不同,尚難遽認其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而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 ㈦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㈧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1年度偵字第27 246號、第27778號、第29887號、第28917號、第29083號、 第30674號、第31011號、第4824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998號、第2196號、第2197號、第2198號、第2199號、第2200號、第2201號、第2202號、第2203號、第2204號、112年度偵 字第932號、第2809號、第7936號、第24667號、第25316號 、第34565號、第37861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8555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犯罪事實間具有上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㈨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附表二所示犯行,惟提供其申辦9支 門號與他人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實際犯罪行為人,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求償困難,所為實非可取,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復斟酌本案被害人數不少及其等損害金額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年紀、素行、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被告就本案犯行獲得2,700元,核屬其犯罪所得,雖 未扣案,亦未實際賠償案關被害人等,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行動電話門號 1 0000000000 2 0000000000 3 0000000000 4 0000000000 5 0000000000 6 0000000000 7 0000000000 8 0000000000 9 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犯罪方式 行動電話門號 申辦樂點公司會員帳號或匯入帳號 儲值序號 提供遊戲點數或匯款時間 購買遊戲點數或匯款金額(新臺幣) 1 (111年度偵字第14093號) 連智鴻 在LINE通訊軟體佯稱代儲遊戲點數。 0000000000 XZ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2月3日 5,000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59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61-63頁)。 3.刑案照片(第75-85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87頁)。 2 移送併辦 (111年度偵字第29083號) 劉玧 網路假交友,稱碰面要先購買遊戲點數作為出場費等費用。 0000000000 XZ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2月28日 5萬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59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55-56頁)。 3.對話紀錄截圖(第39-43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49頁)。 3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1011號) 林芷珊 網路假交友,稱碰面要先購買遊戲點數作為出場費等費用。 0000000000 MZ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2月22日 5萬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39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23-25頁)。 3.對話紀錄截圖(第77-88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49-75頁)。 4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0674號) 陳益能 網路假交友,後表示為黑道身分,要求購買遊戲點數,使其心生畏懼。 0000000000 TZ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2月14日 5,000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17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91-93頁)。 3.對話紀錄截圖(第100-112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95頁)。 5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0674號) 張振松 (未提告訴) 網路假交友,另有債主傳送恐嚇要斷其手腳的話,且稱要見面要先購買遊戲點數,使其心生畏懼。 0000000000 JZ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2月15日 8,000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17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30頁)。 3.對話紀錄截圖(第39-73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75頁)。 6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8917號) 佘俊輝 通訊軟體LINE邀約視訊裸聊並側錄不雅影像檔案後,即恫以將該不雅影像公諸於眾,要求購買遊戲點數,使其心生畏懼。 0000000000 XZ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2月4日 6,000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53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49-50頁)。 3.對話紀錄截圖(第71-76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66、70頁)。 7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7246號) 唐苡恩 網路假交友,稱碰面要先購買遊戲點數。 0000000000 QZ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1月26日 5萬5,000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32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21-27頁)。 3.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11-19頁)。 8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1057號) 陳正雄 網路假交友,稱碰面要先購買遊戲點數。 0000000000 JZ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2月15日 3,000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49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47-48頁)。 3.對話紀錄截圖(第37-45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39頁)。 9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1057號) 陳畯宏 網路假交友,稱碰面要先購買遊戲點數作為危險金等費用。 0000000000 MZ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2月23日 1萬2,000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75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71-72頁)。 3.對話紀錄截圖(第96-103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79、81、83頁)。 10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7778號) 林喬 網路詢問援交,自稱黑道身分,若不捧場就要找林喬麻煩,使其心生畏懼。 0000000000 MZ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2月23日 1萬3,000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48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40頁)。 3.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17頁)。 11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9877號) 李沂宸 網路假交友,稱碰面要先購買遊戲點數作為押金等費用。 0000000000 PZ0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2月22日 5,000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29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26頁)。 3.對話紀錄截圖(第31-34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21頁)。 12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0432號) 林廣益 網路假交友,稱碰面要先購買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等費用。 0000000000 XZ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2月3日 2萬2,000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55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51-53頁)。 3.對話紀錄截圖(第35-47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49-50頁)。 13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0432號) 蔡佳瑋 通訊軟體LINE邀約視訊裸聊並側錄不雅影像檔案後,即恫以將該不雅影像公諸於眾,要求購買遊戲點數(未使其心生畏懼)。 0000000000 QZ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1月26日 5萬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111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104-107頁)。 3.對話紀錄截圖(第73-96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97、101頁)。 14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0432號) 謝政宏 通訊軟體LINE邀約視訊裸聊並側錄不雅影像檔案後,即恫以將該不雅影像公諸於眾,要求購買遊戲點數(未使其心生畏懼)。 0000000000 QZ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1月26日 5,000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144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140頁)。 3.對話紀錄截圖(第125-128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129頁)。 15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0432號) 莊智如 網路假交友,要求購買遊戲點數才可以見面。 0000000000 JZ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2月15日 3,000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161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159-160頁)。 3.對話紀錄截圖(第153-156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157頁)。 16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0432號) 莫逸凡 網路假交友,稱碰面要先購買遊戲點數作為押金等費用。 0000000000 XZ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2月3日 5,000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182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179-180頁)。 3.對話紀錄截圖(第173-176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177頁)。 17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0432號) 林辰憶 以電話佯稱購物訂單錯誤,要取消訂單,指示至ATM操作。 0000000000 QZ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1月25日 9,000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208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205-206頁)。 3.對話紀錄截圖(第203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199頁)。 18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0432號) 李律霆 網路假交友,稱碰面要先購買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等費用。 0000000000 JZ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2月15日 3,000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227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225-226頁)。 3.對話紀錄截圖(第219-221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223頁)。 19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0432號) 徐正禹 網路假交友,稱碰面要先購買遊戲點數。 0000000000 JZ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2月15日 3,000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262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259-260頁)。 3.對話紀錄截圖(第247-255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257頁)。 20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3924號) 鍾名峰 網路假交友,稱碰面要先購買遊戲點數作為押金等費用。 0000000000 QZ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1月27日 1萬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21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23-27頁)。 3.對話紀錄截圖(第61-73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59頁)。 21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9618號) 陳姿穎 佯稱店家會計報帳錯誤,要確認帳戶而指示操作ATM。 0000000000 XZ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2月3日 1萬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89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93頁)。 3.通話紀錄(第101-102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99頁)。 22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0825號) 羅仟發 網路假交友,稱碰面要先購買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等費用。 0000000000 JZ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2月14日 6,000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31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25-26頁)。 3.對話紀錄截圖(第43-47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51頁)。 23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0977號) 涂裕國 網路假交友,稱被騙至柬埔寨,要求購買遊戲點數,幫忙其做業績以便回台灣。 0000000000 QZ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1月26日 13萬5,000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31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21-26頁)。 3.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45-61頁)。 24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9718號) 鄭惠芸 網路假交友,稱碰面要先購買遊戲點數確認身分,後恫有其地址,若不配合會對其家人不利。 0000000000 XZ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2月28日 4,000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23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25-27頁)。 3.對話紀錄截圖(第33-77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29頁)。 25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8745號) 包文媛 (未提告訴) 網路假交友,稱碰面要先購買遊戲點數確認身分,後恫若不配合會對其家人不利,使其心生畏懼。 0000000000 MZ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2月22日 5,000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45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37-39頁)。 3.對話紀錄截圖(第11-35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9頁)。 26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7153號) 粘勝富 網路假交友,稱碰面要先購買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等費用。 0000000000 MZ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2月24日 2萬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31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17-20頁)。 3.對話紀錄截圖(第81-85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75-77頁)。 27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2678號) 吳宣佑 網路假交友,稱碰面要先購買遊戲點數。 0000000000 SZ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2月16日 2,000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38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33頁)。 3.對話紀錄截圖(第29-30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31頁)。 28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2678號) 游日榮 網路假交友,稱碰面要先購買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等費用,後恫若不配合就去其住家找人(未使其心生畏懼)。 0000000000 OZ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2月16日 3,000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70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66頁)。 3.對話紀錄截圖(第51-61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63頁)。 29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2678號) 莊竣翔 網路假交友,稱碰面要先購買遊戲點數。 0000000000 MZ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2月24日 3,000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103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99-102頁)。 3.對話紀錄截圖(第89-93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95頁)。 30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2678號) 廖靖涵 (未提告訴) 網路假交友,稱碰面要先購買遊戲點數。 0000000000 MZ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2月24日 4,000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143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140-142頁)。 3.對話紀錄截圖(第125-135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137頁)。 31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8246號) 蕭天翔 使用LINE邀約視訊色情行為並側錄不雅影像檔案後,即恫以將該不雅影像傳送他人,要求購買遊戲點數,使其心生畏懼。 0000000000 XZ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2月4日 2萬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37-39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33-35頁)。 3.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41頁)。 32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8246號) 鄭宇傑 使用通訊軟體LINE邀約視訊裸聊並側錄不雅影像檔案後,即恫以將該不雅影像公諸於眾,要求購買遊戲點數,使其心生畏懼。 0000000000 XZ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2月3日至110年12月4日 6萬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131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132-134頁)。 3.對話紀錄截圖(第79-87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135-137頁)。 33 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932號) 林慈玟 網路假交友,稱碰面要先購買遊戲點數。 0000000000 XZ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2月27日 5,000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89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99頁)。 3.對話紀錄截圖(第119-128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117頁)。 34 移送併辦 ( 112年度偵字第2809號) 潘雅婷 網路假交友,稱碰面要先購買遊戲點數。 0000000000 PZ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2月22日 5萬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95-97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62-64頁)。 3.對話紀錄截圖(第45-60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31-33頁)。 5.預付卡申請書(第123-129頁)。 35 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7936號) 江文君 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帳戶有安全漏洞、怕帳戶遭人盜用等語,要求操作ATM及購買遊戲點數卡。 0000000000 XZ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2月3日 7,000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29-30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27-28頁)。 3.對話紀錄截圖(第17-20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11頁)。 36 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4667號) 吳嘉惠 假冒賣家,佯稱因操作錯誤需要銀行人員協助取消訂單等語,要求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0000000000 0000000000(一卡通電支帳號) 無 111年6月12日16時6分 4萬2,098元 證據清單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37頁)。 2.通話紀錄截圖、轉帳成功翻拍照片(第59-63頁)。 3.一卡通電支帳戶申請資料及交易明細(第41-53頁)。 37 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5316號) 楊淑萍 網路假交友,稱碰面要先購買遊戲點數。 0000000000 SZ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2月16日 2萬元 證據清單 112年度偵字第18450號: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89-91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83-88頁)。 3.通話及對話紀錄截圖(第65-81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61-64頁)。 38 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555號) 王興龍 網路假交友,以詐欺話術慫恿其購買遊戲點數。 0000000000 PZ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1年2月22日 1萬元 證據清單 112年度偵字第18450號: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24-25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7-13頁)。 3.詐騙集團LINE封面截圖(第37頁)。 4.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41、48頁)。 39 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4565號) 陳昱憲 網路假交友,稱碰面要先購買遊戲點數作為押金。 0000000000 MZ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2月24日 1萬元 證據清單 1.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料」(第47-53頁)。 2.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55-62頁)。 3.GASH點數購買證明(第63頁)。 40 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7861號) 林宜亭 佯為網路買家及客服人員致電林宜亭佯稱無法下單,須聯絡客服,再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處理問題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0000000 0000000000(一卡通電支帳號) 無 111年6月12日15時55至57分許 4萬9,985元 6,125元 證據清單 112年度偵字第23571號: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10頁)。 2.通話紀錄截圖、轉帳成功翻拍照片(第32-33頁)。 3.一卡通電支帳戶申請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8-29頁)。